。所办原未周到。今公同酌议。二十七日之内。如遇郊庙大祀。仍作乐、穿朝服行礼。其余寻常祭祀。均用素服致祭。乐设而不作等语。所奏甚是。孝敬宪皇后圣母大事。系九月二十九日。翼日即遇孟冬时享太庙。彼时礼官。或因为期太近。不及详查会典。从权率办。本不可据以为例。至孝贤皇后丧事。系三月十一日。至仲秋祭祀。已在百日以外。尤不当引雍正年间二十七日以内之例。其时礼部所办。本属未协。朕亦忽略看过。未为核定。今既知其误。
自应更正。著照军机大臣所议。二十七日内。如遇郊、庙、社稷、及日坛、诸大祀。虽系遣官致祭。仍当作乐、穿朝服行礼。其余寻常祭祀。均用素服致祭。乐设而不作。方为允当。著交礼部、即照此办理。其从前误办之案。不必存稿。即以此著为令典。
○命议百日后服色礼制。谕曰、雍正十三年。皇考龙驭上宾。朕欲持服三年。群臣请循以日易月之制。朕皆未允。嗣奉圣母慈谕。令朕持服百日。因即遵行。然百日释服后。仍素服满二十七月。今遭圣母大故。自应仍遵懿旨。持服百日。昨已明降谕旨矣。其素服二十七月。亦照前例。惟遇坛庙大祀行礼。及致斋三日。阅视祝版。先期诣坛。并视朝、听政、诸事。朕从前惟准理而行。并未载在令典。此时当详议及之。又如王公大臣官员。持服二十七日而除。
素服则满百日。至百日后。用何服色。及陪祀斋戒。常朝坐班。并一切典礼。应如何定制。亦当酌定章程。顷检阅雍正十三年。王大臣等所定条款。颇为该括。著将原摺交军机大臣、会同办理丧仪王大臣等。悉心详议具奏。
○又谕、朕于本月二十九日。敬移皇太后梓宫、于九经三事殿安奉。朕即在畅春园之无逸斋居住。以便朝夕侍奠几筵。用伸哀悃。
○礼部议奏、向例颁发遗诰。由各部院拣员赍往。未免稽迟。臣等酌议。朝鲜国、照例奏派大臣前往。其应颁各省遗诰。即敬谨封交提塘官递送。似更妥协。得旨、是。
○癸巳。显亲王蕴著、大学士舒赫德、率同宗室王公、满汉文武大臣等奏、满洲向例。奉移之日。即回原处居住。圆明园、为世宗宪皇帝、皇上久居之处。即与宫中无异。恳于礼成后。即回圆明园居住。谕、朕本意俟皇太后梓宫、于九经三事殿奉安礼成。即在畅春园之无逸斋居住。以伸哀悃。兹据王公大臣等合词具奏。满洲旧例。奉移之日。应回原处居住。且称圆明园、系皇考及朕久居之处。即与宫中无异。请于是日即回圆明园等语。既旧例如此。著照所请。
于二十九日奉安皇太后梓宫礼成。仍回圆明园居住。至朕遭圣母大故。理应于皇祖皇考前告哀。但寿皇殿在城内。二十九日步送梓宫后。自揣实不能再行礼。且应即往畅春园恭候奉迎。因思安佑宫、系皇祖皇考神御所在。与寿皇殿相同。拟于二月初一日、躬诣祇告。初二日、仍至畅春园之无逸斋。设苫次居住。以伸哀恋。
○又谕曰、大行皇太后梓宫。于二十九日奉移九经三事殿。王大臣官员等、于每日齐集后。即退归办事。
○又谕、圆明园之长春仙馆。正殿、偏殿、俱著改为佛堂。将畅春园内现供佛座、移往供奉。并添设佛像。
○又谕曰、总兵乔照、在伊犁九年。理应更换。著照伊勒图所请。派西宁镇总兵刘鉴、前往更换。
○谕军机大臣曰、富椿等奏称、吉林、宁古塔、去岁支放薓票。较前共少放二千四百张。均由伊等办理不善所致。请交部议处等语。从前降旨。吉林人薓所获若少。惟富椿是问。特令伊等实心办理。严查勒掯偷漏之毙耳。非少放薓票。将伊等议处。即可了事也。伊等果能实心办理。严查所属。不令放票人等。恣意勒掯。并派兵弁。于各隘口严行缉查。不使偷漏。即不能多获。亦属无可如何。于伊何罪。若徒有办理之名。而不严行稽察。任其勒掯。又不派委妥干兵弁缉查。
以致薓票少放。是伊等并非实心办理矣。即将伊等议处。亦有何益。此事惟出伊等本心。非议处即可了事。朕今并不将伊等交议。惟令伊等各矢天良。加意妥协办理。倘草草塞责。惟谓将伊等议处。即可了事。则有负朕之谆谆训饬矣。著传谕富椿知之。
○甲午。以奉移梓宫日期、祗告大行皇太后前。行启奠礼。
○谕曰、雍正十三年。皇考世宗宪皇帝龙驭上宾。其时各省督、抚、提、镇、及藩臬等。多有陈请叩谒梓宫者。曾经降旨停止。今遇圣母皇太后大事。周元理得信后。即起身来京。恐各省督抚等闻之。亦有具摺陈请者。直隶距京甚近。且办理陵寝重务。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