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大兵彻回。军务渐竣。应仍照旧制、设立川陕总督。其四川总督一缺、著裁汰。即以黄廷桂为四川提督。  

○又谕、署湖北巡抚吴应棻、著来京陛见。俟署总督史贻直到任后、兼理巡抚印务。吴应棻起身来京。  

○又谕、愉郡王、著暂回马兰峪、料理搬移进京。于京城内、赏给府第一所居住。  

○总理事务王大臣等奏、覆审考试官戴瀚、擅改文字。进呈欺诈。应依律杖一百、徒三年。其听从私改之同考官徐焕然、并扶同进呈之考试官顾祖镇、拟以杖九十、徒二年半。从之。  

○吏部遵旨、议加教官品级。教授、向系从九品、今应加为正七品。学正、教谕、向系未入流、今应加为正八品。训导、向系未入流、今应加为从八品。其升转应仍照旧例。从之。  

○兵部议准、河东河道总督白钟山等疏称、豫东两省河营、各千把总、经管河道。请将现在效用目兵。照标营外委千把报部之例。添委协防、派定汛地、责令巡防修守。从之。  

○转礼部右侍郎徐元梦、为左侍郎。刑部右侍郎纳延泰、为左侍郎。  

○以管刑部侍郎事务励宗万、署礼部右侍郎。  

○命翰林院庶吉士雷鋐、在尚书房行走。  

○命福建布政使张廷枚、来京引见。  

○戊辰。谕兵部。阵前未回弁兵。其阵亡之处、虽无明睹之人。但朕思满洲、若果能脱身。自必归寻君上。其不能脱身者。亦惟有一死而已。断不肯辱没满洲之名。以偷生于贼地也。此朕之可信者。著通行晓谕八旗。似此阵前未回之人。即照阵亡之例、给与赏恤。  

○吏部议覆、御史八时泰奏、各部院留缺题补。多违例迟延。请令各部院、出有郎中以下等缺。该堂官欲行题补者。务将所题之人、并所留之缺。并咨吏部。限十五日即行保奏。如其人遇有出差事故。亦咨吏部。将缺归班铨选。倘已留缺、仍复迟延。各该堂官、照例议处。应如所请。惟以十五日为期。未免太迫。应令各衙门留缺。定限次月截缺以前保奏。如有出差事故。亦于截缺以前咨吏部、归于月选。从之。  

○免安庆泗州、潜山县、水灾应蠲银两米麦。缓徵现年额赋。兼赈饥民。  

○己巳。谕大学士鄂尔泰、张廷玉、九月间、庄亲王、果亲王、曾奏请各迎养妃母于邸第。朕以两位太妃、向在宁寿宫居住。朕正当仰承皇考先志。祗敬奉养。在二王之意、必以宁寿宫为太后应居之宫。故有是请。朕闻奏、心甚不安。及奏闻太后。亦以为必不可行。是以未允。今再四思维。人子事亲。晨昏定省。诚欲各遂其愿。若不允其迎养之请。则无以展二王之孝思。若允二王之请。迎养太妃于府第。则朕阙于奉养。此心实为歉然。自今以后、每年之中、岁时伏腊、令节寿辰。二王及各王贝勒、可各迎太妃太嫔于府第。计一年之内、晨夕承欢者、可得数月。其余仍在宫中。如此、则王等孝养之心。与朕敬奉之意。庶可两全。向后和亲王分府时、其侍奉母妃。亦照此礼行。  

○定养亲官员予封。谕总理事务王大臣。凡官员丁忧守制者。遇有恩诏、例不准封。朕前已降旨、加恩给与封典。其养亲回籍之员。皆因父母年高。弃官归养。幸逮亲存。适逢旷典。而亦格于成例、不得请封。情殊可悯。著将回籍终养人员。照伊等原官品级。一并给与封典。遂其孝思。  

○户部议覆、云南巡抚张允随疏报、雍正十二年、该省开垦民屯田地。并十一年续垦田地。共二十六顷四十九亩有奇。应令该抚查实、照例升科。从之。  

○以顺天府府尹署太常寺卿蒋涟、为太仆寺卿。  

○庚午。户部议覆、四川总督黄廷桂等、疏陈川省行盐事宜。一、井灶盐斤、宜清厘核实。查乐山等十六县。坍枯盐井、共四百一十九眼。所有应徵井课银、七百五十七两八钱四分一厘。应准豁除。一、变通水陆引目。查洪雅等十三州县。陆引四千一百二十三张。改水引三百三十五张。犍为等十州县卫。水引二百一张。改陆引二千五百一十七张。应准其改给。一、运销行黔引目。查新津等二十州县。代销黔省水引四百二十一张。请改增本省四百二十一张。崇庆等十五州县。代销黔省水引三百四十六张。请改增本省陆引四千三百三十张。应准改增。一、川省盐茶二引。每年俱系头年十一十二月印发。以便次年正二三月运盐。今所请引张数目、较原额倍多。请发十分之八。于岁内到川。其十分之二。俟部覆后发。查川省、每年于额引之外、给余引五千张。今前项改增本省水陆盐引。即于该年余引内酌发。如不敷用、再行请颁。从之。  

○辛未。孝惠章皇后忌辰。遣官祭孝东陵。  

○礼部奏、恭上圣母皇太后尊号礼仪。得旨、是。依议。次日颁诏。朕不必升殿。  

○严饬歧视满汉。谕总理事务王大臣曰。据正蓝旗蒙古副都统布延图奏称、福建、广东、广西、贵州、云南等省。地处极边。界连外国。且山林险阻。苗民杂处。而统兵大员、向未补放满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