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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清实录乾隆朝实录---第405页

拣选。从之。  
○又议准、广东道御史陈豫朋奏、各部院事件。当科道按限注销之期。令承办司员。将已未完结事件。详造清册。送督催所。该所司员。就近传验各司号簿。于册尾填写勘对明确并无遗漏迟延字样。送科道衙门注销。从之。  
○丙午。上诣畅春园、问皇太后安。  
○还宫。  
○大学士等遵旨议覆、刑部尚书尹继善奏、定例侵盗挪移官项等赃。立限追缴。其有于一年内全完者。准将死罪人犯。比免死再减一等发落。军流徒等免罪。乃因有等赃二字。遂将一切赃私包举在内。反令贪墨之徒。得以援免。请嗣后除侵盗钱粮之犯。限内完帑。仍照例准减免外。若官役因事受财。审明系枉法不枉法。及律载准枉法不枉法论等赃。果于一年全完。死罪照原拟减一等改流。军流以下。各减一等发落。应如所请。从之。  
○户部议准、镶黄旗汉军副都统王进泰疏请、各省将军都统、及该督抚。凡遇比丁之年。将驻防人员。及外任旗员家口。均照右卫各驻防例。每旗造丁册二分。一送部存案。一咨旗办理。从之。  
○又议准、河南巡抚尹会一疏称、祥符、陈留、杞县、郑州、四州县漕粮。向无每亩额徵确数。遇有升除。易滋书吏飞洒之弊。请将熟地新升。一例派徵。核明某则。每亩应徵银米若干。载入赋役全书。从之。  
○刑部议奏、杖徒以下。详拟外结事件。令该管按察使、详加酌核。除情节可疑。口供未确。必须覆审定拟者。仍驳回外。其供词确实。毫无疑义。惟于引律问罪。稍有未协者。著按察使照依律例。另拟详结。免其驳改。以省拖累。仍将府州县所拟未协之处声明。听督抚题核。从之。  
○江南河道总督高斌疏言、清口于明成化间。立庙祀张将军祥。今春漕船。实赀佑助。请赐封号。部议应如所请。寻赐神号曰彰灵卫漕之神。  
○扎萨克镇国公噶勒丹达什故。以其次子丹津那木扎勒袭爵。  
○是月。稽察盛京事务兵科给事中瞻塔海奏、盛京刑部衙门。请照内部例。设督催所。稽查办案违限。得旨、盛京刑部。岂比刑部之繁。惟在该侍郎督催有方。斯亦不致沉搁事件矣。此摺不准行。与该侍郎看。  
○直隶总督孙嘉淦奏报雨雪沾足。得旨、以手加额览之。但吾君臣若稍存肆志。则非对越上天之诚矣。当此水旱之后。惟应劝民耕作。以补不足耳。  
○又奏、天津、沧州、青县、河间、任邱、文安、大城、武清、高阳、庆都、新安、十一州县内各村庄。积水未消。直隶播种。多在小满以前。届期当酌议安插之法。得旨、所奏俱悉。但目下情形既已如此。所云届期酌议安插之法。亦不过补偏救弊而已。岂长策哉。  
○又奏、直属积水之地。现据陆续详报。沧州、庆都、新安、等处。积水全消。已种春麦。青县、任邱、大城、武清、高阳、等处。水消过半。无误夏禾。天津、文安、河间、三县村庄。虽经疏浚。而堤内地洼。须三月终旬。可望全消。得旨、天津等三县。看来不能布种矣。即其余诸处。亦不过随时补救而已。非长策也。卿其熟筹之。  
○直隶布政使范璨奏、直省上年被灾。蠲赈备至。元气未能全复。宜充裕仓储。经理沟涂。兴有用之役。息无益之事。得旨、览汝所言。实是目前要务。但既见到此。须实力行。以副朕任使之意。  
○两江总督那苏图奏、挑浚淮扬河道。兴建海口坝闸。工程甚钜。业委安庆臬司张坦麟。先将水利缓急。地势高下。与夫采料募工。派员给费。妥议通详。兹钦差大臣汪漋等到淮。会同确勘。惟淮安泾河渔滨等河。暨扬属盐河。就近先为兴挑。且可使兴、泰、阜、盐、一带贫民。际此青黄不接之时。俱获食力。其全局河道形势。俟勘定奏闻。得旨、此见甚是。知道了。  
○又奏、安属上年被灾较重。酌其田数多寡。将社仓谷石出借。如社谷不敷。及无社仓处。即于赈余谷内拨给。再有不敷。核计每谷一石。给银五钱。得旨、此举甚善。知道了。  
○两江总督那苏图、两淮巡盐御史三保奏、江省当青黄不接之时。尚须平粜加赈。因动支库银二十万两。给运盐商人。于江广产米口岸。分头采买。即将回空盐船装载。限三月内陆续运到。得旨、此举甚善。知道了。  
○又奏、仪徵挑河。令盐船暂由瓜洲出江。赴仪赶掣。得旨、知道了。此虽权宜之道。然亦须察查严密方可。  
○江南河道总督高斌奏、运河水势日旺。浮淤洗刷。重漕可以直达。而清口湖水畅行。数遇东北大风。黄流并无倒灌。上年中外所传。运口改坏。春月重漕必误之语。自属子虚。恐嫌怨渐生。不能尽职。请于夏初漕艘全数渡黄之后。另简贤臣。以副重任。得旨、此奏朕甚不直之。卿既肯担当任事。乃国家求而难得之人也。况治河已有成效。此何时也。讵有以浮言动朕听。而反使出力报效之人得罪乎。第恐卿固执己见。料理有弗合宜耳。若自问万无可疑。切莫畏人。  
○闽浙总督郝玉麟奏、闽省内地各镇标营。请照沿海例。每兵一名。备谷一石。共应贮谷六万一千六百石。即将赏给兵丁滋生盈余银七万八千二百四十五两零。拨给采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