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不可不知内省也。至大臣等招权植党之事。可以信其必无。设或有之。朕亦岂能姑容。如古所称烹宏羊天乃雨之说。此时本无其事。若于同乡师生情面。遇事稍为瞻徇。似亦不能尽绝。此虽无伤大体。然身为大臣。必当以秉公持己自勉。使人无瑕可指。方不愧精白自矢之节。苟其有干物议。即系平日不能深信于人。朕故谓此奏虽虚。未始非梁诗正之福。且凡为大臣者。因此而砥砺衾影。倍加自检。则欧堪善之奏。亦未必无小补耳。若谓济时要务。岂足当之。
并谕中外知朕意焉。
○吏部议准、两江总督黄廷桂奏称。河库道管理钱粮出入。一切修防事宜。均涉所司。不必专择熟悉河务之人。在外题补。请改为归部请旨简用。从之。
○添设山西永济、凤台等二县教谕。改邢县、交城、清源、浮山、黎城、陵川、万泉、榆社、武乡、乐平等十县训导为教谕。裁潞城、宁乡、怀仁、山阴、灵邱、广灵、马邑等七县教谕。从巡抚阿里衮请也。
○癸亥。谕曰、宗人府纂修玉牒。每十年一次开馆。此定例也。乃历来俱连上上届纂修之年计算。是以每次递减一年。实止九年。岁月转致参差。查从前既有十年一次纂修成例。自应扣准年月。如现在乾隆十五年纂修告成。下届即当乾隆二十五年重修。嗣后俱照此办理。不必接算上届纂修年分。以昭画一。
○改铸直隶塔子沟理事通判、通州理事通判、热河理事同知各关防。承德州鞍匠屯巡检司印。天津县僧会司条记。从总督方观承请也。
○铸给湖南永明县枇杷司、绥宁县双江司、澧州津市司各巡检印。从巡抚开泰请也。
○甲子。孝恭仁皇后忌辰。遣官祭景陵。
○谕、近日各衙门摺奏事件。及引见人员。甚为简少。岂该大臣等见朕望雨焦劳。或恐以办事为烦。有意迟搁耶。目今雨泽未遍。朕怵惕靡宁。无时暂释。惟当办事。则心不遑他及。犹愈于竟日瞻云。仄席延伫。若于应办事务。转致稽滞。宁不于朕宵旰忧勤之意、益相左乎。著传谕各部院大臣等、共体此意。其外省文武大臣摺奏。亦著随到随递。赍摺人等、不得观望迟延。
○旌表守正捐躯之直隶。蠡县民郭亮妻王氏。
○乙丑。上诣畅春园、问皇太后安。
○谕、据广西巡抚舒辂奏称。署按察使钟昭、现在患病。请解任。俟秋间令回原籍调治等语。钟昭著准其解任回籍调理。俟病痊之日。赴部请旨补用。其广西按察使员缺著杨廷璋补授。
○丙寅。谕军机大臣等、据永贵摺奏。审讯朱荃溺水身死一案。内称伊子之供。窃虑尚有不实。伊家人原禀未经查出。现在密行审讯等语。看来朱荃前后踪迹。畏罪自尽之数少。而捏报潜逃之数多。该抚祇应提取朱荃家人。将伊主是日落水情形。并该家人临时因何不行救援。事后因何不行打捞之处。从容询问。于其意不及备。疵隙稍露。乘间驳诘。庶得端绪。乃阅该抚摺内。遽将朱荃家属提问。且有伊子朱鸿勋供称看来是自己寻死之语。则是审讯时、已将朱荃果否身死之处。
明白设问。非特使之坚供不吐且将事洩露。令其辗转弥缝。情伪何由而得。办理殊属迂拙。著传谕该抚悉心研究。务得实情。无得措置失宜。致有隐匿。
○又谕、浙江巡抚永贵、审据朱荃之弟朱华、朱英、供出朱荃于上年十一月内。接到伊弟朱履端京信。早知伊母之事。劝令奔丧。朱荃以为信不足凭。复考嘉、叙、泸、重、三府一州。直至本年正月初十日。家人朱二、到川报信。始行赴省交印等语。御史储麟趾、参其岁除赶考。今据供已历考三府一州。正相符合。是朱荃早经知信。有意匿丧。已为灭绝伦理。其连考数郡。非因贪取贿卖生童而何。所有婪得赃私。必已豫为安顿。更恐终难掩饰。或以匿丧被劾。
则律应褫职。或至受贿败露。则立行正法。惟一死可了。亦惟落水无尸。可以灭迹。更冀地方官为之朦胧照应。皆其计算所定。不然、则有意匿丧之人。岂闻人参劾。尚萌愧悔之念耶。又据永贵、审出朱荃与湖北道姜顺龙、为儿女姻亲。伊子朱鸿勋、素在妻父署中。三月内因有伊父之事。即先行回家观朱荃之死。不在蜀而在楚。则姜顺龙处。不可不密为踪迹。或虑一时难于脱逃。即潜匿姻家署中。俟事势稍解。再图远扬之策。亦未可定。看来朱荃之死。
十居一二。而诈伪十居七八。不出朕前此所见。已显然矣。著将此详悉谕永兴、唐绥祖知之。令其作速密行详悉查办。
○旌表守正捐躯之江苏萧县民张坦妻陈氏。
○丁卯。上御勤政殿听政。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