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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清实录乾隆朝实录--*导航地图-第1983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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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市恩于本镇旧属。未免器小易盈。所奏不准行。著传旨严行申饬。  
○大学士等议奏、金川案内倒毙马。据钦差侍郎兆惠、四川总督策楞等、分晰覆奏。查郫、灌、两县倒毙十五匹。应赔。其桃关、草坡、树林口、三站马四百六十二匹。内倒毙六十九匹。系十分之一五。应照例开销。至跟达、美诺等五站。请以十分倒四报销。应俟该抚查覆再议。此外尚有马骡一万三千七十二匹。系省城应差、北站安台、协济御塘、及接应凯旋官兵长骑入陕等项之用。内共倒毙九千六百九十九匹。查本年二月内奉旨。以此次台站马匹。当军兴旁午。
非寻常可比。该督抚据实具奏。酌量加恩。应即照十分倒三例。报销三千九百二十匹。其逾额之五千七百七十九匹。著落各塘站经管之员分赔。再变卖疲乏马。自与购买不同。应如所请、准照八两缴价。从之。
○定告养坐补原缺例。吏部议奉天府府尹苏昌奏、开原县知县苏为正、请终养一疏。得旨。向例官员以亲老改补近地者。仍令坐补原缺。所以杜规避也。而告请终养之员。未有坐补原缺之例。夫父母年逾耆耋。许令侍养。乃国家锡类之令典。然亲年子所素知。何必俟历任后方行请告。安知其非因现缺平常。将来即可铨补他缺。藉以自便其私。是特为巧于规避者开捷径矣。苏为正到任甫及二年。即请终养。显有规避情弊。此本所奏不准行。著再留任三年。
以示惩戒。嗣后官员亲老。与终养之例相符者。于未得缺前。许其呈请。已经铨选抵任者。将来亦坐补原缺。著为例。
○大学士礼部议、浙江学政于敏中奏、浙省生员三次欠考者。请暂缓褫革。咨行游幕地方。催令回藉补考。与例不符。应毋庸议。得旨。朕前降旨、生员岁考欠至三次以外者。皆行黜革。今于敏中以浙省游幕在外、欠至三考者。通计有七十余名。请立定程限。咨催回籍补考。大学士会同该部议驳。甚是。但朕念该省士子。其逾限尚系初次。且有七十余人之多。伊等向来读书人泮。亦非容易。若尽行除名。情有可悯。此七十余人。著加恩免其黜革。以示朕格外矜全之意。
著勒限催回。补考一次。若仍藉端规避。不赴考者。即行黜革。其如何勒限。著该部定议。嗣后如有三次欠考者。依此议行。
○命詹事裘曰修、侍读学士王际华、俱在南书房行走。  
○己未。上诣皇太后宫问安。  
○谕军机大臣等、据方观承奏称、乾隆二年、河身自六工以下。己有高仰之形。经大学士鄂尔泰往勘。会同前督臣李卫、河臣顾琮、议改挖新河。即以北堤为南堤。另筑北堤。计长三十六里。因其下有积水侵占。未及完工。至乾隆五年、河臣顾琮续请接筑北埝。臣此次查河。详加履勘。祗须略为修补。开挖新河。以容正溜。惟多村庄庐舍。非此数月内能办之事。是以仍议暂由旧道等语。朕思加高堤埝。固属治水下策。而挖改河口。亦未易轻言。盖洪流巨涨。
非人力所能开浚。使永定河而可挖。则黄河亦可挖使复循九河故道矣。即今改挖新河。而数年之后。不能保其不复淤塞。则此一番工役。岂不徒为虚费。况卢舍至万有余户。坟墓至六千余穴。田亩至千有余顷。小民安土重迁。难与图始。无故而令其流移转徙。彼未见远水避灾之利。而先已不胜扰累。此改河之议。不待智者而知其不可也。鄂尔泰久经物故。即使筹办未当。亦不必问及后嗣。其所勘或就当时情形定议。或本属无益空言。俱姑置弗论。但所称未及完工者。
其已兴修之处。曾有几成。顾琮接筑北埝。曾否完竣。摺内尚未明晰。自朕观之。治河之道。加高固不可行。培厚或庶其可。诚使培于堤后。而前岸之近河者。展而益宽。则水有所容。可免于溢决。此变通于前人不与水争地之意。而可无纷更徙置之劳。当较胜于加高束水。与开挖新河者。朕明春巡幸霸州。即可按行永定。亲加相度。其中一切未尽情形。该督面请指示。著先行传谕知之。
○命翰林院侍讲郭肇璜、周玉章、俱在尚书房行走。  
○庚申。月食。  
○定关税赢余、照雍正十三年额。谕、户部所奏各关徵收赢余银两。比较上届短少者。按分数加以处分一摺。所见虽是。但赢余究在正额之外。然非额外别徵赢余。缘照额徵收。尽收尽解。其溢于成额者。即谓之赢余。是名虽赢余。实课帑也。亦即正供也。岂有居官食俸。受国家豢养之恩。至侵亏课帑。而可置之不问之理。然该部定议。亦有未协之处。如议而行。则好论之徒。必将谓计臣习于言利。故不得不为详悉开示。当康熙年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