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皆平常。并无杰出之才。朕于其中简擢数员。亦祇将就录用。总兵为将领之统率。必须才具出众。乃能胜任。今遇有缺出。一时难得其人。著该督抚提督等。再于所属副将内、择其实在堪胜总兵者。各保二三人。倘副将内乏人。即于参将内拣择亦可。该督等不得以中平之人。滥膺兹选。亦不得因朕有此旨。遂委之无人。以图规避。务须实心遴择。据实保举。具摺奏闻。送部引见。俟朕酌量简用。
○谕军机大臣等、内务府所奏、武英殿前桥东河岸工程一摺。据移咨工部。准部覆、应该处具奏等语。在专管内务府大臣。或拘于部例。今内务府工部俱系三和管理。其辗转咨查。明系推诿。况桥岸些须粘补。并非大工。内府现有工程。只应带便修理。不必另行估计。且物料俱系行文取用。所费不过工匠价值。乃估至一千三四百金。三和一任司员滥估。并不详加查核。殊非实心任事之道。其所估坛庙工程一摺。已估至三十余万两。尚云倘有不敷。再行请领。
明属豫留地步。三和自升授尚书以后。办理诸事。较前判然如出两人。直是福薄不能承受。著传旨严行申饬。所有工程。另行查估奏闻。
○是日。驻跸波罗默林。翼日如之。
○己亥。世宗宪皇帝忌辰。遣官祭泰陵。
○上行围于们都阿噜。
○谕、班第现在出差。其前锋统领事务。著都统阿岱署理。
○庚子。上诣皇太后行幄问安。
○行围于阿济格赳。
○谕、朕于明岁春巡畿辅。行举水围。其霸州一带道路。著向导努三、同内大臣特库、由波罗河屯前往。会同署总督陈大受、详悉查明具奏。
○又谕、向导努三等、查勘霸州一带水围经过道路。著工部尚书三和、一同前往。
○又谕曰、河南巡抚鄂容安、参奏开归道沈青崖、于官兵过豫之时。委赴台站。毫无奋勉。且乖张多事。至地方公事。及所管河务。漫不经心。今夏归陈所属州县、雨水过多。委令查勘。并不亲行。种种溺职。请旨革职等语。鄂容安据实参奏。甚为公当。沈青崖前于陕西粮道任内。曾犯重辟。复经加恩擢用。稍有人心。理应感激报效。乃膜视地方。隳废职守。一至于此。仅拟革职。不足蔽辜。沈青崖著革职。发往军台效力。以为不职者戒。
○又谕、上年川省需马之时。地方官有雇用民马者。已给有雇价银两。凯旋之后。又经陆续发还。但其中尚有倒毙者。同一应差。而无马领回。未免偏枯。著加恩除雇价外。每匹赏给银三两。以示体恤小民急公之意。该部即遵谕行。
○谕军机大臣等、据署总督陈大受奏称、明春水围。自海子起程往天津。由水路至赵北口。较陆路至赵北口。仅多五六日。商民望幸甚切。仍由天津前往等语。朕已令向导努三、内大臣特库、及尚书三和、会同该署督查明。至所奏赵北口、郭里口、端村、圈头四处。有圣祖仁皇帝旧存房屋。以备登岸憩息之所。朕思若可改为行宫。则可省另图营盘之地。但只须因其旧制。略为整葺。酌量间数。可供宿顿而已。不必复求轮奂。致滋糜费。应与三和等细加详度定议。
绘图填注进呈。若果限于地势。即于御舟驻跸亦可。其一切应行豫备之处。亦与三和等商定奏闻。至所称四处房屋。需费无几。筹办尚易。毋庸动项派捐。陈大受虽未明言其筹办之处。必于所属公派办理。朕思畿辅乃时巡之所必经。地方官每年办差繁多。非他省可比。若令自行豫备。不无赔累。现在该省有城工一项。可以通融拨用。如看定之后。修葺行宫。即令于此项内动拨。从俭整理。再陈大受所奏、秋巡有古迹七处。应行量加修葺。著照所请行。亦于城工银两内动支。
不必另行公派。可即传谕知之。
○又谕、坐粮厅每年奏销茶果银两。其一切拨用之处。应有定程。而所奏支销银两。乃自三四万至五六万不等。何以相悬至此。若不核定条款。予以限制。易启浮开之弊。著传谕该侍郎书山、彭树葵、令其将坐粮厅、所有每年支销各项。逐一查明。细加研核。嗣后每年如水手养廉等项一定之额。俱限以章程。照数报销。如有常额之外。另项动支。著报明请拨。毋许任意加增。参差朦混。务使画一遵守。自不致浮开滋弊。可即详悉查明。核定具奏。
○礼部等部议准、盛京将军阿兰泰奏称、朝鲜国贡使到边。轮站派官带兵护送。原令沿途弹压查点。至迎送通官。并不假以约束之权。惟该员等、与该国人情稔识。或附和生事。许地方官申详府尹咨部。照不应重公罪杖八十律、降二级留任。地方官豫备不周。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