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系内地。自宜彼此流通。岂可因噎废食。胶柱鼓瑟。惟在地方大吏。毋令阳奉阴违。致滋弊窦。其如何立法稽查。著该部一并妥协定议具奏。寻议、查闽省贩运麦豆。必由本港驶出海口。须立法稽查。应如该督等所奏。嗣后麦豆杂粮。到关输税时。填注发卖地方。令守口官验单加戳放行。入口时、守口官暨税馆查验相符准卖。若出口迟久不到。入口并无粮石。除著落行铺追拘。并知照原籍地方官严拏里邻讯究。又奉省黄豆。应如该将军等所奏。各省到奉大船准带二百名。
小船准带一百石。查照该省稽察海运米办理。倘额外多带。并夹带米谷。照例分别治罪。歉收随时禁止。得旨。依议速行。
○谕军机大臣等、湖南巡抚开泰具奏办理苗疆情形一摺。所见有当理之处。亦有不可行之处。所谓知其一未知其二者。各省苗民番蛮。均属化外。当因其俗。以不治治之。如所奏苗疆荒地。宜严立堤防。禁之良是。盖番苗宜令自安番苗之地。内地之民。宜令自安内地。各不相蒙。可永宁谧。至所称、建学延师。设法奖励。虽向有其例。朕意不以为然。苗蛮正宜使其不知书文。惟地方官防御不严。致汉奸窜入其地。教之生非。于是有戕其同类。侵及边境之举。
今若更令诵习诗书。凿其智巧。是非教之使为汉奸乎。如谓读书明理。即可向化迁善。不知内地家弦户诵。千百中尚不得一二安分守己之人。而将以期之番苗乎。惟在封疆大吏。知内外之辨。适轻重之宜。规其远大。示以威信。勿徇属员之请。而冒昧生事。勿因细微之过。而责望太深。固我疆圉。绥怀异域。如是而已。著一并传谕湖广、川、陕、两广、云、贵、福建、各督抚共知之。
○户部等部议覆、浙江巡抚方观承奏称、南洋地不产铜。现查浙海关出洋红黄铜货。以准江南、广东、福建、各海口所出。海年不下十余万斤。积年所耗实多。应如所请。嗣后一应铜器铜觔。俱严禁出洋。不许携售。并将各海口通禁。如图利私贩。为首者照奸民潜将铁货出洋货卖例。百斤以下者。杖一百。徒三年。百斤以上者。发边卫充军。为从及船户减等。货物船只入官。其不行搜查之关汛文武官弁。均照出洋渔船夹带硝磺等物、将汛口官员革职例革职。
若止失察者。照内地商人贸易外国偷带禁物、守口官不行查出例。降一级调用。从之。
○贷福建晋江、南安、惠安、同安、龙溪、诏安、六县。并金门县丞。被灾贫民耔种口粮。本年蠲剩额赋。并予缓徵。
○免山东邹平、长山、新城、济阳、滋阳、宁阳、邹县、金乡、鱼台、济宁州、并卫、汶上、博兴、乐安、寿光、平度、昌邑、潍县、胶州、高密、等二十州县卫。乾隆十三年分、水灾地亩额徵银三万七千七百二十两有奇。
○豁除山东乐安、博兴、水冲地亩额赋。
○免甘肃皋兰、河州、狄道、金县、陇西、安定、秦安、固原州、盐茶厅、平番、西宁、碾伯、等十二厅州县。乾隆十二年分、雹灾地亩额徵银七百五十两有奇。粮四百四十石有奇。草三百五十束有奇。
○旌表守正捐躯之直隶无极县民阎玑妻兰氏。
○壬辰。谕军机大臣等、湖南宝庆协奉彻回营兵丁。至益阳县鬨闹县署一事。前因提督史载贤、据副将失秋魁所禀具奏。朕以该提督职任统辖。未免有袒护兵丁之意。一面之词。难于凭信。当即降旨申饬。并谕署督瑚宝确查。今新柱等奏称、此案情节。据朱秋魁禀报。乃系兵丁张又龙等、受同乡宝庆船户嘱托。欲典史另雇益阳之船。辄将皂役殴打。赴典史衙门吵闹。并至县署。将大门门扇打落等语。是兵丁徇私生事。鬨闹衙门。有干法纪。应重处以示警。
而新柱、史载贤、皆据朱秋魁所禀具奏。乃情节判然不符。是否朱秋魁禀词互异。抑或史载贤、恐罹约束不严处分。迁就其辞以冀掩饰。著传谕瑚宝、开泰、查明奏闻。至兵民交关事件。多系兵丁肇衅。必须抚驭严明。方足以肃军纪。朕前谕所及。早已灼见隐微。而史载贤身为提督。乃为此偏徇捏饰之奏。殊属不合。著传谕严行申饬。并令史载贤、将朱秋魁作何禀报之处。据实明白具奏。此案已据新柱查提发审。分别核参。并谕瑚宝、遵照前旨秉公饬办。
新柱回任时。一并谕令知之。寻史载贤覆奏、臣一闻兵役鬨闹之事。即据朱秋魁转呈把总知县之禀。因阅禀中情词互异。复批查覆。嗣接朱秋魁查禀。原不敢即为凭信。惟思弁兵既斥革发审。可得实情。是以据奏。俟审确再为陈明。得旨。此次姑容。再如此不可。慎之勉之。
○又谕曰。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