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部议覆、陕西巡抚陈宏谋奏称、常平仓粮贮城中。近城穷民。最沾实惠。远乡之民。遇有平粜赈借。往返维艰。查西安府属、临潼县之关山镇、盩厔县之祖庵镇、渭南县之下邽镇、富平县之美原镇、离城隔远。四处皆有城堡。县丞驻防。又同州府属之离城较远者。蒲城县之永丰镇、巡检分防。兴安州之恒口铺、虽无佐杂分防。旧有官仓九间。附近防汛兵弁。足资防护。以上六州县、请分建仓廒。即著各镇堡兵弁等、就近稽查。其建仓之费。除恒口铺毋庸另建外。
余在仓费内动支。应如所请。从之。
○移江南崇明县县丞、驻五滧。右营守备。驻七滧。与左营调换管辖。从两江总督尹继善请也。
○移直隶静海县奉新驿驿丞、驻独流镇。从直隶总督那苏图请也。
○戊戌。谕军机大臣等、巡视吉林御史塔坦所奏。该处兵储仓谷。并未完纳。又擅卖牢狱房屋。拉林拏解人犯四十名。至发特哈驿站。全行脱逃、三款。朕已批交阿兰泰、纳木扎勒、查议具奏矣。看来吉林地方。官兵颇流于积习。将军巴灵阿、自到任以来。惟图了事。御下宽柔。办理事务。率多瞻顾。并未实力整饬陋习。剔除积弊。尔等将此情节。寄谕阿兰泰、纳木扎勒、令查明塔坦所奏情由。秉公妥协办理。并将所查情节。即行奏闻。
○刑部议覆、江西道御史王应彩奏称、旧律总注。一家三人、皆无应死之罪而杀之。为首者凌迟。为从加功者斩。三人内有一人实犯死罪。或不系一家者。不用此律。再聚众共殴。而毙一家三命者。将率先聚众之人。不问共殴与否斩决。为从下手伤重至死者绞候。若杀一家非死罪二人。及非一家而杀三人者。与谋杀一人之情罪较重。应拟斩决。细绎注意。一家三人皆无应死之罪一段。系注解本律正文。聚众共殴一段。系因共殴而致死一家三命。分别定拟。
盖原无必杀之心。所以别于谋杀也。至杀一家非死罪二人一段。即前注所云。三人内有一人实犯死罪。或不系一家。乃仍指谋杀。故下文紧接与谋杀一人之情罪较重。所以别于共殴也。今新颁律内。于杀一家三人本律后。另立聚众共殴、及杀一家二人条例者。原以补律之未逮。第情罪较重一语。恐问刑衙门错会。概照谋杀例。拟殴死一家二命者斩决。殴杀一家三命者凌迟。轻重不侔。请敕下刑部参考酌改。应如所请。将凡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句下。于律注内、添谋杀故杀放火行盗皆是字样。
其聚众共殴一条下。若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杀三人而非一家一节。另立一条。仍将与谋杀一人之情罪较重十字补入。词意更为明显。援引自无歧误。又称、律内一家不同居之五服。专指父子兄弟至亲。不得旁推。窃思五服专指父子兄弟。则不同居之祖孙、及期亲伯叔。反不谓为一家。情理未协。所奏毋庸议。惟将律注内父子兄弟。改为本宗五服四字。实为檃括。从之。
○工部议准、两江总督尹继善疏称、淮、扬、徐、海、四府州水利工程。非有专员责成。易致废弛。应令派定工段各员。于每年秋汛后。周巡确勘。设有坍损。即分别官民估修。倘该员不实心经理。总辖官指名揭参。大计年将所管工程河道。是否深通坚固之处。列入事实册内、一体考察。从之。
○移湖北施南协千总一员。驻宜都营。从湖广总督鄂弥达请也。
○旌表守正捐躯之山东招远县民盛连喜妻曹氏。
○缓河南永城、鹿邑、夏邑、三县。被水田亩。本年应徵、并四六七年带徵额赋。
○己亥。以直隶河间协副将鄂海、为福建海坛镇总兵官。
○庚子。谕军机大臣等、据纪山具奏。查审川省邪教二摺。朕已详览批发。看纪山始初办理此案之时。甚属宽纵。经朕降旨训谕。今览所奏。仍存开脱之意。即现在讯明各犯口供。亦因接到张广泗等知会。始究出匪党根由耳。而奏摺内、又将朕从前批谕之处。隐匿不录。显有前后回护、含糊取巧之意。轻视重案若此。有负封疆之寄。可传旨严行申饬。此等奸民。广通声气。勾结各省匪类。肆行无忌。非诱骗财物。煽惑一乡一邑者可比。此时若不留心办理。
以净根株。则首恶虽除。而为从者、仍可继起为害如云南之张保太。因从前遇赦释放。今日遂至蔓延。岂非前车之鉴乎。又纪山奏内、吴守忠坚供、铁船教不与大乘教同派。并非通达声气等语。查张广泗奏称、大乘教内、僧人得文供。教有三船。一名法船。二名瘟船。三名铁船。观此则铁船教、未必非大乘教之党也。将此一并寄与知之。此案甚有关系。大学士庆复、此时正在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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