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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清实录乾隆朝实录--*导航地图-第1416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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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否仍照旧例改徵银两之处。令其确查。据实奏闻。  
○旌表守正捐躯之河南尉氏县民马受有妻王氏。  
○庚申。谕、刑部奏、浙江兵丁夥劫。该管武弁、在都探问行贿。请将在京各犯。敕交该省督抚等、提齐一干官犯。研审确情。按律定拟等语。营兵为盗。该管之武弁。现在钻营行贿。冀免重处。而该抚等审拟。竟以营员访拏具题。事关武弁营私。通同行贿。马尔泰、甫自浙回闽。不必令其复来。此案著交与江苏学政崔纪、布政使安宁、前往浙江。秉公确审。定拟具奏。所有刑部奏摺。邹钤等私书四件。一并封发。  
○谕军机大臣等、浙江兵丁夥劫。该管武弁等、在都探问行贿一案。现交崔纪、安宁、前往审理。从前审讯卢焯一案。办理未甚妥协。以致地方不能安静。物议纷纷。今伊等亦前往该处审理。而此案内事关武职多员。并提标外委。以及各犯。提审多人。伊等务须安静妥协办理。毋致滋事。再此案夥劫。乃提督陈伦炯任内之事。且俱系提督亲标兵丁。今该抚等审题为营员拏获。似有代为该提督、及营弁等开脱情节。可传谕崔纪、安宁、令其详细查办。秉公确审。
○调云南永顺镇总兵官张圣学、为普洱镇总兵官。以云南督标中军副将黄士俊、为永顺镇总兵官。  
○辛酉。上诣畅春园。问皇太后安。  
○吏部议覆、御史欧堪善奏称、州县事务殷繁。即殚日勤勉。尚恐精力不继。若日事奔走。欲其从容奏绩难矣。向来附省州县。每日趋谒各上司。以请安为名。自辰至申。竟无宁晷。号为才能。而迂谨之士。留心民瘼。罔知逢迎者。或不免因此获咎。窃思地方如有紧要公务。在州县原可随时面禀。该上司亦可传入署中。因端指示。何必每日趋谒。无益荒政。请敕下各督抚、转饬司道府。嗣后附省及附府州县。不得无事日赴上司衙门谒见。倘督抚不严行禁止。
一经访闻。即行指参议处等语。查州县官非公事谒见上司。著有严例。督抚不行禁止。瞻徇隐匿。俱有应得处分。但恐日久懈弛。在督抚身任封疆。察吏是其首务。虽不尽以趋谒迎合之员。号为才能。而省会官员。或上司利其便于传见。属员守候需时。于自办公务。未必不致荒废。应如所奏。敕令各督抚、严饬属员。非地方公务。不得无事趋谒。以致徇私误公。从之。
○调福建海坛镇总兵官陈汝键、为台湾镇总兵官。河南南阳镇总兵官哈攀龙、为福建海坛镇总兵官。  
○旌表守正捐躯之江苏丹阳县民朱柏先妻贡氏。  
○壬戌。铸给山东东昌府清军水利督捕监兑同知关防。从巡抚喀尔吉善请也。  
○癸亥。旌表守正捐躯之广东始兴县民林观养妻刘氏。  
○甲子。谕、朕特行赦宥之典。将刑部及各省已经结案人犯。令大学士会同该部。酌量案情请旨。分别减等发落。军流徒杖以下人犯。一并分晰减等完结。后经大学士等。将已经定案者。分别查办。其各省审题案件。经法司衙门驳诘。尚未题覆者。凡自乾隆十一年正月初三日以前。羁禁人犯。仍准于该督抚定案之日。分别减等。惟是外省人犯。该督抚审题。法司驳查者。既得邀恩。而在外督抚驳查未结者。其犯罪羁禁年月。同在恩旨以前。亦应一体沾恩。
著将在外督抚驳查未结各案。及恩旨以前。已经督抚定案。尚未题达者。自乾隆十一年正月初三日以前。俱令刑部查明。仍著大学士会同该部。分别减免请旨。其各省所有尚未具题之案。著该督抚于题本内。将事在恩旨以前之处声明。法司随本分别请旨。
○谕军机大臣等、浙江兵丁为盗一案。系乾隆九年十一月内行劫。至十年六月拏获。及拏获之后。至今又将一载。该抚始行审拟具题。甚属日久。其因何不行按限具题。以至迟延若此。可传谕询问常安、令其具摺奏闻。寻奏、查承办盗案。例于获犯后。扣限一年。审拟具奏。但事关营兵夥劫。案情重大。自应速行审结。此案于乾隆十年六月。拏获营兵沈光耀等一十二人。追起原赃。因文武详禀互异。经督臣马尔泰、于九月间、将草率饰混之慈溪县知县倪知本纠参。
饬将各犯提省。委员会审。经府司覆审转详。于本年闰三月招解到臣。随亲提审讯。于四月初七日具题。因尚未逾一年之限。是以未行附参。得旨、知道了。此案汝不能免瞻顾之习。非朕任使之意也。
○又谕、据鄂弥达奏称、陕西西宁等处住居之喀什噶尔各处回民。于康熙五十四年以前。陆续来西宁贸易者。共有百十余人。自五十四年大兵驻劄阻住。不能各回本处。俱留居内地。数十年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