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以特降谕旨。交伊等详悉筹画。巴凌阿、自应遵奉朕旨。一面议奏。一面即行办理。乃耽延稽迟。以致违逾时日。而转藉口因候部咨。迟误又及一年。殊属非是。著严行申饬。
○大学士公讷亲奏。宁古塔将军巴凌阿奏称、副都统乌察喇、年已六十八岁。人本昏庸。办事未能明晰。近更精力衰迈。或令原品休致。或调别任。请旨遵行。得旨。吉林副都统乌察喇、著来京陛见。其员缺著嵩阿礼、调补。
○赈两淮泰州属庙湾场、水灾灶户。缓徵盐课。
○丙申。孝慈高皇后忌辰。遣官祭福陵。
○两广总督策楞疏报、广、惠、潮、肇、高、廉、琼、嘉、八府州属、首垦田地一百三十一顷。
○免广西郁林州、雍正十三年。报垦不熟旱地额赋。
○是日起。上以孟冬享太庙。斋戒三日。
○丁酉。谕、本日御史李清芳奏称、今年秋审情实人犯。较多于前。或经上年缓决。今复改入情实者。或经二次三次四次缓决。亦有改为情实者。又有本应立决之犯。敕令九卿议覆。改为缓决。今亦改为情实者。此等案件。皆有可生之路。今改为情实。乃至三十余案。恐非仰体好生之德等语。李清芳所见甚属迂谬。盖获罪之犯。法司定拟。有应立决者。有应监候者。其监候囚犯。秋审时九卿定拟。有入于情实者。有仍为监候者。有入于可矜者。此皆酌其情罪轻重。
以分等差。至于律应立决之犯。法司初次题奏时。朕令九卿定议。经九卿议改监候。而朕俞允者。乃察其情事。与极恶之犯。微有不同。不忍即正典刑。暂缓须臾耳。非谓其罪确非情实。而可以徐徐宽宥之也。今李清芳之意。以为既经奉旨改为监候。则不应入于情实之内。糊涂已极。设如其说。将何以整伦常而弼风教乎。至于缓决众犯。历来颇有改拟情实者。正以明其罪之难逭。虽一时暂缓。终不免于情实。使小民知所畏惧。不敢轻蹈法网。若谓一经缓决。
即系应生之人。不应复入情实。竟是永免其死矣。尚安得谓之缓乎。法律不且虚设耶。盖缓决者、一时之恩。情实者、不易之法。若其罪本应情实。祗因上年缓决。而遂屈法以用恩。则纵暴养奸。无所底止矣。夫制刑非古圣人所得已。苟求其生而不得。即圣人亦无如之何。故易于中孚。则曰、议狱缓死。于旅、则曰、明慎用刑而不留狱。言当缓者缓。不当缓者不留也。朕每年敬慎秋典。各省案件虽多。必详览再四。务求其一线可原。期有合于古人服念旬时之意。
所颁谕旨。明且悉矣。此意愿与诸臣共之。乃今岁秋审。外廷不无浮议。朕深知之。盖盛安、意在执法。凡有关于伦常者。必不容宥。而孙嘉淦、又欲博宽大之名。一味姑容。遂至议论繁多。各持一见。彼蔑伦伤教者。固法所当诛。然亦当念凶顽之民。何以至此。此皆平时教化之未洽。以致民俗之浇漓。我君臣方当自愧。岂待此时秋曹诸臣、诛一二人。遂谓可以转移恶俗。尽明刑弼教之职乎。若再一味姑容。则凶顽漏网。愈以长恶。何以慰死者之心。而垂将来之戒。
若云多宽一人。即可以造福。此尤妇人女子之见也。大约九卿秋审。其于彼此之间。亦无私心。但各泥意见。即不免流于一偏。不知用法贵乎平允。若先存意见。则争执以求胜。词愈坚而情愈远。情愈远而理愈失。求其平允。岂可得乎。书曰、惟齐非齐。有伦有要。求其平允也。朕心惟一虚公。毫无成见。今年秋审两议各案。朕从九卿议者三。从孙嘉淦议者一。亦皆据理裁断。期协于中。若谓朕之从九卿者多。而从孙嘉淦者少。意在于严。则又大误矣。
爰因李清芳陈奏。明颁训谕。令九卿及内外臣工共知之。李清芳摺并发。
○谕军机大臣等、前降旨蠲免各直省地丁钱粮。经户部议将各省酌留分贮银两。以及杂项平余等银。造册详报。以备酌抵岁需。朕思各省存余银两。款项不一。虽经造报。而报部之后。该处动用。部内无由得知。并有未经报部者。可寄信与各省督抚、令其将历年凡有存余银两。详悉查明。并将可否动用酌拨之处。分别具摺奏闻。毋得稍有遗漏。此因普施大恩。不得不从权办理。并非为裕帑起见。著各督抚、善体朕意。速为料理。
○又谕、大学士讷亲、尚书高斌、会议河工二摺。已交总督尹继善、总河白钟山、会同办理。可寄信与尹继善、令其即起身前赴各该处。会同白钟山、察勘情形。详酌办理。其各被水地方。有现在应行赈恤者。亦著尹继善、留心查察。务期筹画妥协。毋致灾民失所。
○吏部议覆、两广总督策楞疏称。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