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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清季外交史料选辑-清-王彦威-第77页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订于下之关(缮写两分)。
议订专条
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政府及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政府为豫防本日署名盖印之和约日后互有误会,以生疑义;两国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议订下开各款:
第一:彼此约明本日署名盖印之和约添备英文,与该约汉正文、日本正文较对无讹。
第二:彼此约明日后设有两国各执汉正文或日本正文有所辨论,即以上开英文约本为凭,以免舛错而昭公允。
第三:彼此约明将该议订专条与本日署名盖印之私约,一齐送交各本国政府;而本日署名盖印和约请御笔批准,此议订各款无须另请御笔批准,亦认为两国政府所允准,各无异论。为此,两国全权大臣欲立文凭,各行署名盖印,以昭确实。
另约
第一款:遵和约第八款所订暂为驻守威海卫之日本国军队,应不越一旅团之多。所有暂行驻守需费,中国自本约互换之日起,每一周年届满贴交四分之一库平银五十万两。
第二款:在威海卫应将刘公岛及威海卫口湾沿岸照日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约合中国四十里以内)为日本国军队驻守之区。在距上开划界照日本国里法以内地方无论其为何处,中国军队不宜逼近或扎驻,以杜生衅之端。
第三款:日本国军队所驻地方治理之务,仍归中国官员管理。但遇有日本国军队司令官为军队卫养、安宁、军纪及分布管理等事必须施行之处,一经出示颁行,则于中国官员亦当责守。在日本国军队驻守之地,凡有犯关涉军务之罪,均归日本国军务官审断办理。此另约所定条款与加载和约,其效悉为相同。
为此两国全权大军,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停战条约
大日本帝国大皇帝因见有不幸之事将现在议和之举暂行延缓,今命全权大臣应允暂行停战;特派大日本帝国大皇帝全权大臣伊藤博文、外务大臣陆奥宗光与大清帝国大皇帝钦差头等全权大臣李鸿章议定停战条款如左:
第一款:大清帝国、大日本帝国政府现允日、中两国所有在奉天、直隶、山东地方水陆各军,均确照以下所定停止条款一律办理。
第二款:两国军队应遵该约暂行停战者,各自须驻守现在屯扎地方;但停战期内,不得互为前进。
第三款:中、日两国现在停战期内所有两国前敌军队,无论或攻、或守各不加增前进,并不添派援兵及加一切战斗之力。惟两国如有分派布置新兵非遣往前敌助战者,不在此款之内。
第四款:海上转运兵勇、军需所有战时禁物,仍按战时公例随时由敌船查捕。
第五款:两国政府于此约签定之后,限二十一日内确照此项停战条约办理。惟两国军队驻扎处所有电线不通之处,各自设法从速知照;两国前敌各将领于得信后,亦可彼此互相知照,立即停战。
第六款:此项停战条款,约明于即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四月二十日中午十二点钟届满,彼此无须知会。如期内和议决裂,此项停战之约亦即中止。
为此日、中两国钦差全权大臣今欲有知照,即行签押盖印,以昭信守。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初五日、明治二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在日本下之关订。
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赏戴三眼花翎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押)。
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画押)。
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外务省正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押)。
停战展期专条
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日本帝国全权大臣伊藤博文、陆奥宗光,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李鸿章、李经方会同订立和约,即须妥行批准互换无碍。为此,议定下开各款:
第一款: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初五日、即明治二十八年三月三十日订约停战;从此约签定日起,得更展二十一日。
第二款:此约所订停战,于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八日夜十二点钟届满,彼此无须知照。如在期内两帝国政府彼此不允批准和约,无庸告知,即将此约作为废止。
为此,两帝国全权大臣欲立文据,即行署名盖印,以昭确实。
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押)。
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前出使大臣李经方(押)。
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押)。
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押)。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订于下之关(缮写两分)。
全权大臣李鸿章致总署派员咨送与日议和各条款文
窃照中国与日本讲和条约,业经本阁爵大臣与日本全权大臣伊藤博文、陵奥宗光会商议定各条款,分缮汉文、东文、英文,于本年三月二十三日在该国之马关彼此会同签押盖印。除将办理情形俟抵天津专折由驿具奏外,兹将未经签押盖印之讲和条约汉文正本(附图),又东文一分及暂行驻军威海卫之另约汉文、东文各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