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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选辑--*导航地图-第10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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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当?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训示!谨奏请旨。
  光绪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臣奕欣、臣宝鋆。
  谨将球案条约拟底,恭呈御览。
  大清国、大日本国以专重和好,故将琉球一案所有从前议论置而不提。大清国、大日本国公同商议:除冲绳岛以北属大日本国管理外,其宫古、八重山二岛属大清国管辖,以清两国疆界;各听自治,彼此永远不相干预。
  大清国、大日本国现议酌加两国条约,以表真诚和好之意。兹大清国总理各国事务王大臣、大日本国钦差全权大臣勋二等宍户,各凭所奉上谕便宜办理,定立专条,画押钤印为据。
  现今所立专条,应由两国御笔批准,于三个月限内在大清国都中互换。光绪七年正月交割两国后之次月,开办加约事宜。
  谨将加约拟底,恭呈御览。
  大清国、大日本国辛未年所订条约,允宜永远信守;惟以其内条款有须一、二变通,是以大清国钦命总理各国事务王大臣、大日本国钦差全权大臣勋二等宍户各遵所奉谕旨公同会议,酌加条款。所有议定各条,开列于左:
  第一款:两国所有与各通商国已定条约内载予通商人民便益各事,两国人民亦莫不同获其美。嗣后两国与各国加有别项利益之处,两国人民亦均沾其惠,不得较各国有彼厚此薄之偏。但此国与他国立有如何施行专章,彼国若欲援他国之益使其人民同沾,亦应于所议专章一体遵守。其系另有相酬条款纔与特优者,两国如欲均沾,当遵守其相酬约条。
  第二款:辛未年两国所定修好条规及通商章程各条款与此次增加条项有相碍者,当照此次增加条项施行。
  现今所立加约,应由两国御笔批准,于三个月限内在大清国都中互换。
  光绪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谨将凭单拟底,恭呈御览。
  两国通商事宜有与他通商各国随时变通之处,彼此预为言明:嗣后此国有将与他各国现行条约内管理商民、查办犯案各款暨海关税则更行酌改,俟与他各国订定后再行彼此酌议。因此,预立凭单,画押为据。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申明议结球案情形片(九月二十五日)
再,臣衙门现与日本商办球案并拟议加约各情形,业经另折奏明在案。查琉球共计三岛,北岛久为日本占去;至中岛,系琉球国王所居之岛,现亦专归日本。南岛土产,据北洋大臣李鸿章函称:『询诸琉球国臣向德宏云:每岁出榖不过二万石;并云:琉球自属日本以来,所产各物,日人肆行取纳或随人口增税。与日人言,皆举大约之数』等因。是不独北岛久为日本所踞,即中岛、南岛亦均归日本收税,琉球之隶中国其名而属日本其实;此事若不与定议,亦无策以善其后。
兼之俄国兵轮现均停泊东洋海岛,球事不定,恐俄人要结日本,又将另树一敌。臣等再四筹商,虽以南岛存球一线之祀,地小而瘠,将来亦不易办;而名义所在,与辩论初衷尚无不合。臣等愚见如斯,是否有当?恭候圣裁。伏乞圣鉴训示!谨奏。
  右庶子陈宝琛奏倭案不宜遽结折(九月二十六日)
  日讲起居注官、右春坊右庶子臣陈宝琛跪奏:为俄事垂定,倭案不宜遽结、倭约不宜轻许,勿堕狡谋而开流弊;恭折沥陈,仰祈圣鉴事。
臣闻日本使臣近因俄约未定,乘间请结琉球一案,陷我以南岛而不许存中山之祀;复欲改约二条。总署惑于联倭防俄之说,办理已有成议;臣闻之,且疑且愕!以为分琉球,一误也;因分琉球而改旧约;又一误也。分岛之误,近于「商于六里」之诳;因分岛而改约之误,近于「从井救人」之愚。中国受其实害,而琉球并不能有其虚名。五尺童子,犹不肯堕其术中;堂堂大朝,奈何出此!窃谓俄、倭沓至,总署当持以镇定、朝廷当示以权衡。俄,强国也;
倭,弱国也。驭俄人宜刚柔互用,而倭则可刚、不可柔;处俄事已不能过缓,而倭则宜缓、不宜急。敢抉其利弊、权其情势,为我皇太后、皇上缕析陈之。
日本既与我立约通商。无故擅灭琉球,虏其王、县其地;中国屡与讲论,则创为两属之说,横相抵制。彼即以上腴归我,而中国意在「兴灭继绝」,尚未可义始而利终;况所割南岛皆不手之地,置为瓯脱,则归如不归。若用以分封尚氏苗裔,则贫不能存、险无可守,他日必仍为倭奴所吞并:此分割琉球之说断不可从者也。琉球中、北诸岛,日本既全据之;若为持平之论,日本应闻我铎有利于中、无捐于东之事加入约内以相偿抵。而今所改之约,则大不然。
道路传闻,谓止改约两条:一曰利益均沾;一曰旧约与加约有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