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回至内地候升。再,在台人员其现满三年者,于调回内地时,照旧例升用;其先经加衔、再留任三年者,亦于调回内地时,按伊等再留年分分别议叙』。从之。

  初七日(壬午),设立福建观风整俗使一员,从礼部右侍郎蔡世远请也。

  初九日(甲申),以原任吏部右侍郎协理直隶总督刘师恕补授内阁学士为福建观风整俗使。

  十八日(癸巳),户部议覆:『福建总督高其倬疏言「台属各县仓粟,向经题明每年拨粟十万石,碾米五万石运往泉、漳二府平粜。但台属正供粟石止可存备全台并厦门、金门等处兵粮,请将官庄现存粟四万九千石零、粟价银七万三千四百余两内抽拨采买,运往泉、漳二府,永为定例」。应如所请』。从之。

  二十五月(庚子),福建总督高其倬疏请拣发人员以备委用。得旨:「高其倬向来不能教训属员,以致闽省吏治废弛。朕前令各省督、抚拣选州、县官一员咨送闽省,朕又拣选能员陆续发往。乃高其倬于属员内悠忽瞻顾,积习未除;今又以知府、同知缺出补用乏人,题请拣发。现今史贻直奉差闽省,着会同高其倬、刘世明将福建知府以下、知县以上各员优劣详加甄别,造册具奏。嗣后闽省有道、府、同知缺出,即可将优等之员题请补授。其间朕或见有可用之人,亦当命往补用』。

  --以上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七十八。

  夏四月初三日(丁丑),福建总督高其倬遵旨题覆:『原任台湾府凤山县知县萧震向因命案迟延,经前抚臣题参革职。查萧震居官勤力,人亦朴直;但因伊父母年俱八十;时时恩忆,精神渐减,以致办理不及从前。请革职留任』。得旨:『凡官员等有父母年高而补授路远地方者,经朕闻知,皆曲体其情,改用近地;使之便于迎养,或得音问时通。萧震既有八旬之父母,该督、抚从前应据实陈奏,俾得遂其私情,专心办理公事,方为大臣爱养人材之道;乃隐不奏闻,致罹削职,甚为屈抑。萧震着回籍省亲后,来京赴部引见,朕再降谕旨』。

  二十五日(己亥),福建总督高其倬来京陛见,以吏部左侍郎史贻直署福建总督。

  --以上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八十。

  六月十八日(辛卯),以编修吴延熙为福建乡试正考官、编修陈浩为副考官。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八十二。

  秋七月初四日(丁未),以左春坊左庶子戴瀚提督福建学政。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八十三。

  冬十一月二十七日(丁酉),署福建总督史贻直奏言:『原任台湾参将林子龙,前被陈伦炯揭报,经高其倬据揭题参;今审得「纵兵聚赌、废弛营伍」二款毫无凭据,即「招会婪赃」一款亦历审并未入己。查林子龙从前效力戎行,颇着劳绩;访其在任,颇得兵民之心。若遽令放弃,甚为可惜!可否令其来京引见,量加委用』?得旨:『林子龙从前引见时原经朕记名,系武弁中壮健材能之员。后被陈伦炯揭报贪劣款迹,因将伊革职究审。今据史贻直一一审讯各款皆虚,是陈伦炯之揭报,实为屈抑。凡为文武大臣者,秉公举劾属员,乃职任中第一要务;今陈伦炯将材能历练之林子龙枉加弹劾,而所特荐之游击洪继龙则甚禹庸常,高其倬亦言其不胜台湾之任:是陈伦炯之举劾颠倒,实与公是公非相左,又何以使所属员弁共知劝惩乎?陈伦炯受圣祖仁皇帝多年教养之恩,朕又加任用;乃伊不思至诚报效,仍复苟且营私,返之于心,何以自问?着该署督传旨询问,确取口供具奏。林子龙着仍留闽省,交与该署督以参将、副将酌量题补』。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八十八。

  十二月二十一日(辛酉),以福建南澳总兵官许良彬署福建水师提督、福建金门总兵官张起云署福建南澳总兵官、福建台湾副将康陵署福建金门总兵官。

  礼部议覆:『福建巡抚刘世明疏言「台湾府属应试生儒,原有另编字号取中之例。后因台地士子半系泉、漳二府之人,希冀多中,故有撤去另编字号之请。今冒籍者俱已改归本籍,海外诵读之士竞切观光;请仍照旧例另编字号,于闽省中额内取中一名,以示鼓励」。应如所请』。从之。

  --以上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八十九。

  ●雍正八年(庚戌)春二月二十九日(戊辰),加福建总督高其倬为太子太保。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九十一。

  三月初九日(丁丑),户部议覆:『署福建总督史贻直疏言:「请自雍正八年为始,每于春、冬动拨台粟十六万六千余石运赴厦门,令福兴等府属厅、县按积榖之数,派运入仓,易换旧存仓榖平粜给兵;永着为例」。应如所请』。从之。

  二十六日(甲午),解两江总督范时绎任,调署福建总督吏部左侍郎史贻直署两江总督。

  --以上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九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