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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清世宗实录台湾资料选辑--*导航地图-第5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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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福建总督高其倬请也。
  --以上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五十三。
三月十四日(辛丑),兵部议覆:『福建总督高其倬疏言「闽省福、兴、漳、泉、汀五府地狭人稠,自平定台湾以来,生齿日增;本地所产,不敷食用。惟开洋一途,藉贸易之赢余、佐耕耘之不足,贫富均有裨益。从前暂议禁止,或虑盗米出洋。查外国皆产米之地,不藉资于中国;且洋盗多在沿海直洋而商船皆在横洋,道路并不相同。又虑有逗漏消息之处。现今外国之船许至中国、广东之船许至外国,彼来此往,历年守法安静。又虑有私贩船料之事。外国船大、中国船小,所有板片桅柁不足资彼处之用。
应请复开洋禁,以惠商民;并令出洋之船酌量带米回闽,实为便益」。应如所请;令该督详立规条,严加防范』。从之。
  二十五日(壬子),移福建台湾淡水营守备、千总、把总驻八里坌地方;从福建总督高其倬请也。
  --以上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五十四。
  秋八月甲申朔,吏部议覆:『署福建巡抚毛文铨疏言「台湾知县以上等官,旧例三年俸满,加升衔再留三年题升。其佐贰、教职等官,请照知县以上之例,俸满加升衔再留三年。至沿海兼有棚民州县,准其三年俸满即升;若止系沿海而无棚民、或有棚民而非沿海之缺,亦请照台湾例,三年称职,加衔再留三年升转」。俱应如所请』。从之。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六十。
九月二十七日(庚辰),户部等衙门议覆:『福建总督高其倬疏奏:「台湾府所属四县,查得台湾一县之人原有家眷。其凤山、诸罗、彰化三县之人系新经迁处,全无妻室;是以户口不滋,地多旷土。就臣浅昧之见,若令全不搬眷,固非民愿;若一概搬眷,岁增日益,又将有人满之患:均非长策。请嗣后住台人民,其贸易、雇工及无业之人全无田地,一概不准搬眷往台;若实在耕食之人,令呈明地方官,查有垦种之田并有房庐者,即行给照,令其搬往安插。
至佃户之中,有住台经五年而业主又肯具结保留者,准其给照搬眷。其余一概不准」等语。查台湾远隔重洋,实称要地。旧例:闽、粤人民往台垦种者,所有妻眷,一概不许携带;止许只身在台,而全家仍住本籍。盖在台虽为游民,而在本籍则皆土著。今若令其搬眷成家,是使伊等弃内地现在之田庐、营台地新迁之产业,在民间徒滋烦扰,非国家向来立法之初意。应将高其倬所请,毋庸议』。得旨:『九卿所议是。台湾人民携带家口应行与否,历来众论不一。
朕令高其倬到闽后,详慎酌量,定议具奏。今高其倬所奏亦胸无定见,而为此游移迁就之词。古人云:「利不什,不变法;害不什,不变制」。着仍照旧例行,待朕再加酌量』。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六十一。
  冬十月初六日(戊子),谕吏部:『台湾远隔海洋,向来学政交与台湾道兼管。朕思道员管理地方之事又兼学政,未免稍繁。应将学政交与派往巡察之汉御史管理,永着为例』。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六十二。
  十一月初五日(丁巳),谕内阁:『浙闽总督高其倬办理两省之事,才力少不及;李卫着授为浙江总督,管巡抚事。从前鄂海、杨琳为总督时,因不能兼摄两省之事,是以曾用年羹尧为四川总督、孔毓珣为广西总督;总之,酌量时势,因人而施也。今李卫亦照此为浙江总督,不为浙江定例』。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六十三。
  十二月初九日(庚寅),调福建台湾总兵官陈伦炯为广东高雷廉总兵官、江西南赣总兵官王郡为福建台湾总兵官。
  二十一日(壬寅),福建陆路提督丁士杰缘事革职,调浙江提督石云倬为福建陆路提督。
  --以上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六十四。
  ●雍正六年(戊申)春正月十一日(壬戌),调云南巡抚朱网为福建巡抚、福建巡抚常赍为云南巡抚。
  二十七日(戊寅),升福建台湾道吴昌祚为山东按察使司按察使。
  --以上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六十五。
  二月初五日(丙戌),谕内阁:『据广东总督孔毓珣奏称:「龙门协副将景慧奉该管总兵官调取考验,渡海遭风漂没;又该协右营把总谢廷彦轮值冬季游巡,带领兵丁泛海,亦被风漂没」等语。闻之深为悯恻!查康熙五十二年内,福建台湾、广东碣石有海洋遭风伤损官兵之事;蒙圣祖仁皇帝特颁谕旨,令地方大吏加以恩恤,并令嗣后通行。但向来未曾分别官兵,详着为例;恐地方官奉行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