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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第89页

隘仔庄,斜抵内山。当经卑职等三面会商,按照溪道形势而论,莫如中港口达南港溪至六份仔、大桃坪,过接隘仔等庄溪流为新、苗分界,最为相宜。各人意见相同,当于中港南溪之南边,立碑为界,溪边以南,归苗栗县管辖;溪以北,归新竹县管辖。计新竹县城起,至中港南溪止,二十八里;又自苗栗县城起,至中港南溪南边止,二十二里。归苗栗管者,名为中港南保;归新竹管者,名为中港北保。所有分归苗栗管辖之竹南二、三、四保田园甲则、粮额、庄户、实征钱粮图册、单根等件,业经卑职祖荫在任时,移交卑职桂芬接收核办在案。兹以中港南溪分界,尚有应分苗栗管辖之溪南各庄田园甲则、粮额、庄户,并实征钱粮册,容俟卑职廷■〈木干〉于本年十二月底,钱粮截数之后,即当吊齐各项册籍,按庄逐户,一一理分;另造田园甲则、粮额、户名清册,并光绪十四、五年分应完钱粮实征册,开年移送卑职桂芬接收,即于明春开征起,无谕新旧钱粮,统归卑职桂芬接征。一面仍由卑职廷■〈木干〉另行详办。将来卑职桂芬续征光绪十四年分钱粮若干,移归卑职廷■〈木干〉接收汇解。所有卑职祖荫暨卑职廷■〈木干〉已征苗栗管辖各保之光绪十五年分钱粮,亦由卑职廷■〈木干〉核出数目,移归卑职桂芬汇造奏销,以足分数。是否有当,合将会勘定界情形,绘具新、苗分界舆图,会议详请宫保宪台察核,俯赐批示定案,实为公便。除详某宪外,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至详册者。
计详送:
新苗分界舆图壹纸。
一、详爵抚宪刘台藩宪沈台澎道宪唐台北府宪雷台湾府宪程
印  苗栗县印
私记  填十二月初二日
光绪拾伍年十一月廿八日承粮工总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苗栗县正堂林行  印 
前任新竹县正堂方行  印 
调署台北府新竹县正堂张行  印 
(注一)据一一七一三--三补之。下文〔〕内文字,亦同。
(注二)「两两」二字中,上字似系「为」之误。
●第二九九移光绪十七年十一月初七日一一七一五--三
淡水县将所承移卷宗,因已比对完毕而移还新竹县
移文  印  淡水县印  私记 
光绪十七年十一月初十日
即补清军府、调署台湾县、代理淡水县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孙为移还事。本年十一月初一日,准贵县移开:「案查隘首户名陈长顺、陈福成,其子武生陈绍藩,隶属新邑,现在敝县,因别有案,亟须该隘首之戳比对,以成信谳,移请查照,希即饬承,将该隘首所递,无论如何禀词,有盖该隘户戳记者,查检一件,移送过县,以凭比对。后即当移还等由。准此,敝县饬据该承,以陈福成系属垦户,并非隘首。查检盖有官给戳记禀词一纸,禀复前来。合就备文移送。为此移诣,请烦查照核对后,仍请移还归档」等由,计移送陈福成禀词一纸到县。准此,业经敝县查明对讫,合就移还。为此移诣贵县,请烦查照。希将移到陈福成原禀一扣,查收归档。望切,望速。须至移者。
计移送陈福成原禀一扣
右移
新竹县正堂沈
光绪拾柒年拾壹月初七日移
印  淡水县印
●第三○○行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初六日一一七一六--一
台北府行新竹县:催令绅士林汝梅等,将登云会息银批解赴府
行新竹县
钦加知府衔、代理台北府正堂、即补清军府、兼办台北各口通商事务龙为行饬事。案查该属绅士林汝梅、李联萼、翁林萃、郑如梁、吴士敬等,承领陈前府前在淡水厅任内 捐存通用七二番银二千元,公存五处,每年不计闰,生息银三百元;至乡试之年,于七月初一日,核计按照生过息银,总收若干,作为全淡南北在学正途文生、贡生资送乡闱应试卷费之用,不论贫富,按名匀分。所有每年息银,历系半年收缴。除光绪十七年六月十七以前息银,前已收缴匀给清楚。其自十七年六月十八日起,至十八年六月十七日止,全年分息银三百元,亦据该前县申缴在案。兹查十八年六月十八日起,至十二月十七日止,不计闰,又已半年应缴息银一百五十元,合行饬缴。行到该县,即便遵照,催令绅士林汝梅、李联萼、翁林萃、郑如梁、吴士敬等,将应缴光绪十八年六月十日起至十二月十七日止,不计闰半年息银一百五十元,克日缴齐,备文批解赴府,以凭存俟下届乡试,寄省匀给多士买卷之资。毋延。此行。
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初六日行
印  台北附印
私记 
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初七日奉
●第三○一谕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初九日一一七一六--二
新竹县奉台北府札,谕令绅士林汝梅等,将登云会半年息银备缴,以凭批解赴府
特授新竹县正堂、加二级、纪录十次叶为谕饬完缴事。本年十二月初七日,奉本府宪龙札开:「案查(云云照文叙至)毋延,此札」等因。(注)奉此,合行饬催。为此谕,仰绅士林汝梅、李联萼暨郑如梁、翁林萃、吴士敬各家属等,速将前领陈前府宪捐存乡试登云会番银贰仟元,应缴光绪十八年六月十八日起至十二月十七日止,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