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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第10页

绘图具覆
第二九七移光绪十五年十一月初十日一一七一四-二(三七四)
苗栗县奉布政使司札,移请新竹县:遵批以中港大溪为界,订期会勘
第二九八详光绪十五年十一月廿八日一一七一四-七(三七五)
苗栗、新竹两县会勘定界绘图详覆巡抚刘、布政使沈等
第二九九移光绪十七年十一月初七日一一七一五-三(三八一)
淡水县将所承移卷宗,因已比对完毕而移还新竹县
第三○○行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初六日一一七一六-一(三八二)
台北府行新竹县:催令绅士林汝梅等,将登云会息银批解赴府
第三○一谕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初九日一一七一六-二(三八四)
新竹县奉台北府札,谕令绅士林汝梅等,将登云会半年息银备缴,以凭批解赴府
第三○二示光绪五年六月十一日一二一○一-五(三八五)
台北府出示:催晋赈各捐户换照
第三○三奏光绪八年(?)一二一○一-一九(三八七)
户部奏:为停捐已逾三年,谨申明节次奏定限期分别注销捐案
第三○四移光绪十一年四月初九日一二一○二-二(三九○)
新竹县儒学正堂、兼明志书院监院翁,向新竹县移领光绪十一年夏季分文庙香灯、俸斋、廪膳等银
第三○五印领光绪十一年四月日一二一○二-三(三九一)
新竹县儒学同右银项之印领
第三○六移光绪十一年四月十七日一二一○二-四(三九二)
新竹县移送同右银项于新竹县儒学
第三○七详光绪十四年十月初八日一二一○二-四四(三九三)
新竹县详请台湾布政使:本县文庙香灯等款及彰化火炬等款,俟本年新粮征收定案,再请编定坐支
第三○八简文及批光绪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一二一○二-四六(三九五)
右详之简文,及台湾布政使批:仰即分款开列清折具报
第三○九申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一二一○二-四七(三九六)
新竹县申明上列各款原由,并详送清折于台湾布政使
第三一○折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一二一○二-四八(三九七)
新竹县详送上列各款之清折于台湾布政使
第三一一副详及批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廿五日一二一○二-四九(三九九)
新竹县申(第三○九号)之副详,及台湾布政使批:各属存留款项,自光绪十四年起,各归各县坐支
第三一二红禀光绪二十年十月二十八日一二一○四-一(四○一)
考棚经理林汝梅等,禀送新竹县考棚修葺工料银估价单
第三一三清单光绪二十年十月(二十八日)一二一○四-二(四○二)
考棚修葺工料银之估计
第三一四红白禀光绪二十年十一月初一日一二一○四-三(四○三)
新竹县为修葺考棚,拟动支明志书院学租,禀请巡抚、布政司、臬道及台北府批示
第三一五清折光绪二十年十一月初一日一二一○四-四(四○五)
考棚应修各处估需工料之清折
第三一六禀批光绪二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一二一○四-五(四○六)
布政使对新竹县禀(第三一四号)之批:已奉巡抚批,即遵照另札办理
第三一七札光绪二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一二一○四-六(四○七)
布政使顾,奉巡抚唐批,移知新竹县:修葺考棚,准动支明志书院学租
第三一八禀批(红)光绪二十年十二月初五日一二一○四-七(四○八)
台北府对新竹县禀(第三一四号)之批
第三一九札光绪二十年十二月十五日一二一○四-八(四○九)
台北知府管,将巡抚唐批示,转知新竹县:准予动支明志书院学租修理考棚
第三二○具领状光绪二十年十一月廿四日一二一○四-九(四一○)
泥匠首向新竹县具领考棚工料银
第三二一呈道光二十年三月初三日一二二○一-一(四一一)
庄正黄绍坤因老病,呈请淡水分府准予退办
第三二二结状道光二十年三月初三日一二二○一-二(四一二)
庄正黄绍坤退办具结:并无推卸情弊
第三二三谕道光二十年五月初九日一二二○一-三(四一三)
淡水分府刘谕总理:协同庄副、庄耆等选举庄正
第三二四禀道光二十一年十一月初七日一二二○二-一(四一四)
新竹城东门总理之子周鹏程,因其父未及请假而回唐省亲,请知县准其顶办总理职
第三二五禀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一二二○二-二(四一四)
新竹城南、西、北三门总理,遵分府谕,禀举林扬芳为东门总理
第三二六保结状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日一二二○二-三(四一五)
新竹城总理三人,保结林扬芳为东门总理
第三二七认充状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日一二二○二-四(四一六)
新竹城东门总理候选人林扬芳认充结状
第三二八禀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一二二○二-五(四一六)
一皂役蒙分府谕,协同城工总理等,选举林扬芳为东门总理
第三二九验充名单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一二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