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四十二镑十七西林一边呢。

  本银五十八万零九百五十二镑七西林七边呢,每半年还息银二万六千一百四十二镑十七西林一边呢、还本银十四万五千二百三十八镑一西林十一边呢。第十四次:每半年本银、息银十七万一千三百八十镑十九西林。

  本银四十三万五千七百十四镑五西林八边呢,每半年还息银一万九千六百零七镑三西林十边呢。第十五次:每半年息银一万九千六百零七镑三西林十边呢。

  本银四十三万五千七百十四镑五西林八边呢,每半年还息银一万九千六百零七镑三西林十边呢、还本银十四万五千二百三十八镑一西林十一边呢。第十六次:每半年本银、息银十六万四千八百四十五镑五西林九边呢。

  本银二十九万零四百七十六镑三西林九边呢,每半年还息银一万三千零七十一镑八西林七边呢。第十七次:每半年息银一万三千零七十一镑八西林七边呢。

  本银二十九万零四百七十六镑三西林九边呢,每半年还息银一万三千零七十一镑八西林七边呢、还本银十四万五千二百三十八镑一西林十一边呢。第十八次:每半年本银、息银十五万八千三百零九镑十西林六边呢。

  本银十四万五千二百三十八镑一西林十边呢,每半年还息银六千五百三十五镑十四西林三边呢。第十九次:每半年息银六千五百三十五镑十四西林三边呢。

  本银十四万五千二百三十八镑一西林十边呢,每半年还息银六千五百三十五镑十四西林三边呢、还本银十四万五千二百三十八镑一西林十一边呢。第二十次:每半年本银、息银十五万一千七百七十三镑十六西林。

  共还息银六十四万零五百镑二西林、共还本银一百零一万六千六百六十六镑十三西林四边呢:共还本银、息银一百六十五万七千一百六十六镑十五西林四边呢。

  第一条:所定借款,系上海时价银四百万两或不足四百万两之数核计。兑换英镑时价,五西林一边呢作上海时价规平纹银一两。还银时,必照彼时时价核算镑价。其四百万两运在福州南台,按照上海、福州时价交付。

  第二条:一百万两在定约后一个月内交付,其余三百万两在定约后三个月内交付。

  第三条:此借款左中堂、杨制台已奏准,奉有上谕实据,指明闽、浙洋关归完及督宪、藩宪、福州税务司签押盖印及闽、浙所属各洋关将入款作保;倘旗昌经手人及汇丰银行及英京借银会人要否(?)准其择选何关。

  第四条:还本银之期,十年内分作七次均匀归还;第一期还本,在第四年之尾。

  第五条:中国国家给权与旗昌洋行及汇丰银行经手在中国、美国、英国许代将借款之票出售,但不可过于中国所借之数。此种借款票,系照中国与旗昌、汇丰银行所立合同章程而出。

  第六条:其息周年九厘,按在英国伦敦出卖股份票之日起息;每年分作两期还息,每六个月为一次。前三年还息、后七年本利分匀摊还,照外洋规矩核算;每次照镑数时价扣成银两,给还福州旗昌,任旗昌汇付英国伦敦。

  第七条:倘中国要在别口收银,其价须照合同所定照福州时价作算。

  第八条:此种合同,旗昌经手人及英京借银会人倘遇意外阻碍,必设法尽力为之,惟冀能保其妥贴。

  第九条:旗昌行及英京借银会人先交上海时价银一百万两,其余尽力筹措,在一个月内为定;但不可过四百万之数,总以藩台收条实收多少为据。

  第十条:合同内华文、英文并写;倘华文误写错字,总以英文为准。

  大清光绪十一年正月初六日、大英一千八百八十五年二月二十日。

  所加合同章程,有与前款不同与前合同有未定者,应以所加各条为凭。

  第一款:现在互相商定,其先立之合同所载英金一百零一万六千六百六十六镑十三西林四边呢,即当为英京借银会人所凑成之英金一百万镑照五西林一边呢作算,扣成上海规平时价银三百九十三万四千四百二十六两二钱三分;而交还本息日期,悉应按照清单所开,不能改移。

  第二款:中国国家准汇丰银行操权代为经手在于各处出售借款保单,所付利息听归其便。如所售保单息较减少,获利系归汇丰银行;而发保单应由中国驻英钦差大臣代中国朝廷画押。

  第三款:福省藩台须照单开日期将本息交还福州汇丰银行,照福州行用每元准重洋平七钱一分七厘核算。每年还银日期,约定英正月初七日、七月初七日;以英京路远,交还本息须前四十天之期交付,以便转寄英京交还借银会人;原英京每年定期系二月十六日及八月十六日也。惟首期息银,自英本年四月初二日--系光绪十一年二月十七日起算,至英八月十六日--系中国七月初七日;允将此头期四个月零一次之息,于英八月初九日--即华六月二十九日先七天交与汇丰银行查收。

  第四款:汇丰行必须先付首期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