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尹志体,止录书目。若文征之类,似宜仿近今湖南文征体例,专为一书,不必入此。
  
  一、古迹志。尹志古迹古都邑入舆地,按苏省地域自春秋以来,宫苑之类,已有旧迹,孙吴东晋而后,更难指数,今拟立古迹志。凡历代京都宫殿苑省府廨陵墓之属及郡县镇戍故城垒等,见正史,通鉴,元和郡县志、太平寰宇记,舆地汜胜诸书及建康实录,六朝事迹一应图经地志、明清一统志者,皆参考互证,务求翔实。
  
  一、金石志。缪编修荃孙原有金石志,已刊印。今将缪氏有者列为前编,现自各志访得者列为后编。但未调查,仍苦不备。
  
  一、邦交志。以时代年份为次。苏省自春秋勾吴之与晋,齐诸国,即有邦交。孙吴之与魏、晋,南朝之与元魏、北齐,厨,隋,杨吴,南唐之与后唐,汉、周,契丹,正史皆有可考。明洪武都此,迄于北迁,涉外交者皆备列之。清代自道光以后,白门之约,邦交大开。三朝夷务本末外交史料所载甚详,均宜列入。
  
  一、宗教志。魏书有释道志,唐会要以后,多载尊重佛老诸教经典寺庙。江苏向多天方,天主各寺庙,镇江一志颇有可考。释道苏境则自南北朝已盛,海国图志有教门表,于金陵回教纪载颇详。今拟立宗教志,释道回西所有寺观庵院教堂等,各从其朔;其人之显名、者,各附列为传。
  
  一、人物志。曰名宦,凡人任于苏省有名者,曰任绩,凡苏人任于京外有可述者;曰孝义、曰儒林、曰文苑、曰武功、曰忠节、曰隐逸、曰艺术、曰方外、曰流寓,皆详事实,各为列传。此次编志,夏先生仁虎有补者,一并列入。
  
  一、列女志。仍按尹志名媛五类分列,各载事迹,节取有特行者。其原列之表,府州厅县志皆载,可不重录。
  
  一、灾异志。历代正史有五行志,文献通考有祥异考。按吴晋以来,史籍好谈符瑞,而湖开、地震、山崩、城陷及旱干、水溢、螟蝗之灾,皆所时有。即其时符瑞之陈,实亦物异,拟立灾异志。以正史诸书所载水旱疠疫为主,余附及焉。
  
  一、历来方志自沿革、职官、选举外,列表者殊少。今则方域之山脉、水道,乡镇、村屯,民政之户口, 乡镇、警察等,度支之会计、田赋、关征、盐法、税厘、饷需、债务等,货殖之农商各业物产、金融等,武备之兵制、军器等,邮传之路、航、邮、电等,皆非列表不可。又如江苏旧府州县志于咸同年间殉难官绅士民妇女,往往一州一县,不可胜原,似名位较著者可立传。余可按类列表。上江两县志已立谱成规,自可仿之。
  
  一、此次修志,拟本尹志。志与史有相表里之义,可表者则立表,宜传者则立传。他如都水之黄、淮、江、海、运河等工;民政之赈恤等;度支之田赋,如苏松常镇太仓减赋案、江宁减赋案,关征之商订加税案,盐法之淮北改票案、川淮分销楚岸案、漕运之改海运案、债务之英法俄德借款案、庚子赔款案;武备之练陆军海军案、设制造局厂案。或一事而绵延教十年,或行于前而废于后,或有中断而复续者,宜仿纪事本末体,将每一案诏令奏议,各按年月前后,自为起讫,以清眉目。
  
  一、历来方志如阮氏广东志等,多注所载事迹出处,畿辅诸志皆从之。今拟志稿所载事迹,亦应注明出处,一则昭无证不信之义,一则期文献之流传。如崇祯长编,今已鲜见,而安徽志间引之。宋建康吴郡诸志、元金陵镇江诸志、明卢熊苏州志诸书所引,今人不能见者,多赖诸志以传,亦其证也。
  
  一、方志系述而不作之书,宜以国语访于遗训咨于故实为主,是以阮谢诸志皆然。至于指陈利病,研究损益,则地方长吏之责。凡议论蹈空、事实未著者,概不列入。以此志失修已二百余年,搜罗故事,考核成书,尚虞不及,更未宜杂以虚谈浮议,徒耗日力,无裨实际。
  
  一、尹志自古初至雍正,载录已多。今拟取在苏省地域者析出,按现分二十二门,先为辑录,后出之书,如明实录,明会典、国榷等及明代私史、清实录、皇朝三志所未见者,均宜补入。
  
  ●第一卷 周、秦、汉
  
  《大事志》,以都于金陵者为主。自汉后,纪年用吴、晋、宋、齐、梁、陈,后用隋、唐、杨吴、南唐;以地土关系,如两魏、北齐、周五季;有徐州及江北关系者,从纲目例,亦分注纪年。
  
  周
  
  武王十三年,封泰伯后周章于吴。
  
  十六年秋,王师灭蒲姑。(《续汉书郡国志》:下邳,取虑县有蒲姑陂。)
  
  成王二年,奄人、徐人及淮夷叛。
  
  三年,王师灭奄、蒲姑。
  
  四年,王师伐淮夷。
  
  五年正月,迁奄君于蒲姑。
  
  二十四年,于越来宾。
  
  二十五年,王大会诸侯于东都。
  
  穆王六年,徐子诞来朝,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