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堤决口即行修筑,俟工竣之日,遣大臣往阅,如修筑不坚固,另行议处。”从之。
  
  十月,免江南泰州、清河等二十三州县卫水灾额赋有差。
  
  二十年四月丁亥,裁江南江宁船政同知。
  
  五月癸丑朔,河道总督靳辅奏:“臣前请大修黄河,限三年水归故道,今限满而水犹未归,一应大工细册尚未清造,请下部议处。”得旨:“靳辅着革职,令戴罪督修。”辛未,以邵甘为漕运总督。
  
  六月癸卯,工部议复:“河道总督靳辅奏,请于徐州长樊大坝之后筑月堤,长一千六百八十九丈。”从之。
  
  十月,免江南泰州、清河等二十三州县卫水灾额赋有差。
  
  十二月癸卯,以于成龙为江南、江西总督,余国柱为江宁巡抚。是月,免江南六合等县被灾额赋。
  
  二十一年二月庚子,免江南海州、沭阳等三州县去年被水额赋。
  
  五月壬子,抚标官兵,江宁留一千名,余裁去。
  
  九月丁未,免江南沭阳、宿迁等县水灾额赋十之三。
  
  十月乙亥,裁江南分守江镇道。丁亥,河道总督靳辅奏:“江南河道在康熙十五年以前敝坏至极,蒙皇上俯念运道关系民主,当军兴需饷之候,特奋干断,不惜正帑,命臣大为修治。臣钦遵竭蹶,经今五年,原估、续估工俱次第告竣。不意又有萧家渡民堤坐陷一事,以致黄流旁泄者十居其七,仍未归还故道。此皆臣无识无才,绸缪不善,悔恨靡宁者也。但河道全局已成十之八九,止有杨家庄以下一百四十五里河身未经大通,萧家渡新决口未经堵塞,现在一面缮奏估计,一面设法兴举,据臣之愚必可无误。乃候补布政使崔维雅将臣数年来请旨建筑如许工程,纷纷议拆毁,臣惊骇恐惧,万难缄默。除将崔维雅条议二十四款登答明白,移送钦差大臣、科道听其复旨外,复念萧家渡虽有决口,而海口大辟,下流疏通,河道腹心之患已除,堵塞此口,其事实易断,不宜有所更张,以隳成功而酿后患。”得旨:“九卿、詹事、科道会同一并议奏。”是月,免江南安东水灾额赋十之三。
  
  十一月丙辰,河道总督靳辅面奏:“萧家渡工程,至来岁正月必可告竣,其余堤工须银一百二十万可以全完。”上曰:“尔从前所筑决口,杨家庄报完,复有徐家沟。徐家沟报完,复有萧家渡河道冲决。尔总不能预料,今萧家渡既筑之后,他处尔能保其不决乎?前此既不足凭,将来岂复可信?河工事理重大,乃民生运道所关,自当始终酌算,备收成效,不可恃一己之见。”靳辅奏云:“总之人事未尽,若人事尽,则天意或可回。”上曰:“前崔维雅条奏等事亦有可行者否?”靳辅奏云:“所奏起夫挑浚,每日用夫四十万,自各省远来尤为不便,必不可行。又称河堤以十二丈为率,亦不便行。河堤须因地势高下,有应十五丈者,有应七八丈者,岂能一概定其丈尺。”上曰:“崔维雅所奏无可行者。”靳辅退。上谕大学士等:“靳辅胸无成算,仅以口辩取给,执一己之见,所见甚小,其何能底绩?”大学士勒德洪等奏云:“诚如圣谕。”上曰:“海运可行与否,再着九卿、科道议。”庚申,大学士等同户部尚书伊桑阿等复奏海运事宜。伊桑阿奏曰:“黄河运道非独有济漕粮,即商贾百货皆赖此通行,实国家急务,在所必治。至海运先需造船,所需钱粮不赀,而胶、莱诸河停运年久,谅已淤塞。若从事海运,又当兴工开浚,其费益大,据臣等之意似属难行。”得旨:是。九卿等会议:“尚书伊桑阿察勘河工一疏,查册,开不坚固、不合式堤工共一万五千余丈,漏水堤工四千余丈,及减水坝二座不坚固之处,应将河道总督靳辅即行从重治罪。但康熙二十年四月内,已将靳辅革职,戴罪督修。且该督奏称萧家渡虽被冲决,海口大辟,下流疏通,此口堵塞亦易。应暂停处分,将监修各官俱行革职,戴罪赔修。若仍践前辙,将该督并监修各官,加倍从重治罪,不得滥派民间,限六个月修竣。”得旨:“靳辅仍着革职,戴罪督修。修筑各官俱着革职,戴罪监修。勒限将萧家渡决口堵塞。但河工关系重大,所需钱粮浩繁,若责令赔修恐致贻误,仍准动用钱粮,勿得借端科派,扰累小民。”又议:“崔维雅所议修筑,需用钱粮甚多,而河道难保其必能疏浚,应将崔维雅条奏二十四款毋庸议。”从之。
  
  十二月癸巳,江宁巡抚余国柱奏:“江镇道已经奉裁,但地方紧要,与其裁江镇道,无宁裁苏松道,以常州一郡并隶江镇道。其苏、松二郡,比江安粮道带管池太道之例,令江苏粮道带管。庶江镇得弹压之官,苏松无废事之虑。”下部议行。
  
  二十二年四月丁丑,河道总督靳辅奏:“萧家渡合龙,大溜直下,七里沟等处逐渐坍塌,险汛日加。应行修理共有四十余处,并黄河之天妃坝、王公堤、运河之一切闸座,修防约需工料银十五、六万两。查原额河道钱粮有二十六万两,因捐除荒灾止有十八万余两,内除夫食、岁修等项,止存八万余两。请照原额拨补,务于每年三月内尽行解足,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