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设南京守备太监卜春。南京御史王献等以为冗滥,疏请停革。兵部复议:“南京守备已增至三员,若添设愈多,则职掌不一。且南京岁灾民困,一切供用,皆取诸民,乞俯从停革,以重根本。”诏如前旨。
五年正月庚子,以蝗灾诏免镇江府丹徒、丹阳二县原带征嘉靖二年钱粮。金坛县带征已完,特令改折四年充军米,以苏民困。
二月戊午,盗起淮安之洪泽,转掠泗州,境中官军逐捕不获。事闻,兵部复请。得旨:令巡抚高友玑会同镇、巡官严督所司剿捕。庚申,初,御史刘隅请添设巡抚于江北,使专御盗贼,安军民。下漕运都御史等议。至是,以地方宁静议罢。从之。庚申,先是,巡抚应天都御史吴廷举请以南京马快船十分之四,改为操江巡哨船,可省派南直隶数十万。南京兵部尚书李充嗣议,以为南京江淮、济川二卫及锦衣卫,见船不过九百余只,每岁差用常六百余,往来守候,动经时岁,而又有年例钱及赔偿修理之费,每佥船甲,民甚苦之。
然必船只有余,乃可稍宽人力,若去十之四,则存留应役之人,何以堪命。且旧制潞河听守船只,无事以通使客,有事以备征进。若减旧额,则停泊难久,失祖宗防微至意,非臣等所敢知也。得旨:“存留马快船及修造操江船如故。”乙丑,给事中管律言:“两淮盐课旧制七十二万引有奇,其常股四分以给工役赈济之需,其存积六分,非国家大事,边镇有警,未尝擅开。粮草皆输本色,未尝滥收银价。是以国不言虚,边不告歉。正德中改存积、常股皆为正课,破例生奸,遂令商人逯俊等自请开中,又皆折收银价,缓急无备。
臣请自嘉靖五年始,尽复旧规,则公私两便。”户部复议。从之。
三月戊戌,时江北徐、沛等州、县,河徙不常,岁比告歉,总督漕运都御史高友玑,请浚山东之贾鲁湖,河南之鸳鸯口,令水势分泄,不得偏害一方。”工部复议:“今发卒浚河,未必能分河势,而物力工费,所损已不赀矣。藉令工成河徙,而从山东、河南,则山东、河南之民,又可保其不复为徐、沛乎?万一河流横逆,运道梗阻,则为害愈甚。为今之计,莫如捐治河之费,似恤被水之民,轻徭省赋,而徐、沛安矣,何必以邻省为壑哉?”上从部议。壬子,先是,巡抚应天都御史吴廷举建议:“高淳县原养马二百三十一匹,其后又领蒙城县马三百一十九匹。
今宁国府独南陵县养马,宣城等县俱无之。而高淳荡田之利,宣城五县多侵之。宜以高淳县续领马改派宣城等五县,以苏民围。”已奉旨允行。至是,五县豪民何隆等聚众二万余人大噪。知府及宦恐,白巡抚都御史陈凤梧、巡按御史杨鏊,移檄省谕始散。事闻,下抚、按官会议,其改派马匹,仍会南京太仆寺审处,务令便民。于是,议以五县荡田尽还之高淳,高淳马匹亦不得复累五县。其驿传、杂差则令五县朋出,稍分高淳之困。兵部复如其言,因请按隆等劫胁官吏之罪。
上是之。
四月癸亥,以南京都察院右都御史聂贤为南京刑部尚书。乙亥,先是,南京有盗,窃天地坛铜盘、漆器百余件。太常寺卿边贡以闻。上曰:“郊坛重器,亡失数多,典守官不得辞责,该署官吏,南京法司逮问。内外守备官严缉前盗,务在必获。”
五月壬寅,改巡抚山东、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张九叙为南京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提督操江。
六月壬子,巡按直隶御史刘隅言:“南京沿江洲田,多为豪强占种,概输芦课于南京工部。宜令核实,果新生洲滩,仍输芦课,若地可艺五谷者,户部计亩起科,以广国储。”得旨:“令户、工二部各差官往视,果堪播种,方为起科,毋虚增以病民。”甲子,升南京刑部右侍部李承勋为本部尚书。丁卯,工部管河郎中陈毓贤言:“扬州宝应县范光湖,为粮运必由之路。湖面甚广,水势弥漫,仅以三尺之堤障之。一旦积雨水发,则横奔冲决,不惟阻粮运,而湖堤以东田土,俱成巨浸,此江北第一患也。
臣以为障水固所当先,泄水亦不可缓。请于湖堤以东,修筑月河,以分水势。如以工费浩繁,财力有限,则请自淮安而下,自宝应至高邮,建平水闸数处,以泄其流,亦中策也。”得旨:“令治河都御史章拯、总督漕运都御史高友玑会议相度,果开筑月河有益,即定计为之,毋惜小费。”乙亥,应天府尹王爌奏:“本府灾伤,所欠内府及南京各仓税粮俱无征。乞尽赐蠲免。”下户部复议。上曰:“应天根本重地,灾伤重大,内府及各仓粮其尽除之,以示朕悯念小民之意。
”戊寅,徐、沛河水溢,坏丰县城。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