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月辛未,赏京卫军士九万余人米,各三石。乙酉,以浙江按察司副使孙克义为刑部尚书。己丑,以户部郎中吕熙为尚书。
  
  七月庚戌,以户部尚书吕熙为吏部尚书。丙辰,以兵部尚书乐韶凤为翰林侍讲学士;邢部尚书孙克义、四川行省参政刘仁,俱为兵部尚书;四川行省参政刘惟谦为刑部尚书、吏部尚书詹同为翰林学士承旨,仍兼吏部尚书。癸亥,常州吕城巡检司盘获民无路引者,送法司论罪。问之,其人以祖母病笃,远出求医急,故无验。上闻之曰:“此人情可矜,勿罪,释之。”甲子,苏州府属县民饥。诏以官粮贷之,计户五万九千五百九十六,来者减其半值;贷者秋成还官。
  
  八月乙酉,建历代帝王庙于京师。辛卯,以镇江府知府周时中为两淮都转运盐使司副使。
  
  九月庚子,以工部侍郎刘昭先为礼部尚书;赞善大夫赵翥为工部尚书。诏直隶府州今年秋粮,令以绵布代输,以给边戍。辛丑,诏松江、苏州等府,于旧定粮长下各设知数一人,斗级二十人,送粮人夫千人,俾每岁运纳,不致烦民。己酉,重建鸡笼山功臣庙成。
  
  十月庚寅,以刑部尚书李俨为户部尚书;刑部主事陈正璿为本部尚书。
  
  十一月戊戌朔,分巡御史手永达言:“扬州府所属通州秋粮俱输淮安,其民多贫困,如粮少力薄者,令于本处州县储留,以备官吏、师生俸廪及祭祀、存恤孤老之用为便。”从之。丙午,应天府言:“民间交易,杂以私铸铜钱,以故钱法不通。”乃诏自今遇有私铸铜钱,许作废铜入官,每斤给官钱一百九十文偿之;诸税课内,如有私钱,亦更铸之。戊申,浚太平门外城濠,增造军营。其地滨湖,多侵民田。乃诏以公田给之,有麦苗者,亩给银五钱偿之。癸丑,诏户部:凡民间畜养官马者,每一匹免输田租五石。己未,复以户部尚书李俨为刑部尚书。
  
  十二月戊戌,并僧道寺观,禁女子不得为僧尼。
  
  七年正月庚午,中书省奏:“国初改铸洪武通宝小钱,皆用废钱及旧器铜铸之。然废钱铜一斤,较旧多铸钱一十五文,旧器铜一斤,较旧多铸钱十三文。请令宝源局及各行省仿此为例。”上曰:“铸钱当以轻重为准,岂得以多寡为则。盖钱轻则多,钱重则少,若违轻重而较其多寡,则工匠不堪矣,难为定例。”赈松江府水灾民八千二百九十九户,各赐钱五千。甲戌,诏以靖海侯吴桢为总兵官、都督佥事於显为副总兵官,领江阴、广洋、横海、水军四卫舟师出梅巡捕海寇。所统在京各卫及太仓等沿海请卫官军,悉听节制。壬午,赐边民戍江捕者衣,人二袭。
  
  是月,阅江楼成。上亲为之记。
  
  二月乙巳,增设应天府知事、照磨各二人。癸亥,苏州府奏;属县农民缺食。上遣官命发太仓米赈贷之。本府请用小麦。上曰:“麦经年久,恐有蠹腐,宜以米、麦兼贷之。”
  
  三月庚寅,苏州府嘉定县水,民饥。诏发廪济之。
  
  是月,以吕熙为吏部尚书。
  
  五月丙寅朔,修大明日历成。己巳,免苏州、松江诸府夏税。丙子,以严达为工部尚书、赵著为礼部尚书。辛巳,上闻苏州府诸县民饥,命户部遣官赈贷,计户二十九万八千六百九十九,计给米、麦、谷三十九方二千一百余石,并以谷种、农具贷之。癸巳,上以苏、松等府近年所籍之田,租税太重,特令户部计其数,如亩税七斗五升者,除其半,以苏民力。增设苏州府同知、通判各一人;昆山等六县丞、簿、典史各一人,以民众事繁也。
  
  七月壬辰,以户部尚书颜希哲为山西行省参政;刑部尚书李俨为陕西行省参政;升户部侍郎马贯为本部尚书。
  
  八月甲午,以礼部主事牛谅为本部尚书。丙午,置龙江、石灰山二关大使各一人,正八品;副使各一人,从八品。丁巳,上念京畿民庶之众,鳏、寡、孤、独、废、疾无依者多,旧养济院隘不足容,命于龙江择闲旷之地,构屋二百六十间以处之。庚申,吏部奏:“砀山、盱眙、沛、丰等县,皆粮不满千石,宜各减丞一人。”从之。
  
  九月庚午,松江府华亭县官上言:“旧设养济院收养鳏、寡、孤、独、废,疾贫民,今栋宇倾圮,不堪居止,乞将没官房屋改造。”从之。
  
  ●第二十一卷 明洪武(二)
  
  八年正月壬戌,以中书左司郎中章善为礼部尚书。
  
  是月,羽林右卫火,燔军民庐舍。
  
  二月癸丑,命赐在京工匠钱,凡八千三百余人。乙巳,擢都督府经历韩焯为户部尚书。
  
  三月辛酉朔,诏造大明宝钞。壬戌,诏计均工夫役。初,中书省议民田每顷出一丁为夫,名曰均工夫役,民咸便之。至是,上复命户部计田多寡之数,工部定其役。每岁冬农隙至京应役,一月遣归。于是,检核直隶应天等一十七府、江西所属一十三府,为田五十四万五百二十三顷,出夫五十四万五百二十三人。己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