闰三月庚寅,修扬州城。
  
  四月戊申,金增筑泰州边堡。
  
  六月戊午,户部言,去岁江东、西、淮西旱伤,共检放上供米一百三十七万九千余石,随苗经总头子勘合等金计二十六万六千余贯。诏并与蠲放。
  
  九月,以江、浙旱,出爵募民赈济。
  
  十一月辛卯,浚行在至镇江府运河。是冬,淮东提举赵伯昌奏:“通、泰、楚州沿海去处旧有捍海堰一道,东拒大海,北接盐城,计二万五千六百余丈,始自唐黜陟使李承宝所建,遮护民田,屏蔽盐灶,历时既久,颓圮不存。至本朝天圣改元,范仲淹为泰州西溪盐官,方有请于朝,凡调夫四万八千,用粮三万六千有奇,而钱不与焉,一月而毕,规模宏远,高出前古。遂使海潮沮洳舄卤之地,化为良田。自后渐失修治,宣和、绍兴以来,屡被其患,每一修筑,必至申明朝廷,大兴功役,然后可办。望专委淮东盐司,今后捍海堰如遇坍损去处,不以功役大小,则便委官相视计料,随坏随葺,勿令浸淫,以至大有冲决,务要坚固,可以永久。”从之。
  
  九年正月丁丑,命两淮戍兵岁一更。庚寅,诏:“江、淮旱伤州县,贷民稻种,计度不足者,贷以桩积钱。”是春,赈镇江府。复遣使淮南、江浙赈济。
  
  六月辛酉,诏:“浙漕行下所部州县,常切禁止官民户毋得将草荡围裹成田,如失觉察,其漕臣取旨施行。”
  
  八月,淮东蝗。
  
  九月甲午,淮南运判钱冲之言:“真州之东二十里有陈公塘,周围百里,本司近已兴修塘岸,建置斗门、石挞各一所于东,西湫口二处,乞于扬子县知县、县尉衔内带入‘兼主管陈公塘’六字,庶责有所归。”从之。
  
  是岁,盗发柴沟,去建康城二十里,又劫江贼徐五称“静江大将军”。知府范成大设策收捕,皆获而诛之。
  
  十年正月辛卯,镇江总领所乞降新会子兑换,上见前具新印会子,数目仍旧。新印会子比旧有增多,大凡行用,会子少则重,多则轻。壬辰,枢密院进呈镇江军兵三年加减之数,上曰:“养兵费财,国用十分,几八分养兵。”周必大奏:“尚不啻八分。”上曰:“今民间未裕,江东、浙西寄招镇江诸军及武锋军岁额人数,可并权免三年。所有诸州日前未足之数,特与蠲免。”
  
  三月丙寅朔,建康都统制郭刚言,去岁合拣汰效用军义兵一百八十五人,自言愿得逐便,欲乞拣汰。上曰:“正恐离军失所,所以尚留。如此,与放逐便。”
  
  六月己酉,诏经理屯田。建康府御前诸军都统制司奏:“近准御笔措置屯田,契勘淮西荒闲田土,如昨来和州兴置屯田五百余所,庐州管下亦有三十六围,皆濒江临湖,号称沃壤,自后废罢拨还,逐州召人请佃,寻许承买,今多为良田。自余荒地,亦有豪强之户冒耕包占。”诏令淮西帅漕司同共取见系官田亩实数闻奏。都统郭刚寻奏,相视得和州历阳县荒圩五百余顷,可以开耕,每田一顷,三人分耕,合用官兵一千五百人。建康留守钱良臣,亦奏上元县荒圩并寨地五百余顷,不碍民间泄水,可以修筑开耕。是月,两浙水,命赈之。
  
  九月壬午,钱良臣知建康府。
  
  十一月,言者谓:“自乾道五年降会子付两淮收换铜钱,又节次支舒、蕲铁钱,换易凡十六次,指挥至今十五年,私渡铜钱常自若也。乞多给会子,立限尽换。”诏:“两淮各支降会子一十万贯,限两月收换。其换到铜钱,淮东赴镇江,淮西赴建康,送纳桩管。”
  
  十一年正月辛丑,诏:“浙东提举司将掘过白马湖为田去处,并立榜,每季检举,晓谕人户,日后不得再有侵占,仍仰本司觉察,毋致违犯。”
  
  二月甲申,枢密院奏:“两淮、京西路民兵万弩手,自淳熙七年后,不曾拘集教阅。乞令逐路安抚司行下所部州军,常令不妨本业,在家阅习,俟农隙,照年例拘集比试。其有武艺高强人,每州许解发一二名,从帅司保明津发赴枢密院,与依四川义士条例拍试补授,以示激劝。”诏从之。
  
  三月丙午,诏知泉州司马假除龙图待制,再任,两浙运判张枃直徽猷阁,升转运副使,再任。
  
  五月乙卯,诏令江东提举司行下建康府,多支常平钱米,将被水人户优加存恤,务要实惠及民,毋致失所。
  
  六月庚辰,知临安张枃言:“乞将浙西,江东诸县,自淳熙十年以前所欠窠名钱三万七千二百四十余贯,米八百三十余石,尽行蠲放。”从之。
  
  十月壬午,吉肇乞招建康水军战船梢手。上曰:“大江之险,人命所系,盖藉操舟之人,可与招收。”
  
  十一月,诏:“向来刘俣修华亭县塘堰,令刘颖亲往相视,目今有无冲决损坏;并本州去年所修水利,于今年有无实被灌溉田亩,及未尽去处,开具闻奏。”是月,两浙运副刘敏士、运判姚宪,并降官落职;新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