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致有误铸钱,因此请将十四关钢斤,交与郎中曹寅员外郎张鼎臣、张鼎鼐,主事张常住,商人王纲明、范玉芳、王振绪、翟共高等,共同经营。十四关铜斤既由彼等共同经营,则十万两银,亦由彼等共同借支。节省之银,即按曹寅所说之数,八年之中,著交本银及节省银一百万两。如此,则节省之银相同,而事亦可靠。
已将所议之两本具奏,奉旨:汝等二次所议甚是,若将事只交一人,地方甚大,设若某时出一事故,尔内务府总管亦断难辞咎。著将曹寅之弟曹荃及张鼎鼐等叫来具奏。钦此钦遵。于本月十二日具奏,据物林达曹荃称:我兄曹寅拟接办十四关铜斤,因绝不致贻误,一定能成,才奏恳主上,设若不能,他亦不敢独自接办。倘因主上钱粮甚为重要,不可交与我兄曹寅一人办理,则奴才曹荃,既蒙主上鸿恩,派出差使,情愿协助我兄曹寅经营,以效犬马之劳于主上。
如能更多节省,当再具呈节省,绝不致贻误.倘略有迟误,甘愿领罪。今若交给八人共同经营,人数既众,则不一定能多节省钱粮也。等语。又据员外郎张鼎臣、张鼎鼐,主事张常住,商人王纲明等称:京师宝泉、宝源两局铸钱,系靠十四关钢斤,此非一二人所能承办之事,关系甚为重大。如蒙圣上鸿恩,借给银十万两,我等共同办理。则不致误事。而且八年之中,很可节省银一百万两等语,缮文具奏。奉旨:著去信问曹寅。钦此。
臣等议得:据员外郎张鼎臣等奏称:去年主上施恩,将龙江等八关铜斤,赏给奴才弟兄三人经营。奴才等初次接办铜斤,因不知内情,大概计算,一年共交节省银二万两。今已经营一年,关于铜价及杂用等项,既皆明了,不敢不明白奏陈。若将芜湖等六关算上,共十四关铜斤,借支银十万两承办,则一年可节省银十四万两,八年终了时,连同本银,总共可得银一百二十二万两。奴才等愚思,京师两局铸钱,皆靠此十四关铜斤,关系甚大,并非一二人能办之事。
奴才等拟请将十四关之铜三百五十八万一千馀斤,分为三份,借支银十万两,由曹寅、王纲明及我弟兄,各自承办,如此断不致误事,而且各自若有更多效力之处,圣上亦能知道等语。前会奏请,将十四关铜斤,交给彼等共同经营。查共同经营分为三份,与各自尽力经营相同,且今张鼎臣等八年节省之银,既又多出二十二万两,因此请将十四关铜斤,分为三份经营,计交给张鼎臣兄弟三人一份,王纲明等四人一份,曹寅既系独自一人,即与共弟物林达曹荃共为一份。
借支银十万两,请由广储司具领,分为三份借给。每年按节省银十四万两计算,八年共交银一百十二万两。借支银十万两,八年终了,如何抽还,请再议奏。十四关之铜三百五十八万馀斤,分为三份,因共合伙之人数多寡不等,而十四关之远近,铜数之盈缺,既不相同,将此斟酌情形,请分给员外郎张鼎臣、张鼎鼐、主事张常住以湖口、扬州、凤阳仓、崇文门、天津、太平桥六关,共铜一百十五万二千七百馀斤,分给商人王纲明、范玉芳、王振绪、翟其高以芜湖、
浒墅、北新,此三关共铜一百四十一万六千九百九十馀斤,分给郎中曹寅、物林达曹荃以龙江、淮安、临清、赣关、南新,此五关共铜一百零一万一千一百八十九斤馀。为此谨题请旨。等因缮本。
内务府总管玛斯喀、唐岱,交给奏事主事存柱、蓝翎长寿转奏。
本月二十四日,奉旨:依议。钦此。
交给员外郎张鼎臣、张鼎鼐,主事张常住,郎中曹寅之家人老汉,商人王纲明、范玉芳、王振绪、翟其高等本人。
[译自内务府满文奏销档]
[注]凤眼仓,满文原音如此,似为凤阳仓之误。
十九 曹寅奏请圣安并报江南大获摺
康熙四十年九月十六日
江宁织造.郎中臣曹寅谨奏:恭请圣安。
臣寅伏闻圣驾巡方,远涉鹿塞鸡林,身系包衣奴役,不能随奉宸游,少效犬马之力。今闻皇上回銮,谨具摺恭请圣安。
今年江南各省皆大获丰登,民安物阜,一并奏闻。伏乞睿鉴。臣寅无任激切屏营之至。
朱批:知道了。
二十 内务府总管玛斯喀等奏曹荃呈称户部交进豆草请与户部会议具奏摺
康熙四十年十一月十二日
据物林达曹荃呈称,户部之普瑚等交进之豆草,接收后,将交进之呈文,由赵昌等具奏。奉旨:著交内务府总管。钦此。此事乃系户部之事,既与钱粮关系重大,请与户部会议具奏等语。由内务府总管玛斯喀、库岱、赫奕口说与奏事主事存柱具奏。
奉旨:著会议。钦此。
[译自内务府满文奏销档]
二十一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