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非经
过十二年之久不能回归本国,似此长久时期与父母与亲属之分离,宗教团体之成员殊有久别
之苦,为此请求理藩院改行每经五年替换宗教人员之章程。复据该宗教人员头目关于此事来
院面谈声称,该员已将其请求缩短时期之原因呈报贵国政府枢密院,业经枢密院认为所述理
由尚属正当,惟为更加适宜与便利起见,应将此事委托该宗教人员头目,作为最相接近之人
直接办理,并已命令该员,关于宗教人员之其他条款仍旧不可侵犯,可向理藩院提出请求,
以便奏请中国大皇帝陛下核准等情前来,我院当经加以考虑,认为一方面之情况为关于替换
宗教人员虽无任何之规则,但一向都系十年届满实行替换,而另一方面,宗教人员头目之
愿望亦属完全公平合理之事,因此曾经奏请我国大皇帝陛下圣旨定夺,并钦奉谕旨,着由该院
查明具奏等因钦此。
兹特钦遵谕旨函达贵俄罗斯国枢密院,并请查明关于此事该宗教人员头
目曾否呈报政府枢密院,枢密院曾否作为现时住在北京最为接近之人,而委其请求缩短宗教
人员居留年限,以及如果依照该宗教人员头目之请求,而将旧有期限减为五年,贵院是否将
认此种办法为违反旧有之规则,一并通知我院为要。
一俟接到贵枢密院答复以后,我理藩院当即奏明我国大皇帝陛下,请求圣旨核夺。
道光二十五年(一八四五年——译者)七月初八日
199大清国理藩院致俄罗斯国政府枢密院函
径复者,查我国驻库伦总管边疆事务大臣接获伊尔库次克省长来函,通知运到一批书籍,系
俄罗斯国枢密院赠给现在北京设立之我国俄文学堂应用,用以报答我国皇家对于贵国宗教人
员之赠礼一节,早经各大臣奏明我国君主圣鉴在案。嗣经派遣专差官员前往,业已将该项书
籍十箱运到北京,并已由我理藩院如数收讫矣。
经过分析及检验之后,我院已将送来之书籍进呈御览,我大皇帝陛下御览之时,甚为欣悦,
谕令我院:着将此项书籍妥为保存等因钦此。
从今以后,已经供给一切资料之我国俄文学堂学生,皆可用心、认真及获得成绩而学习其课
业矣。此举对于彼等实为莫大恩惠,两国对于此举同深喜悦。
为此专函奉复,即请查照为荷。
道光二十五年(一八四五年——译者)十二月初三日
200全俄罗斯帝国政府枢密院致中国理藩院函
径复者,接准道光二十五年七月初八日贵院友好来函内开,我国宗教人员头目曾向贵理藩院
投递呈文,请将驻在北京之俄国宗教人员居留期限予以缩短,据该头目向贵院申明,此项请
求系根据其从本国政府所奉到之训令,已经同意此种办法,而此种办法据其请求中之申述,
毫不变更有关我国宗教人员在北京居留之一切其他条款,贵理藩院曾经加以考虑,认为一方
面关于宗教人员之替换,虽无任何之规定,惟一向都系每届十年实行替换,而另一方面该宗
教人员头目之愿望,亦属完全公平合理之事,因此曾经奏请中国大皇帝陛下定夺,兹特钦遵
谕旨向我院查询:关于此事该宗教人员头目曾否呈报政府枢密院,枢密院曾否视彼等为现时
住在北京最为接近之人,而委其请求缩短宗教人员居留年限,以及如果依照该宗教人员头目
之请求,而将旧有期限减为五年,贵院是否将认此种办法违反旧有之规则等因,我院现将上
述各节申明如下:
一、驻在北京之宗教人员头目曾以向理藩院投递呈文中所叙述之同样理由,呈请枢密院准予
缩短我国驻在北京宗教人员之居留期限,盖因此种期限由于宗教团体成员远离祖国,由于与
其父母及亲属之长久别离,对于彼等一向成为极其痛苦之事。
二、我国政府同时加以考虑,一方面注意其所申述之理由,另一方面注意一种重要情况,关
于缩短期限之事在我国与中国政府所订约章之中毫无规定,亦毫不变更成为两国政府相互关
系基础之此项条约之实质。由于此种正当之理由,我国方面对该宗教人员头目所建议之办法
曾经表示完全予以同意,因此曾经准其向中国政府提出呈请,我国特别感到欣幸者,该项宗
教人员曾经迭次承蒙中国政府各种关怀及好意之照顾。
从上述情形,贵院可以看出,一方面驻在北京之我国宗教人员头目,在此事之中,系取得自
己政府之完全赞同而有所行动,另一方面该头目所请求采纳之办法,毫不违反约章之根本规
定,此项规定已在俄罗斯国与中国之间实行百有余年之久,过去已经成为而今后亦将永久成
为友好关系之根据,两国之友好关系已经由于时间之悠久以及相互好意及信任之各种考验,
而获得更大之坚强与巩固矣。
最后,有认为必须合并声明者,则为关于此事之原委,我院均已奏明我国仁慈君主大皇帝陛
下圣鉴在案,我院所接获之贵理藩院来函亦已进呈圣上御览矣。同时申明,此事开始以后所
获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