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达赖喇嘛之合法心
愿,盖因条约亦无禁止拜佛及其他敬神之规定也。再有钦奉我大女皇帝陛下恩旨,准将由准
噶尔地方逃入俄国之中国籍满洲人雅尔哈一名遣来,以便送往北京,惟于鄙人来到伊尔库次
克以后,得悉该满洲人尚未经遣送首途,至于非由中国逃出而系逃俘之人等,条约之中虽无
交付之规定,惟因尊重中国大皇帝陛下之意旨及两帝国间从来之友好关系,鄙人亦于我大女
皇帝陛下明降上述谕旨之后,立即将该满洲人随同萨温诺夫遣送,于沿途之中给予应有之便
利,作为我大女皇帝陛下与中国大皇帝陛下睦邻关系之明证。此后如有中国大皇帝陛下之
属民,同此情形,发现于俄罗斯帝国境内,亦将照办。反之,我大女皇帝陛下切望,遇有应
向俄罗斯帝国召回之情形时,中国大皇帝陛下亦念及两帝国间之十分友好关系,虽于条约中
无此规定,亦勿置之不理,并已命令该通译员萨温诺夫于护送该满洲人时,诸皆友睦行事矣
。为此函达,请烦查照为荷。
骆廉慈郎格
一七四○年十月十八日
25大清国理藩院致
俄罗斯国枢密院函
径复者,顷接贵国所派专差斯切潘萨温诺夫投交贵枢密院来函内开云云等因,惟据我院查
悉,两帝国间自经确定国界以后,双方均极亲善和谐行事,一切均能坚定确实遵守前订条约
,现时更加处于和好不渝及睦谊关系之中。前于雍正九年,当卡勒莫克王赤连敦笃克所派
使节楚伊格珠拉与那穆克格留克及随员等住在北京之时,并未自称为贵俄罗斯国之属民
,因此我国大皇帝陛下认定卡勒莫克人民为蒙古所属之一种民族。已往各年,曾有使节团随
同彼等前来,嗣后始行接待该卡勒莫克使节,并准其参拜达赖喇嘛,俟其由达赖喇嘛处返回
之时,谕令送至国界地方。如果当时贵枢密院来函声明该卡勒莫克人等为贵国之属民,或经
该卡勒莫克使节口头声明此节,则我帝国遵照所订之十一条条约,必不接待该使节人员,亦
不准其参拜达赖喇嘛。因该项人等为贵国之属民,我国并不知悉、故将上述之卡勒莫克使节
加以接待,而于其由达赖喇嘛处归来之后,由我国派遣大臣充任钦差,随同卡勒莫克王赤连
敦笃克所派使节楚伊格珠拉前往卡勒莫克地方。并经我院备函致送贵枢密院,请求接待
放行,俾该项钦差团得蒙接待,准予进入卡勒莫克境内在案。不料当我国该项钦差团行抵国
界,并等候接待之时,贵国色楞金斯克统领竟以文书向我钦差团通知,谓遵照贵国大女皇帝
陛下之谕旨,并依据十一条条约,关于我国钦差团派往贵国所属之卡勒莫克各王一节,毫无
规定,因此实难准将我国钦差团放行,并谓该卡勒莫克为贵国之属民,并非独立之王区等语
。我国得悉此种情形之后,复经我院致函贵枢密院申明,前此我国派往卡勒莫克地方之使节
,均经贵国依照友好关系予以接待,并准其到达卡勒莫克王区,故此次仍请准将该项钦差团接
待放行,现据贵国边防统领声称,该统领等已经奉到伊尔库次克省来函,命令彼等通知,无
论如何不能将该项钦差团放行等情,我大皇帝陛下因依照前订十一条条约派往卡勒莫克王区
之我国该项钦差团未经放行,并谓不合条约未经承认,已经谕令该钦差团返还。惟因现时我
国已经明悉卡勒莫克人为俄罗斯国之属民,而两帝国所订之十一条友好条约中,关于准许俄
国人民参拜达赖喇嘛,以及俄国臣属得派使节参拜达赖喇嘛之事,均无规定,此后贵国卡勒
莫克使节无论如何不能接待,不能准其参拜达赖喇嘛。关于此事我国大皇帝陛下已经加以裁
决,并谕令依照前订条约函达贵枢密院声明,大清国与俄罗斯国两帝国均应遵守所订之十一条
友好条约,该项条约已经互换并向两国沿边人民公布,俾众周知,现在我院保存,以期永久
遵守不渝,达到最为巩固不可变更之睦谊。今后如系违反条约及有约内所未规定之事,两国
均应永遵互换条约确实内容之效力,现因从前所订之十一条条约中,关于贵国所属卡勒莫克
各王使节及俄罗斯人等准许参拜达赖喇嘛之事,并无规定,贵国所属卡勒莫克各王之使节,
无论如何,不能再予准许,为此函达,即请查照可也。
乾隆五年×月×日,一七四○年×月×日
26俄国僧人等致理藩院呈文
为呈请事,窃因俄国僧人于一七四一年四月二十一日,由俄馆声称,前任俄国僧长现已亡
故,因僧等现无僧长主持,为此恳祈理藩院将该僧长亡故情事函达俄国,以便知晓。
关于上述情事,理合呈报理藩院鉴核,敬祈惠允施行,实为公便。
正僧拉弗莲提乌瓦罗夫、正僧安道尼鲁赫夫斯基
副僧雅萨夫伊完诺甫斯基谨呈
27大清国理藩院致
俄罗斯国政府枢密院函
径启者,顷据此间俄馆住持僧人拉弗莲提乌瓦罗夫、安道尼鲁赫夫斯基、副僧雅萨夫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