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五十七。

  五月十一日(丁亥),谕军机大臣等:『据崔应阶等奏「查审台湾捏造匿名揭帖」一案,已交军机大臣会同该部速议具奏矣。此案尚系鄂宁在任时参奏,距今已阅年余,有何难办情节而迁延若此之久!另折所奏「审拟曾曰琇、陶浚、方辅悟等亏那仓库」各案亦系上年夏间参奏之事,即或须提犯质讯,不过台湾往返程期,数月可办;何至事隔经年,始行审结,殊不可解。崔应阶平日尚能实心任事,不应怠缓至此,着传旨申饬』。

  十五日(辛卯),谕:『刑部议覆崔应阶「查审原参亏缺银榖之台湾县署知县曾曰琇拟以发遣军台效力、诸罗县知县陶浚拟以发往伊犁赎罪」二折,细阅案情,该员等从前动支仓库,实因黄教事起仓猝、军务重要,惟恐迟误获戾,悉照武职所开之数随时支应及雇觅夫车番壮给与钱米。现经审明,俱系实用实销,并无侵冒情弊;是该员等均无可加罪。地方官承办军需,如果藉端染指,于法自不容稍贷,即置之重辟亦所应得。若曾曰琇、陶浚二员当官兵剿捕贼匪,发给口粮、盐菜及雇夫抬运军装等项在所必需,实有刻不容缓之势。设使该员等拘泥成例,辗转稽查详报,致误机宜;虽支发不致浮多,其咎转无可逭。今以军行紧急,暂那仓库正项给发,是该员等尚知临事急公;又经审明,实非侵冒。若因其前此之滥应,一发坐台、一发伊犁,于情法未为平允。且使凡为州县等闻知,必皆畏首畏尾;设遇地方猝有紧要军务,既不能为无米之炊,势必坐视违误,于事转多窒碍。该督第因从前参奏原案太重,遂不肯全行开释,问拟未免过当。曾曰琇亏项业已全完,着该部行文调取来京引见,再降谕旨。陶浚虽尚有未完之项,但究与侵蚀不同;着从宽免其发往伊犁效力。又崔应阶另折所奏「原参凤山县知县方辅悟亏缺银榖,亦已照数全完;请免其冶罪,不准开复」等语。方辅悟承办军需情形,与曾曰琇等事同一例;亦着该部调取引见。朕办理庶务,一秉至公,轻重悉视其人之自取;权衡务协其平,有罪者断不容其稍涉幸免,其情果有可原者亦不肯令其丝毫屈抑。将此谕令中外知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五十八。

  二十四日(庚子),谕曰:『温福「请严定偷渡台湾奸民治罪之例」一折,所奏是;已批交该部议奏。据称:「向例客头船户包揽偷渡,俱按首从充军拟徒,并不分别已成、未成。嗣于乾隆八年经藩、臬两司议覆兴泉道禀,由督、抚批准通行,将偷渡未成之客头、船户减等杖徒、枷责完结;从此犯案者率以未成宽减,而无识有司亦每藉此宽纵」等语。闽省客头、船户引诱民人偷渡台湾,最为地方之害;从前定例稍严,原欲使伊等畏法而不敢犯。乃自改未成减等之例,奸徒益无所顾忌,犯者愈多。是原办之督、抚、司、道等徒知博宽大之誉而不顾事理之是非,姑息养奸,私改成例;使其人尚有存者,必当追论其罪。着传谕温福查明是年改办例案之督、抚、司、道俱系何人?即行据实覆奏』。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五十九。

  闰五月初九日(甲寅),谕军机大臣等:『现在军机处行走之满洲大臣人少,因思温福前在军机章京上行走有年,尚为熟练晓事;着传谕温福奉到谕旨,即驰驿速行来京。所有巡抚印务,交崔应阶暂行兼管;其员缺,候朕另行简放。………将此并谕崔应阶知之』。

  十四日(已未),谕曰:『温福着来京,补授吏部侍郎,在军机处行走;其福建巡抚员缺,即着锺音署理』。

  十五日(庚申),………以翰林院侍读学士朱筠为福建乡试正考官、户部主事范栻为副考官。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六十。

  二十四曰(己巳),谕曰:『锺音已署理福建巡抚,其武英殿总裁事务着奉宽管理』。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六十一。

  六月初三日(丁丑),谕〔军机大臣等〕:『本日温福奏折,用四百里驿递,朕初以为或系伊接奉前此谕令来京之旨,是以迅速覆奏;及检阅各折,不过访获洋盗、续获台湾伙匪及地方情形、参革知县。此等事件并非不容缓待者,何必亟亟若此!而明山亦将「覆奏雨泽情形及换班兵丁」等折由军台驰递,均属未协。向来各省遇有地方紧要公事及大员缺出、未便久悬者,例系由驿速达;其余寻常公务,随时入告,则系专人赍进。今温福等所奏别无紧要之事,何以轻付邮传;岂身为督、抚大员,尚靳惜此区区差员路费而不顾疲烦驿马耶!着传谕各督、抚:嗣后除紧要公务不容缓待者仍准由驿递送外,其寻常奏事之折俱着按例专人赍进』。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六十二。

  三十日(甲辰),两广总督伯李侍尧、广东巡抚德保会奏:『盘获偷渡台人十三起,系陈道拱等招引;现饬司提犯赴省,委员严究,按例重治』。得旨:『好!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