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审人犯原准扣除程限。今苗疆既照内地不准展限,请一体扣除」。应如所请』。从之。

  是月,闽浙总督杨廷璋条奏『清厘台属边界,酌定章程:一、台郡彰化县沿山番界,年来侵垦渐近内地,生番逸出为害。今据该镇、道勘明,于车路旱沟之外,各有溪沟、水圳及外山山根,堪以久远划界。其与溪圳不相接处,挑挖深沟,堆筑土牛为界。至淡防厅一带,从前原定火焰山等界,仅于生番出没之隘口立石为表,余亦未经划清。今酌量地处险要,即以山溪为界;其无山溪处,亦一律挑沟堆土,以分界限。一、彰邑各处越垦田园,新、旧界内共二十处;或社番自行开垦、或彲给民人开垦纳租,番民均属相安。若安设官庄,则地尽归官,番民失业;自应遵照乾隆十一年之例,还番耕管。以各社通事、土目为管事,以各垦户为佃人,分别纳租;仍令各通事、土目将经收每年租粟及完纳课银各数目,造册查核。一、淡水、彰化二属划定新界之外,其田园、埔地尽皆退为荒埔,还番管业,不许汉人彲垦。至如淡水厅所属之拳头母山等处逼近生番,时出扰害,业经佃逃田荒;应征粟米,均应按数豁除。其未垦埔田,饬令各业佃勒限三年,开垦升科。一、淡、彰二处沿边要隘,向派番丁把守。今定界之后,新属沿边共应设隘寮十处,派拨熟番二百一十七名;淡水一带共应设隘寮一十八处,派拨熟番七百二十名,加谨防守。其番丁口粮,彰属即于该社番租粟内拨给;淡属向无租粟,查各社番旷埔现在未垦者尚多,应令查出禀垦,以资隘丁口粮。仍令该管巡检同附近汛弁,于定界各处严密巡查』。得旨:『览奏俱悉』。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六百十九。

  九月初五日(丙午),闽浙总督杨廷璋奏:『查台湾北路左营石榴班汛之林圯埔地方,内通水沙连番社,中隔大溪、外达触口。从前因内地偏僻,行人稀少;是以祗于石榴班设汛防守,该地未经议建汛防。近日人烟稠密,商贾往来不绝;奸匪因之潜匿,抢窃时闻。应请将林圯埔地方添设塘汛,即于石榴班汛内拨兵十名、盐水港汛内拨把总一员驻札巡防』。下部议行。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六百二十。

  冬十月十一日(壬午),以福建按察使史奕昂为广东布政使、广西苍梧道富明安为福建按察使。

  十五日(丙戌),兵部议覆:『闽浙总督杨廷璋奏称「台湾北路左营林圯埔地方偏僻,请添设塘汛;于盐水港汛内拨外委一员驻札、于石榴班汛内拨兵十名,估建营房」。应如所请』。从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六百二十二。

  十一月十八日(戊午),豁除福建凤山、连江二县乾隆二十四年分被水冲塌地亩额赋。

  是月,福建巡抚吴士功奏:『台湾府属承审命、盗案件,向例限十个月完结;臣前奏于命案酌减两月、抢窃等案酌减三月,经部议准在案。但命、盗案件既经减定限期,则承缉、承追、承查、承变、承修、承造及盗案疏防等事,俱未便仍照向例扣限。查承审命案既减两月,则凡初参承缉与承追、承变等案请一例减两月,限八月完结;承审抢窃杂案既减三月,则盗案越狱疏防及承查、承修、承造等案请一例减三月,限七月完结』。得旨:『好』。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六百二十五。

  十二月,调任福建金门镇总兵游金辂奏请陛见。得旨:『今用汝为台湾总兵,即宜速赴新任。此最要地,一切勉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六百二十七。

  乾隆二十六年

  乾隆二十六年(辛巳、一七六一)春正月十七日(丁巳),以福建台湾镇总兵甘国宝为福建水师提督,调福建金门镇总兵游金辂为台湾镇总兵;以福建澎湖协水师副将谈秀为金门镇总兵。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六百二十九。

  二月十五日(乙酉),兵部议准:『闽浙总督杨廷璋奏称台湾、澎湖二处参、游、都、守等官,自改例二年报满,调回内地;各员以报满甚易,未免希心速代,于营务难望整饬。请照镇、协大员及文职之例,仍定为三年俸满保题,调回内地候升』。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六百三十。

  夏四月十二日(辛巳),以广西按察使曹绳柱、福建按察使富明安对调。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六百三十四。

  五月十二日(庚戌),吏部议覆:『闽浙总督杨廷璋等奏:「台湾府属凤山县之阿里港在县治东北五十里,南距万丹二十余里、北通台邑之罗汉门、东接傀儡山,逼近生番;且该地流民聚处,抢窃频闻。又,诸罗县之斗六门与彰化县虎尾溪接壤,毗连石龟溪等四十三庄;向多游匪出没,离县窵远:均需设立专员。查凤山县县丞驻札万丹,民淳事简;请移阿里港。又,台湾县所属之新港司巡检驻札郡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