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聚众情罪重大等案,按律定拟后,应从重即行正法。原以该犯等怙恶不悛,特从严办,以儆凶顽而驯桀骜。俟数年后,该处民风稍知敛戢畏法,尚欲施恩,仍照向例办理。其余内地寻常案犯,原不应概行从重。今伍拉纳等乃于寻常拒捕、轮奸等案亦一律以情罪较重,奏请即正刑诛;所办殊属过当!该督、抚等身任封疆,于审拟案件惟当准情酌理,期于平允;固不得稍事宽纵,亦岂得有意从严。乃近来督、抚非失之过当,即失之不及。或因有一案经朕改轻,即遇案不免意存宽减;若有一案经朕改重,即不问情罪之是否允当,概行从复位拟。如伍拉纳等此次审拟各案,岂得为情法之平。而今日又据伍拉纳等奏衙役诈赃毙命一案,亦请即行正法;经部议以「死者本系罪人王常,并非例应绞决之犯,仍应按律定拟」,亦已依拟行矣。是伍拉纳等于内地案犯率皆从重办理,殊属非是。伍拉纳、浦霖,着交部察议。嗣后该督、抚等办理案件,除台湾、漳、泉地方械斗聚众等案仍照旧严办外,其内地寻常案犯止应按律定拟,不得率请从重、过事深刻,以副朕明罚敕法、慎恤持平至意』。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千四百四十七。

  三月初十日(丁酉),谕曰:『哈当阿等奏:「台湾民人前次被贼胁从者,业奉恩旨概从宽宥。此外,尚有初曾为匪,旋即畏法自新;而台湾民风喜争健讼,因其人曾经为匪,多有呈请缉拏者。若再行追论前非,置之重辟,实觉情有可悯」等语。此等民人于前次贼势滋蔓时,力不能御,从而为匪;究由被贼胁迫,非有心从贼随同抗拒者可比。既经悔罪畏法、迁为良善,若重论前非、置以重典,既无以使之自新;而台湾民情健讼,或因此挟嫌告讦,转长刁风。自应宥其既往,量为宽贷。嗣后拏获此等人犯,审明后如现在已为良善,并无过犯,即取具保结,免予治罪;如审明别项过犯,惟当查明现犯实迹,分别按律办理,概不必追问前经从贼之罪。于曲宥之中仍寓创惩之道,使前蹈重愆之徒,益知争自濯磨,勉为良善;以示朕肆眚好生、法外施仁至意』。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千四百四十八。

  十七日(甲辰),谕军机大臣曰:『哈当阿奏「续获会匪林翰奇审明正法」一折,前因伍拉纳、浦霖等将内地拏获贩私拒捕及夺犯殴差为从各犯从复位拟立决,殊失情法之平;是以降旨通饬各督、抚于寻常案犯宜接律定拟,以昭平允。至台湾民情犷悍,不可不严加惩创;如遇械斗聚众等重案及重兴逆匪天地会似林翰奇者,拏获后自应从重迅速办理,不可因有前旨稍从拘泥。外省地方官办理事件,非失之太过,即失之不及。台湾远隔重洋,究非内地可比;若以前旨有「不得率请从重」之语,又复矫枉过正,将情罪重大之案一概从宽,更非朕整饬海疆、辟以止辟之意。将此谕令哈当阿等知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千四百四十九。

  夏四月初二日(戊午),谕军机大臣曰:『哈当阿等奏「审明因奸谋死本夫之郑月娘、张荣,恭请王命,分别凌迟斩决」一折,所办殊属错误。前因台湾民情强悍、又值林爽文滋事之后,地方亟须整饬,是以令将续获会匪林爽文余党及抢劫械斗案情重大各要犯从严速办,以示惩创而靖海疆。今郑月娘、张荣二犯虽属法无可贷,但因奸谋死本夫之案,何省无之;若此等寻常案件亦一律恭请王命,尚有何案应行按例请旨定夺耶!外省办事非失之不及,即失之太过;哈当阿等办理此案,殊属矫枉过正。着传谕该提督等嗣后务宜斟酌案情轻重,分别办理;毋得概请王命,致失情法之平』。

  初七日(癸亥),予福建渡台遭风淹毙澎湖水师协标左营兵陈国忠恤赏如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千四百五十。

  二十九日(乙酉),豁免福建台湾拨运内地遭风失水兵米、兵榖四百八十石。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千四百五十一。

  五月二十一日(丁未),以赞善程昌期为福建乡试正考官、侍讲关槐为副考官。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千四百五十三。

  六月初八日(癸亥),予福建渡台遭风淹毙闽安协右营兵陈朝泰等三十二名恤赏如例。

  十一日(丙寅),予福建渡台遭风淹毙建宁镇标右营兵杨朝恩等二名恤赏如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千四百五十四。

  秋八月初九日(癸亥),予福建台湾水师左营巡洋遭风落水得生把总黄春阳、兵丁陈良凯等五十三名赏银如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千四百五十八。

  九月初二日(丙戌),予福建台湾水师左营巡海兵丁遭风淹毙林斗生、落水得生李贵等十八名、澎湖水师左营内渡兵丁遭风漂没陈天生、落水得生潘日光等二十二名赏恤如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千四百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