臣切陈利害,抚臣亦以为是。今于抚臣入闱之时,复谆切丁宁,望其中止」等语。台湾孤悬海外,聚处其地者多无藉之徒,惟宜静镇弹压,息事宁人,不应听奸匪之浮言,图目前之微利,遽议召垦;或致将来别生事端,甚有关系。朕意亦是如此。周学健与熊学鹏俱是江西人,想果授意于熊学鹏,令其查办耶?此事必不可行。即可传谕周学健知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二十四。

  是月,〔署闽浙总督、福建巡抚周学健〕奏:『闽省台郡于七月初旬风雨猛骤,鹿耳门外损坏商船、淹毙人口,业经委勘外,其余晚禾秀发,可望丰收。内地漳、泉一带于八月十六、七日连得大雨,海潮上涌,城市、村庄间有被水之处;近省地方,七、八两月未得十分透雨:节次遣弁查勘,均不至水旱成灾』。得旨:『所奏俱悉。其被水、被旱处虽不成灾,亦应抚恤,毋致失所也』。

  又奏:『台郡凤山县民邱子刚等因越界筑坝引水灌田,俱被生番戕害。查向来内地民人或侵入番境致被残害,生番罕有无故逸人内地、戕害民人者。是欲保全内地民人,惟有严越界之禁。今邱子刚等被害,皆缘不遵禁令,衅由自致。现惟严饬通事、土目,晓以利害、谕以国法,俾知畏惧;渐令侦缉正凶,毋许轻举妄动,致生事端』。得旨:『所奏俱悉。只可如此办理』。

  又奏:『闽省福、兴、漳地窄人稠,民食官储,内地则赖上游延、建、邵三府所余,外地则藉台郡所产。迩年动拨平粜,未经买补甚多。今岁早稻丰收、晚禾亦皆畅茂,正可乘此秋成,采买补足。现拨司库银两分发台郡各厅县,收获后,即照市价平买,毋累农民』。得旨:『所办甚妥。知道了』。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二十五。

  冬十月,福建布政使高山奏:遵旨前往台湾清查官庄地亩,安辑番民。得旨:『所奏俱悉。此举不过为民间清宿弊,并非为增益钱粮起见;不得错会意也』!

  巡视台湾给事中六十七等奏:『福、兴、泉、漳四府连岁歉收,经抚臣议拨银五万两来台籴买榖十万石运送内地,其所拨之银尚未到台。臣先与道、府按产榖处所多寡情形,豫定派买数目;一面豫备船只,酌定运送章程,使内地仓储不致久悬,台地船户商民亦无丝毫贻累』。得旨:『所奏俱悉』。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二十七。

  十一月,巡视台湾户科给事中六十七等奏操演巡视情形。得旨:『台地远在海外,此等奏报须据实在情形奏闻,不可稍涉粉饰也』。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二十九。

  十二月初八日(辛亥),命翰林院检讨吴嗣爵提督福建学政。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三十。

  是月,巡视台湾户科给事中六十七等奏:『遵旨会同布政使高山清查台湾民番互控地亩,各归原业;现饬开列土名、查造四至清册,永远不许丝毫越占』。得旨:『所办甚妥。知道了』。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三十一。

  乾隆十年

  乾隆十年(乙丑、一七四五)春正月初六日(戊寅),闽浙总督马尔泰、福建巡抚周学健奏:『福、兴、漳、泉四府粮食,向皆仰给台郡;所有八社仓榖,采买时每石定价银三钱六分,平粜时四钱。去岁台郡丰收,自应及时采买;而榖价较前已昂,请将本年应买之榖,准于四府平粜盈余银内照时价加增,总不出八年奏定四钱五分之数,令及早买贮』。得旨允行,下部知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三十二。

  二月十二日(甲寅),兵部议覆:『巡视台湾给事中六十七奏「更定台郡营弁事宜:一、调台武职,接札后多有迁延,兼遇督、提调考等事,仍回内地,在台不及岁余;兵将尚未熟悉,焉能责其训练?请以到台日起俸接算。一、台兵拔补陆路外委,俟基交代回至内地,仍降目兵;亦于体制未协。请照水师之例,事故缺出,就台兵拔补;期满缺出,与内地外委对调」。均应如所请』。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三十四

  二十八日(庚午),户部议奏:『台郡民番错壤,经福建布政使高山会同巡台给事中六十七彻底清查,断以民地归民、番地归番,各相允服。其历任武职旗员庄产,实无侵占投献,致涉争控者。应如所请,照旧管业;并行该督、抚照谕旨转饬台郡武员毋得再行开垦,置立庄田』。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三十五。

  夏四月十八日(庚申),〔户部〕议覆:『福建巡抚周学健疏称「台湾府属按地征种,共纳稻粟一十六万七千有零,并无额征银两。今内地积欠银两,即分作三年带征;所有台属积欠稻粟,自应一例办理」。应如所请,分年带征;如有完不及数,照钱粮例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