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一百四十余丁,又有生、熟各番杂处其中。该处居民大半漳人,以强凌弱,似所不免;必须有所钤制,方可相安无事。其未垦荒埔,查明地界,某处令某籍民人开垦、某处令社番开垦,尤须分割公平,以杜争端。至所设官职,应视其地方之广狭,酌量议添;或建为一邑,或设为分防厅、镇,俱无不可。其应设官长及营汛等事,该督于回省后,俟杨廷理等查禀到时,即会同张师诚悉心详议具奏。至台湾窵处海外,诸务废弛。今方维甸到彼,就地方营伍力加整顿,酌改章程;
若地方官谨守奉行,自可渐有起色。第恐日久生懈,且该处俱系漳、泉、粤民人杂处,素行强悍,总须时有大员前往巡阅,使知儆畏。嗣后福建总督、将军,每隔二年,着轮赴台湾巡查一次,用资弹压。将此谕令知之』。
移福建台湾县罗汉门巡检驻番薯藔;从总督方维甸请也。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二十九。
秋七月十一日(癸亥),谕内阁:『方维甸、张师诚奏「小仁等帮首伙率众投诚,分别办理」一折,闽洋自蔡牵歼毙之后,余党离散;今其伙犯陈赞等带同蔡牵义子小仁、文幅率众投诚,又伙犯吴淡、曲蹄幅二人亦相率乞投,各将船只、炮械全行交出,共计首伙一千三百余名、船六只、大小炮五十余门并鸟鎗、器械等四百余件。阅折内所叙、该犯等情词哀切,出于至诚;自当一律加恩,准其投首。至小仁等各犯,方维甸折内仍分别定拟具奏,固属按律办理;
但所拟未免过重。小仁、文幅二人虽系蔡牵义子,但小仁亲生父母即被蔡牵杀害,其时小仁年甫九岁不知原委,被蔡牵收为义子;直至蔡牵死后,其管事陈赞告知,始悉前情,随日夜啼哭,与陈赞等商量投出。又,文幅亦系蔡牵船上舵工之子,伊亲父故时,尚在襁褓之中,被蔡牵收为义子,现在年止七岁。此二人本非逆犯之子,不必缘坐;且髫龄被劫,久陷贼中,情殊可悯。今皆自行投出,竟当免罪释放,妥为安插。其吴三池一犯,虽曾被蔡牵对为伪职,随同滋扰,但今已畏罪投诚;
其翁昑一犯,虽经随同蔡牵打仗,其后畏惧落后,不过在小仁船上写帐,今亦悔罪投诚:其情罪,皆可末减。吴三池着发往黑龙江,翁昑着发往伊犁。其余各从犯,均着照该督、抚所请,择精壮者三十余人分配兵船,令其随缉;余俱递籍安插。但须散而不聚,免致滋生事端。设有滋事之徒,即从严惩办,不可姑息。又据另片奏:「朱渥随同舟师缉捕奋勉,请旨酌量施恩」等语。朱渥投诚以后,随同兵船出洋,颇知感奋;今能跳过盗船,拏获多犯,尚属出力。
着加恩赏拔把总,以示鼓励。所有此次拏获各犯,均着审明核办。其出力之弁兵人等,并着详查奏明,分别奖励』。
十七日(己巳),以福州协领怀塔布为江宁副都统。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三十二。
八月二十一日(甲辰),命右春坊右庶子方振提督福建学政。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碌」卷二百三十三。
九月初十日(壬戌),谕〔内阁〕:『方维甸上年任闽浙总督,曾将伊母年老不能迎养情形,具折陈奏。当经降旨,令其速赴新任,经理一切;俟本年来京陛见,顺道先由江宁省视伊母,到京后将伊母身体情形据实奏闻。兹据方维甸奏称:「伊母上年自陕南旋,缓程数月,途中劳顿,心神日形恍惚;今年又两次患病。恋子情殷,势难刻离」等语。闽、浙地方紧要,方维甸在彼办理妥协;设此时海洋尚有要务,伊身膺重寄,亦难遽行简员更换。今该处洋面肃清,巨盗均已扫除,地方安谧;
而方维甸母老多病,两地心悬,其情甚为可悯。若将伊调任他省,伊母仍不能就养;两江又系伊本籍,与例不符。朕以孝治天下,不忍拂人子至情。方维甸着加恩令其开缺,回籍养亲,以示体恤」。
调湖广总督汪志伊为闽浙总督。
十三日(乙丑),予福建出洋淹毙兵丁朱水等七十名赏恤如例。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三十四。
冬十月十八日(己亥),以福建按察使广玉为浙江布政使、前任甘肃按察使刘大懿为福建按察使。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三十五。
十二月初二日(壬午),谕〔内阁〕:『户部奏「请饬催陕西等省军需驳查未结各案」一折……。此外,尚有各省协济军需及广东博罗、福建台湾等处未结各案;银数虽属无多,究亦未便久延。着该督、抚等一并速行题报核销』。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三百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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