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亦不得混用湿冇之谷抵塞各等弊;如有此弊,光注叔侄自愿补足交纳,不敢异言。借约三年为限,自道光癸巳年冬起,至丙申年冬至前止,如递年照纳银主租利谷外,听光注叔侄备足原借番银四百元,赎回庄业佃租借字;若无备银取赎,仍应听林按年就伊现耕控抵租谷三十六石,不得异言。此系现银明借,出自甘愿,并无抑勒,不得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拨庄业佃租质借银字一纸,并缴赎回林得三典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质借银字内番银四百元足讫,再照。内添注「安邦」二字。

  道光十三年十一月日。

  为中保人林居观

  立拨庄业佃租质借银字业户林明注,即林光注亲笔

  同侄林国荣

  第五一之一阄分字

  同立阄分字人郭振岳、姜胜本,缘于雍正十三年,向老密氏等合给大溪墘槺榔林荒埔一处,东至高山顶,西至海涯,南至大溪,北至大堀溪,四址明白。协同招佃垦辟,陆续成田,报升在案。因乏溪流灌荫,乃是旱田,不堪奉文丈甲,依年冬丰歉,一九五抽的,业主得一五,佃人得八五,收租供课无异;祗以佃户日多,事务日繁,合理之难免维艰,曷若分收之较为方便。爰是鸠集佃户酌议,随其美恶,品搭匀称,踏明界址,课业对半均分,立阄拈定,至公无私。焚香告神,拈著者永为己业,分户各管,禀蒙厅宪王立碑定界址,胜本拈着东畔,振岳拈着西畔。自今以后,各管各业,各完已课,世世子孙永不得侵占翻异滋端。此系仁义合伙,各凭公道,两无迫勒,但恐日久口说难凭,合立阄分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照。

  批明(略)。

  乾隆九年月日。

  代书人某

  在场人某

  佃户某

  业户某某

  第五一之二找绝杜卖契字

  立找绝杜卖契人张凤华,弟观华、会华,偕侄锡泰、侄孙润番等,有同承父祖阄分庄业二所,坐落猫捒东堡。其一原载土名岸里社西势尾,东至岸社冒仔达等埔沟为界,西至山坪顶为界,南至大车路为界;北至溪崁为界。又一土名阿和巴庄,东至搭连庄沟,与廖盛草地石碑为界,南至水堀头张承祖草地石碑为界,北至敦仔等草地为界。两处界址,俱各明白。前因积欠公项,就界内抽出大租,于乾隆三十六年间,向江九荣官典借银三千六百元。又就界内抽出同庄等处十分之三租业,并配供粟番租,于乾隆三十七年正月间典与廖时济官价银二千二百元。又就界内抽出田四十甲四分,年带正供粟七十五石零斗,系华叔侄留存自管。其余界内各庄租业,带纳番租供粟采买等,于乾隆三十六年、三十七年并四十一年间,先后之契四纸,向杨振文官典契价共银一万八千一百二十六大元正。兹典年限未满,又因积欠府宪盐课,差追莫措,叔侄相议,愿将各典找价卖绝,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向原典主杨振文官议找承买,三面言定连江宅、廖宅所典之业在内,值时价银二万五千一百二十六元,除原收各契典价银二万三千九百二十六元,再找卖价银一千二百元,合共价银二万五千一百二十六元,折纹重一万六千五百八十三两一钱六分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原典庄业照前契内所载坐址租额,付与银主杨振文官永远管掌为业,仍带纳番租供采丁耕等项。其前年所典江宅、廖宅之业,亦即对明付与杨振文官前去备价赎回,归一掌管,永为己业。其应纳番租供粟等项,照前原典额所行,华等一卖千休,不敢异言生端,日后子孙亦不敢言找言赎。保此庄业俱系华等同承父祖阄分界内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华等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今欲有凭,立永杜绝卖契一纸并连上手印契司单抄白番契,及原典找各契,共九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内找卖价银一千二百大员,合前年先后典找,并典江、廖二家各契典价银共二万五千一百二十六员,折纹重一万六千五百八十三两一钱六分足,再照。

  批明:华叔侄原留祖业,配纳供粟七十五石零,兹再拨出供粟二十石零八斗四升五合九勺,配带杨振文官完纳。四十三年止,以前华叔侄等之事;四十四年起,后系杨宅之事。其丁耗照供配纳,再照。

  批明:水堀头下公馆议约墙围内正屋带两廊仓,此后归杨振文官掌管为业,墙外两边护屋,仍归华掌管,外带北庄仓廒一坐,并归杨宅,再照。

  批明:此业原带朴仔篱口上下埤圳通流灌溉,及各庄牧牛圹埔一并归付银主杨宅掌管,再照。

  乾隆四十三年八月日。

  在场母潘氏、潘氏

  侄孙润琼、润番、润奎、润玉

  知见兄仁揖、叔澄瑞

  为中谢大木、石妈慎、杨振翰

  侄锡泰

  秉笔侄云川

  立找绝杜卖契张观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