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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八一 谕示
  第一八二 总契字
  第一八三 尽归垦底契券字
  第一八四 谕示
  第一八五 谕示
  第一八六 建设隘寮规约
  第一八七 隘务规约
  第一八八 山批字
  第一八九 永耕字
  第一九○ 垦字
  第一九一 垦照
  第一九二 谕示
  第一九三 谕示
  第一九四 谕示
  第一九五 谕示
  第一九六 谕示
  第一九七 谕示
  第一九八
  第一九九 移文
  第二○○ 谕示
  第二○一 谕示
  第一垦单
台湾府凤山县正堂纪录八次署诸罗县事宋,为恳给单示,以便垦荒裕课事。据陈赖章禀称:『「窃照台湾荒地,现奉宪行劝垦章,查上淡水大佳腊地方有荒埔一所,东至雷厘、秀朗,西至八里分干脰外,南至兴直山脚内,北至大浪泵沟,四至并无妨碍民番地界,现在招佃开垦,合情禀叩金批准给单示,以便报垦升科」等情,业经批:「准行」,着该社社商、通事土官查勘确覆去后,兹据社商杨永祚,伙长许总、林周,土官尾帙斗谨等覆称:「祚等遵依会同伙长、
土官,踏勘陈赖章所请四至内高下不等,约开有田园五十余甲,并无妨碍,合就据实具覆」』,各等情,到县。据此,合给单示付垦。为此,示给垦户陈赖章即便招佃前往上淡水大佳腊地方,照四至内开荒垦耕,报课升科,不许社棍闲杂人等骚扰混争;如有此等故违,许该垦户指名具禀赴县,以凭拏究。该垦户务须力行募佃开垦,毋得开多报少,致干未便,各宜凛遵,毋忽,特示。
  康熙四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给发淡水社大佳腊地方张挂。
  第二佃批
  接广第二号佃人林子钦执照
立佃批淡水摆接新庄业主林成祖有课一所,庄名摆接,东至秀朗溪,西至摆接溪,南至摆突突,北至武劳湾。今有佃丁林子钦前来认佃,经拨犁分半张,实开二甲五分,前去自耕引水灌溉成田,每甲照台例纳粟八石,不论丰歉,不得增多减少。粟务须车到公馆,经风搧净,照数交纳,以资输课急公,不得短少升合。本佃须当安分守业,不许聚赌窝奸,牵牛扰番众打架滋生事端,干犯宪禁;如有等情,听业主鸣官究逐,招别佃顶耕。如本佃要将田佃转卖他人务须报知业管查明果系诚实之人,方许顶耕。
今欲有凭,合给佃批,付执为照。
  别买陈王田二分四厘三毫二丝,计水田二甲七分四厘三毫二丝纳租。
  乾隆十七年四月□日给
  业主 摆接新庄业主林成祖图章  管主 摆接庄管事林元高图记
  第三佃批
立给佃批业主刘振业,缘本宅南港仔庄尾原界内,开垦未透旷地一所,今有谢茂开前来承佃,认垦犁分半张,明议定丈篙一丈四尺五寸为一篙,每张犁分并屋场、菜园、禾埕、圳路在内,以六甲为准,其租首二、三年,照台例一九五抽的,供纳社番口粮粟。至供成水田日,按甲纳租粟八石,无论年情丰歉,业佃不得加减。其租务要晒干风净,早季完明,送至业主公馆交纳上仓;若其佃人欲退卖下手,先报明业主清完租粟之后听佃退卖,业主不得阻难。再议明:开筑大埤圳三年之内,工资费用银两四六均出,业四佃六,三年之后系佃自理。
口恐无凭,立给佃批,付执为照。
  业主何某。
  乾隆三十二年十月□日给。
  第四谕示
头品顶戴、督办台湾防务福建巡抚部院一等男刘,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台湾清丈各属田园,所有各业户所执契据,或与现丈田甲不符,或有田无契,准于清丈后由藩司一律刊发新单,以资永远管业;并将应抽丈单经费,别候核定数目,按甲抽收,不准地方官及委员胥役私索分文,历经本爵部院出示晓谕。现查台南、北各处田亩陆续丈竣,亟须刊换丈单,次第给发,以免躐等。本爵部院业将按照等则,抽费给单章程奏明办理在案。兹特明定章程十条,列单出示晓谕,以便阖属咸知遵照。
为此,示仰该业户等一体知悉:尔等务须遵照后开章程,依限带契赴局验明数目,查照现丈甲数,填给新单收执,以凭永远管业;并各遵照现定等则,一面照缴丈单经费,一面立时领单,以免迟延压搁。至此次给单,系奏明由官抽收丈费;如有员绅胥役人等私自需索分文,准该业户即行指名,禀请查究;如该业户有不遵此次定章,定即一并照章查办追缴,各宜凛遵,毋得观望自误,切切,特示。
  计开:
  一、田园无论新旧,此次换发新单,分上、中、下则定价收费:上则每甲收通用番银二元五角;中则每甲收二元;下则每甲收一元五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