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银三十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批明:中金银一元,取赎之日备还。

  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日。

  亲笔人许月

  为中人兄许见明

  在场见人母亲谢氏

  立当水田契人许月

  第五五杜卖尽根水田收定头银字

  立许杜卖尽根水田收定头银字人顶店庄巧胜材,有自置买王鹄水田一所,址在中庄,经土地调查,丈明七九番田二甲二分二厘二毫五丝;又八十番田一甲七分八厘九毫,其四至界址水份,俱各登载上手买契字内明白。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水田许卖尽根,先尽问房亲至戚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与大甲街梁比美观出首承受定买,当场议定此水田时值杜卖尽根价银二千五百五十大元正。今梁比美观先备出定头银五十大元,即日同中材亲收足讫,其余尚剩田价银二千五百元,订限本年旧历十月十五日。材自当再立杜卖尽根田契字,并缴誊本暨全宗契券及起耕,交付买主梁比美观;而梁比美观应将田价银照数凑付材足讫,两不得刁难,度外逾期。至于有收前佃贌耕碛地银,材自己理还,不干买主之事;若有上手不明等事,材自理明,以待至期交卖。此系仁义交关,二比喜悦,各无反悔翻异,恐口无凭,理合立许杜卖尽根水田收定头字一纸,付执为据,此照。即日同中材亲收过字内定头银五十大元正足讫,又照。

  光绪三十年甲辰岁旧历九月日。

  代书人何某

  为中人何某

  立许杜卖尽根水田收定头银字人巧胜材

  第五六收过头银字

  同立收过头银字人廖万庆、张石莲、陈士头等,有各置山场埔地物业,连成一所,贯在石碇堡,土名八份寮庄。前因业界份历久糊混,兹请公亲到地调处,订作六份均分:廖家应得三份,张家应得二份,陈家应得一份,俱各欢然听从。爰是公同抽出山埔地一所,东至立石,西至溪墘,南至立石,北至立石。此段物业喜送廖文水、廖清林、张安等,以为公亲礼之业。其余山场埔地物业,东至大仑分水为界,西至公亲业毗连立石及小坑大溪各为界,南顶至岭分水透下坑墘与陈派业毗连为界,北至小坑透大湖与陈省业毗连为界,四至载明,带食大小坑水,圳路引接,通流灌溉,并带棕、茶、竹、木、果子杂物等项一应在内。今因乏银别用,和同妥议,愿将此四至内山场埔地杂物等项,公同共卖,即托中引就与廖泰山、陈士看、陈神佑等同出首承买,时同中三面言议估值价银一百六十大元正。即日当场万庆、石莲、陈头等同收过定头银一十二大元正,约至丙戌年八月终,买主再备业价银一百四十八大元正,到时银契两清,俱各听便,不得生端滋事。此系各各甘愿,永无反复,口恐无凭,今欲有据,同立收过定头银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当场万庆、石莲、陈头等同收过定头字内佛面银一十二大元正完足,讫,再照。

  一、批明:卖立如有现在安葬风水,到时任从抽起,声明并照。

  再批明:张家灵堆一穴,廖家灵堆一穴,批明,再照。

  光绪十一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廖清林

  为中人廖文水

  在场知见人陈喜、廖珍、张安

  同立收过定头银字人张石莲、廖万庆、陈士头

  第五七找洗字

  立找洗字人吴光宝,缘去年十一月冬间,有承祖父遗下沙园一段,址在武营埔,东西南北四至界址,载在丈单买契字内详明。凭中引向游番出首承买,经已立杜卖尽根园契字,报据当日时值园价银,三面议定,随时备足,银字两相交收足讫。自此园一卖千休,并无留存价银找赎之理;祗因宜兰俗:一卖议出,一找之事,是日同中明议,游番甘愿备出找洗银五元,以循俗例。即日同中将此找洗银项五元,吴光宝亲收足讫,立出找洗字一纸,付交游番存照,以后子子孙孙永不敢言找赎之事。此乃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笔乃有据,合立找洗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宝同中亲收找洗字内洋银五元足讫,再照。

  光绪十八年二月日。

  代笔人吴碧山

  为中保人际赐成

  知见媳妇吴杨氏

  在场人长孙春荣

  立找洗字人吴光宝

  第五八执照

  凤字第四十六号执照

  大租户执照

  特授淡水县调署凤山县正堂李,为给发执照事。

  照得全台田园,奉爵抚部院刘奏准,一律清丈定章,就田问赋,归小租户领单承粮;其有大租户情愿仍旧承粮者,自应另给执照,以凭管业。今据观音内里姑婆寮庄大租户许协继,自向小租户查开户名对明司单,计田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