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乾隆四十九年十二月,韩宁顺买过陈君锡承祖开垦阄分,并与兄弟陈君强应份陈行烈、陈行熙佃户庄业,坐落土名诸邑大槺榔保、荷苞屿、桥仔头馆等庄,分为内外股,内带公馆、地基、竹围、树木、旷地、潭堀,年完陈行烈户下供谷一百五十五石五斗六升八合,廍饷银一十六两五钱七分,■〈勹外云内〉丁银三两零二分;又完陈肇基户下供谷四石一斗,■〈勹外云内〉丁银八分,契面银三千六百大元。又杜卖契二纸,并缴前胎借单一纸,共三纸,又佃簿一本。

  一、条:干隆五十一年,韩宁丰典过新埤庄洪奕智本庄前洋水田一甲六分,契面银三百大元。

  一、条:干隆五十七年二月,韩大德典过陈健缘承祖遗下大槺榔庄洋田一所,契面银六百大元,并缴契三纸,带阄书一本。

  一、约:文武生员能乡试者,每名每年准分一份,收作乡试之费。自取进之年起收,至没世之年止,历年亲族中生员名数多寡,多则多份均分,寡则寡份均分,不得恃强贪取,此照。

  一约:文武举人初中之时,将书田停分一年,与该举人收作覆试及会试之费,以后则与生员公分;唯举人每年准分二份,仍收至没世之年止,均不得恃强贪取,此照。

  一、约:文武进士能殿试者,初中之时,将书田停分二年,与该进士收取作朝考及殿试之费,以后则与生员、举人公分;唯进士每年准分三份,仍收至没世之年止,均不得恃强贪取,此照。

  一、约:该「捷记」书田原为鼓舞族中生员乡试及会试、殿试而设,为子孙者当知「捷记」之义,立志读书,联捷科甲;如不能乡会者,一切军功捐纳及监生、佾生并冒籍越考虽至出仕,亦不得与分,此照。

  一、批明:该馆业契俱无注立书田字样,倘族中有不肖人等将此业契盗出胎借典卖,或与为私相授受,或从旁诱惑,藉端营霸,欲断吾数世书香者,一体灭绝,横死道路,尔子孙有志者,自当执此约字,出首禀官究追。至所胎借典卖之银,应就盗契出借出卖之人是问,不得累及他人,此照。

  嘉庆二年二月日。

  代书人韩有才

  同立书田约字人韩长文、韩曰文、韩熙文

  第七节共有

  第一 垦辟合约字

  第二 杜卖尽根田契契字

  第三 杜卖归管尽根田园佃厝契字

  第四 合约字

  第五 合同约字

  第六 合约字

  第七 卖尽根契字

  第八 尽归管垦业股份字

  第九 尽归管垦业股份字

  第一○ 归管田契抽银字

  第一一 退股字

  第一二 合约字

  第一三 分管合约字

  第一四 出分垦阄书字

  第一五 卖退佃底字

  第一六 归就字

  第一七 归绝卖契字

  第一八 卖尽根契字

  第一九 碑文

  第二○ 碑文

  第二一 谕示

  第二二 谕示

  第二三 谕示

  第二四 谕示

  第二五 悔过字

  第一垦辟合约字

  立同集四大股伙,垦辟桂竹林、东坑仔、新老北察、打鹿坑等处合约字人刘缉光、刘育英、林际春、林际兴、林际安、刘新传等,情因桂竹林一带地方,皆缘前承垦各户,先后迭遭凶番扰害,以致屡辟不成。迨光绪十年间,经光等招集股伙,向得刘彭昌承给开垦,并奉林统宪给垦,佥议公号曰金永昌,踏定四至界址,东至桂竹林大横岗顶天水流内为界,西至枫仔坑岭顶水倒东为界,南至汶水河直透出西大河底为界,北至社寮坑横过橹枝岽东坑、新北寮、打鹿坑皆尽北尾从岭顶直透水倒南为界。所有界内菁山旷地、高低平埔,任凭设隘把守开关。兹昌等当日公同议定,按一十六小股,作为四大股垦辟,刘缉光应得一大股,林际春应得二小股,林际兴应得一小股,林际安应得一小股,伊兄弟三人共应得一大股,刘育英应得一大股,刘新传应得一大股,各自照股征派本银开辟。前虽陆续开成有田园,经宪清丈升科纳课;然开辟至今,尚未尽垦成业,必须照股再行征派,以期有成;倘后有不照股征派者,无论前所征本银多寡,概行抹销,不入股份。然此无非欲股伙同心协力,襄成巨业,俟尽垦成田园之日,再行报丈升科,供纳国课,即依照股份均分业产,各凭阄定界管。此乃各股伙欢允,苦甘同味,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开垦合约字四纸一样,编立「元、亨、利、贞」四字为号,各执一纸为据。

  一、批明:此业印垦契一纸,并清丈红单四纸,共五纸,公议交于林际春收存。宜垦一纸,交于刘缉光收存;如有要用,均宜取出阅看,不得隐匿,立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