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房义记、三房礼记、四房智记、五房信记等。窃我等五大房子孙叨沐祖德,蒸尝收关;然其昔遗田业,今已变尽,祗存祖屋前后及右畔城堤脚田地、埤埔而已,年虽出息无几,聊可藉堂上祖先逐年香火之费。爰是公同议将所存田地埤埔,年收租谷各房轮流,自长至五,周而复始,向佃支收。除虔备香火之需外,倘有盈余多少,登记在账,期年一会,俟能成数出借生息,以垂久远,庶我族众均有公益焉!合同立合约字一样五纸,各房各执一纸,永远存照,而杜侵鱼,并设轮流记账公簿一本,以昭后览。

  批明:祖屋埕前菜园一埒,分作五份,各房栽种,合登明,照。

  批明:埤南大埤业已截卖张玉臣掌管,其价银除公同修理屋工料及还借款外,尚剩几多,已照五份均分,各房支清矣!合登明,照。

  批明:公屋竹园禁止私伐;如敢故违,闻众公罚,不饶吞,登明,照。

  光绪二十一年(乙未)正月日。

  代书宗亲苏仪廷

  场见族长周成和

  同立合约字人长房周仁记(即佛佑)

  次房义记(即太平)

  三房礼记(即进贵)

  四房智记(即维泽)

  五房信记(即新扶)

  第六九阄书字

  立阄书字长房连乞、次房连贵、三房连英、四房连正,言念碍于次房连贵况于枉古尚未有继嗣。窃闻张公九世同居之风成而可慕,然茂树必有生枝,兄弟必能分爨,古今传之于今,吾人能不望风怀想,亦不能安忍一旦而分爨乎!爰是邀请家房姻戚公同妥议,将承祖父遗下大租粟本厝公租、鸡笼头店税地基及牛椆港公租、土宠间租粟、沓田公租、北势湖园税一概在内,付父亲、母亲逐年抽为日食之资,缴完正供社租,并及公妈年节祭扫费用,其雷公陂田段以及家器物业所有欠债项,俱各按作三大房均分支还。此系公同妥议,拈阄为定,各管各业,不得争长竞短,以失和气。惟祈螽斯衍庆,鳞趾呈祥。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阄书字三纸一样,各执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父亲、母亲逐年应收大租粟抽的并本厝公租,年该应纳正供社租口粮;其余剩者,珍夫妻日食;如百年已后,留存公尝之资,各房照序轮流祭扫,周而复始。如是值年之人,至期将图记、租簿、正供单、社租单交过下值年之人收照,各房不得擅行变卖,亦不得争收,再照。

  批明:父亲、母亲逐年应收鸡笼牛椆港公租、沓田公租、土笼间租、北势湖园税、鸡笼店税地基,逐年自收夫妻日食及年节祭扫之费,各房永远不得异言生端数目之事。此系父母百年以后,将此六段日后按作三大房均分,各房亦不得争较混收,再照。

  批明:长房长孙忠义应得竹围外园田二段,东至小圳为界,西至竹围外公田为界,南至公竹围脚为界,北至大路为界,再照。

  批明:长房连乞应得雷公陂田一段(以下略)。

  批明:三房连英应得雷公埤一段(以下略)。

  批明:四房连正应得雷公田一段(以下略)。

  批明:次房违贵应得租业是三房均分,日后不拘何房有男儿过继,无论先后,对父亲给出养育佛银一十二大元,各房不得争较,批明,再照。

  批明:如是有承高曾祖之公尝,如是值年之际,须要三大房当同到佃公收公费,其余剩者照三大房均分,批明,再照。

  一、批明:雷公陂田契据全宗共八纸,现尚未分执,暂交三房连英收存;倘要用时,取出公照,不得推诿,俟后日分拆时各分各执,批照。邱静山手批

  一、批明:抽出北势湖大坵园,于光绪十一年十一月,经归就与堂侄益辉掌管,批照。邱静山手批同治五年十二月日。

  代笔族叔祖庆云

  知见堂伯五子

  兄俊哲

  母舅人尤成家

  在场父亲国珍

  母亲尤氏

  立阄书字何连英、何连乞、何连正

  一、批明:沓田公租谷七石正,又鸡笼店税地基抽出作三大房均分,照。

  一、批明:承公租谷九石六斗正,按作三大房轮流耕作,周而复始,各不得拖过期限,声明,照。

  一、批明:前有正身茅屋计共五间,中间抽出为公厅,左右尚剩四间,连正侄忠义应得,又右畔瓦屋一概连英应得,别房不得混占,照。

  一、批明:北势湖园若有人掘土者,税银历年母亲收为养赡之资,声明,照。

  一、批明:土笼间租七石,有向尤成家借其佛银五十一大元正,利息逐月加二行;若要赎回之时,母利按作三大房均摊,或不均摊齐足,不能相争此业,照。

  一、批明:土笼间尚有找洗字一纸,系是连英收存,后日行用,不得刁难,照。

  光绪十年十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