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唐设立阄书四本,将先后回唐自置房屋业产,配作四份,分与二房胞弟维■〈坚〉,三房胞侄成家,四房胞侄光禧及在唐长子辅铎四人各得一份。又别置在唐公业,俾四人轮收。复将埤城隆益枢记股内抽银一千元,注明维■〈坚〉之额,至戊寅年终,得利银二百元,连本银共一千二百元,内庚辰年维■〈坚〉身故,抽去本银六百元,余六百元仍附枢记股内。其在埤产业系己卯年维枢公回埤,设立阄书五本,为长男辅铎、次男安然、三男自在、三房侄成家、四房侄光禧等配作五份,每人分银一千五百元。
惟安然、自在二人尚在幼读,加贴婚娶书费银各五百元,俱合在隆益枢记股内。又置公业七千五百元,每人各分一千五百元。余枢记所存公款五千七百元,系维枢公自己掌管。此盖先夫所立条规,法至良,意至美也。不意先夫去年谢世,二房侄辅祈、辅汀称伊无分在埤公业,又无加分银项。氏仰体先夫友于之志,不忍令去不均,爰集诸子侄议请公亲将二房所缺额数,就隆益枢记股内摊补均匀,并将公业契券检交诸子侄再立阄书六本,俾各执掌,着为定章。
庶几一劳永逸,上以成先夫之雅谊,下以杜后日之纷争。自今以往,各人凭阄书管业,安分经营,不得异言生端,致乖和气。尔等务宜遵守,毋替斯言,是所深愿也。谨列条规于左:
一、长房长子辅铎,丁丑年阄分在唐业产价银二百七十八元,又分长孙光趁业估银二百二十六元,又己卯年阄分银一千五百元,附枢记股内,又分公业估银一千五百元。以上共分去银三千五百零四元正,此照。
一、长房次子安然已故,传孙甘棠承顶,己卯年阄分银一千五百元,又加贴婚娶书费银五百元,俱附枢记股内,又分公业估银一千五百元。以上共分去银三千五百元正,此照。
一、长房三子自在已故,先夫在日,再立一子奇才承顶,己卯年阄分银一千五百元,又加贴婚娶费银五百元,又加枢记股内,又分公业估银一千五百元。以上共分去银三千五百元正,此照。
一、二房维■〈坚〉已故,传两子辅祈、辅汀承顶。维■〈坚〉自咸丰十年,经与先夫分爨清楚。光绪丁丑年,先夫回唐,念同胞情谊,仍给阄分唐业二百七十九元,又给对天掞、天送借项二百元,贴二房侄婚娶。又另给单,对隆益枢记股内本银一千元,合戊寅年终得利二百元,内控庚辰年维■〈坚〉别世抽作丧费六百元余祗存六百元,附枢记股内批明。于此,以前银单不得执照。又己卯年给维■〈坚〉妻银二百元,兹复就枢记存款内抽出银一千八百元,以补二房无分在埤公业及无加分银项之数。
又另给现银一百元。以上共分去银三千七百七十九元正,此照。
一、三房维晃早世,子成家承顶,丁丑年阄分唐业二百八十一元六角,又己卯阄分银一千五百元,附枢记股内,又另分公业估银一千五百元。以上共分去银三千二百八十一元六角正,此照。
一、四房维扈幼殇,螟光禧承顶,丁丑年阄分唐业二百七十八元,又己卯年阄分银一千五百元,附枢记股内,又分公业估银一千五百元。以上共分去银三千二百七十八元正,此照。
一、长房在唐妻蔡氏,义贴赡老银八百元,附枢记股内,此照。
一、长房在埤妻赵氏,议贴赡老银八百元,附枢记股内,批照。
一、长房次媳李氏守节,议贴月费银三百元,附枢记股内,此照。
一、公议:枢记存银六百元,仍附枢记股内,得利即交赵氏为逐年祭祀应酬诸费,此照。
一、公议:就枢记存款内抽出银一千四百元,又抽出借项六百元,合共银二千元,贴回唐盖屋用,此照。
一、承己卯阄书,批明先夫买过顶横街店三座,带后大厝连起估银二千元,归甘棠、奇才两房掌管。
一、批明:唐埤二妻蔡氏、赵氏赡老银,将来百岁后,蔡氏之额归铎执掌,赵氏之额归甘棠、奇才掌管,此照。
以下尚在十一条批明,兹省略。右寿字号阄书交三房成家执掌。
光绪十年二月日。
长房长男辅铎
三男奇才
孙甘棠
同立阄书合同人郭维枢妻蔡氏、赵氏
二房侄辅祈、辅汀
三房侄成家
四房侄光禧
公亲卢尔德嘉
陈维新、刘荣懋、黎拱宸、吴焕
秉笔吴斗辰
第三转典瓦店契字
立转典瓦店契人郑宣箸,有承父遗下应得转典得阙士万瓦店一座,连天井过水,坐南向北,土名贯在锡口街下土地公前,东至郑家店为界,西至杜家店为界,南至后草厝为界,北至车路中为界,四至界址明白。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