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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长房在唐妻蔡氏,义贴赡老银八百元,附枢记股内,此照。

  一、长房在埤妻赵氏,议贴赡老银八百元,附枢记股内,批照。

  一、长房次媳李氏守节,议贴月费银三百元,附枢记股内,此照。

  一、公议:枢记存银六百元,仍附枢记股内,得利即交赵氏为逐年祭祀应酬诸费,此照。

  一、公议:就枢记存款内抽出银一千四百元,又抽出借项六百元,合共银二千元,贴回唐盖屋用,此照。

  一、承己卯阄书,批明先夫买过顶横街店三座,带后大厝连起估银二千元,归甘棠、奇才两房掌管。

  一、批明:唐埤二妻蔡氏、赵氏赡老银,将来百岁后,蔡氏之额归铎执掌,赵氏之额归甘棠、奇才掌管,此照。

  以下尚在十一条批明,兹省略。右寿字号阄书交三房成家执掌。

  光绪十年二月日。

  长房长男辅铎

  三男奇才

  孙甘棠

  同立阄书合同人郭维枢妻蔡氏、赵氏

  二房侄辅祈、辅汀

  三房侄成家

  四房侄光禧

  公亲卢尔德嘉

  陈维新、刘荣懋、黎拱宸、吴焕

  秉笔吴斗辰

  第三转典瓦店契字

  立转典瓦店契人郑宣箸,有承父遗下应得转典得阙士万瓦店一座,连天井过水,坐南向北,土名贯在锡口街下土地公前,东至郑家店为界,西至杜家店为界,南至后草厝为界,北至车路中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内带楹桶、砖石、门窗、户扇等项在内,年配纳地基租银三钱正。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瓦店转典于人,先尽问该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送就转典与郑载盛公出首承典,当日同中三面议定,载典出时价佛银六十二大元正。银即同中收讫;其瓦店连过水等项,随即同中踏明界址,付银典主前来掌管,收税纳租,不敢异言。保此瓦店系箸承父遗下应得转典之业,与兄弟该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如有不明,箸一力抵挡,不干典主之事。其店不拘年限,听前典主郑如圭备足契面银还,取赎原字,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转典瓦店契一纸,并缴上手契四纸,典契一纸,合共六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转典契内佛面银六十二大元正完足,再照。

  咸丰十年三月日。

  代笔人郑本立

  为中人郑大白

  知见人郑三省

  立转典瓦店契人郑宣箸

  第四起耕典水田契银字

  立起耕典水田契银字人周清大等,因先年有同成福公合伙明买周屋水田一所,坐贯大加蚋堡,土名锡口后五份埔庄。其四至,东至充公田为界,西至圳为界,南至成福公田为界,北至大孙田为界。又另大孙田一坵在内,带食永春陂水二分半正引圳到田,通流灌溉。经丈三分六厘三毫零二忽七微半,年配钱粮照应份完纳,又大租谷六成三斗正。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水田尽行出典,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典,外托中引就向与林尊荣兄弟等出首承典,时同中三面议定值得起耕典价银一百八十六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随即同中踏明界址,起耕交付典主招佃耕作,收租抵利,不敢异言。其田不拘年限,若要取赎,订于八月中秋前先送定银十二元正为凭,其余约至冬节前备足,一齐清还,赎回字契,不得刁难。保此业系是大承买之业,与别房人等无干在先,亦无挂借他人以及来历交加拖欠钱粮大租不明为碍等情;如有情弊,大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典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起耕典水田银字一纸,并上手承买周屋印契连司单一纸,又合约二纸,又垦批一纸,共缴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清大亲收过字内银一百八十六大元正足讫,再照。

  光绪二十年葭月日。

  再为中人周天生

  代笔人周虎文

  为中功兄周锡树

  知见人功叔锡然

  胞兄嫂林氏

  立起耕典水田契银字人周清大

  第五杜卖尽根田契字

  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人武东堡柴头井庄詹阿和、詹阿光,侄阿忠、阿卑兄弟等,有承父遗下应份阄分水田一段,坵数不等,经丈一甲二分五厘正,址在林厝仔庄面前洋,年配纳业主大租粟一十石正。东至圳沟大路为界,西至本家田为界,南至萧、张家田为界,北至石头公田詹家、张家田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费用,叔侄相商,愿将此田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向与旧社庄萧子玉、新五甲公首事萧莱芹等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议定时值出得尽根田价银三百三十三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去掌管,起佃招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