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即光绪十三年二月,租与英商德记洋行,当面议约,每年纳租银二百大元,经已立明合同约字。倘该厝如被风雨损坏以及水火不虞,应归黄合发出资起造修理,不干德记行之事。其厝如黄合发不欲租与德记行,务须预先一年之前通知;德记行不欲承租者,均须预先一年之前通知黄合发。此系两愿交接,各无抑勒,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存照,此据。

  光绪十二年二月日。

  知见人黄鼎元、黄神福

  同立租店合约字人黄合发号、德记洋行

  第二七税佃字

  立税佃字人业主复源号、佃户恰记行,因复有瓦店一座,计四坎,各两进,址在奎府聚下中街后,左至义发,右至捷昌,后至公路,前至大港内,门窗、户扇俱各齐全,外一总埕税与英商怡记洋行,前去开设茶馆等件生理。言议全年租银五百大元,系先税后住,不敢逾期。其厝有毗连邻佑,交厝之后,佃户不得擅自改作高楼,以伤邻居内之厝屋。如被风雨损坏,报明业主修理,不得私行修理,扣除税项。若佃户再整顿,油漆诸费概自主理,与业主无涉。至于外埕翻起房屋及新起楼屋,言议细户备出无利碛地银一千五百元,交付业主收去;若起盖费项多少及修理,亦佃户支理,与业主无涉。其厝内外如佃户合意居住,业主不得藉端起税,亦不得迫迁;倘佃户不合意居住者,即将内外楼屋一切交还业主,而佃户不得转手别税他人。至佃户辞还交厝之日,应将字内无利碛地银一千五百大元备足交还,所有重新起盖楼屋及翻起房屋,除家器以外,当一尽交付业主掌管,不得藉词抑勒坐贴等情。此系共相妥议,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异言,今欲有凭,合立佃税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即日收过字内无利碛地银一千五百大元,批照。

  再批明:碛地银限至交厝十日内,合应清还,不得迟延,照。

  同治十年四月日。

  同立税佃合约字人业主复源号

  佃户怡记行

  第二八永远租给约据字

  立永远租给约据林银瓯,今有同治元年间承母手置楼房一座,坐址凤山县大竹里旗后庄汛防衙门口边地方。其楼屋东至陈家,西至潘家,南至汛防厅衙门口,北至潘家,四至明白为界。自愿永远归士典,当日收足永远租给布国人火租银三百五十元;其楼屋内所有,听凭布人撤改,随便起盖居住。自收足永远租银之后,租主自应不纳税,瓯亦不得别生枝节。保此楼屋系瓯承母手置,与房亲伯叔兄弟侄等无干;唯来历不明以及重张典挂,嗣后有人争执言说,则瓯应出头承当,与布人毫无干涉。至该业钱粮每年应纳若干,既属永远租给布人,自应归在布人搬户完纳,以见划一。今欲有凭,立此永远租给约据一式三纸,并缴上手老契一纸,统付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永远租银三百五十元足。

  同治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友李吉

  在见母谢氏

  代书地保

  立永远租给约据林银瓯

  布国即德国人火士典,今将以上永远租给林银瓯楼屋一座,现转租与英国人庆记洋行掌管,标明为照。

  一千八百八十九年十一月初二日。

  光绪十五年十月初十日。

  德国人火士典

  第二九永远租给约据字

  立永远租给约据吕魁,今有同治四年间,承父分遗厝屋一座两进,坐址在街仔内大竹里岐后地方。其厝屋前至街路,后至谢宅,左至蔡家,右至街路水沟,上至椽瓦,下至地,自愿永远租给英医生马雅各布代耶苏圣教。当日收足永远租银五百五十元六八平;其厝屋内所有,听凭英医生马雅各布撤改,随便起盖礼拜堂厝,传道理居住。自收足永远租银之后,医生马雅各布永不纳租,吕魁亦不得别生枝节;唯来历不明以及重张典挂,嗣后有人争执言说,则吕魁当出头承当,与英医生马雅各布毫无干涉。至该业今欲有凭,立此永远租给约据一纸,并上手老契三纸,统付为照。

  同治四年十一月日。

  中友叶仰号、叶心

  在见母陈氏

  代笔蔡仁

  岐后汛官黄日升

  立永远租给约据吕魁

  第三○永远租约字

  立永远租约字人林助,承祖父遗下瓦屋一座,坐落安平镇海头社,土名马仔头。坐北向南,内一厅、一庭、一厨房,并厝后有空地一所相连,东至陈家,西至杨家,南至大路墘,北至路墘,四至明白。计由东至西三丈七尺,由南至北七丈四尺,自愿永远租与希士顿为业,二面议定价银一百大元七二兑,即日收清,随将该屋交与掌管居住,永为己业。此系助承祖父所遗之业,与房亲伯叔兄弟侄等无干,二面言说,日后并无反悔异言生端。恐口无凭,合立永远租约字一纸,付执为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