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照。

  光绪二十五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长其新

  知见人许氏、金唱

  在场人母叶氏、陈氏

  同立对换园约字人郑埤忠、郑荣同、郑开阳、郑仕瑶

  第一五互易水田约字

  同立互易水田约字人江民昌、谢阿柔等。缘昌上年间有向谢球买出水田二段,计三分三厘零,址在东势红水沟堡八宝庄界内。其首田在东畔:东至江庆朝田,西至谢阿番田,南至谢阿柔田,北至大沟。又次段田在西畔;东至谢阿番田,西至谢阿狮田,南至谢阿番田,北至大沟。各自为界明白。柔前年亦有向房亲谢长清买出水田一段,三分九厘零,址在东势仁水沟堡八宝庄界内,东至邹老屋田,西至江民昌竹园,南至小沟,北至自园并茅埔,各自为界明白。但因二比水田各不相连系,爰是相商,邀请公亲到家,三面妥议,各愿以水田互相换易,立字为凭。所以昌随将买过谢球之田二段,三分三厘零,在柔祖坟边,踏明四至界址,交付与柔掌管为业;柔亦将以买过谢长清之田一段,三分九厘零,在昌厝下,踏明四至界址,交付与昌掌管为业。虽田分广狭而异肥硗,然以二人互易水田各属欢心,永无翻异。自此立约以后,各业各掌,不得争长竞短,致伤和气。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抑勒,口恐无凭,字实有据,理宜同立互易水田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永远存照。

  即日同公见人,昌、柔等同立过互易水田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是实,再照。

  光绪二十六年二月日。

  代笔人○○○

  在场人○○○

  知见人○○○

  同立互易水田约字人江民昌、谢阿柔

  第一六交换店约字

  立交换店约字人永邑祠首事江有章、胡廷弼、谢松超等,昔年间祠内有买过李九本城南街东畔瓦屋店连地全坎一进,户名系永邑圣母祠,即当时首事江学成、谢根超、胡连庆、徐万秀等名字,东至林家厝墙园,西至街路,南至林培店地,北至林国翰店,四至界址明白。年配城隍庙仰山书院香灯及各料价银,备载契字内明白。适因与七邑族正林国翰官住店比邻,托中闻众情愿将伊明买本城黄合义,即黄世亮、黄天本、黄世部等中街东畔瓦店建地全坎三进,与祀内人等交换,其东西四至座址,并各料银价,亦载契字内明白。时经祀众公议,并为踏明妥贴,俱各喜悦。保此南街之店系永邑祀内明买之业,与他籍外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以及交加来历不明情弊;如有此弊,系祀内之人出首抵挡,不干换主之事。从此换后,其南街之店连地基永归林国翰官掌管,任从更改再行建造,祀内之人永无异议。此系二比喜悦甘愿,并非抑勒,口恐无凭,特立交换约字一纸,店契连司单一纸,老契二纸,共四纸,付执为照。

  即日当众明立交换约字一纸是实,再照。

  光绪十三年六月丈城字第三十六号。

  咸丰十年二月日。

  立交换约字人胡廷弼、各首事江有章、谢松超

  第一七抽出公园对换约字

  立抽出公园对换约字人李光切,侄文仕,李光英,侄文学等,有公园一坵,在北势寮庄旧廍后,东至车路,西至竹围脚林、沈二宅,南至旧廍地,北至本宅园,四至明白为界。兹因廖章廷兄弟等托中恳求此园地起盖厝屋,即将承买一甲六分内,抽出园一坵,在北势寮庄,与李宅对换,尚不足抵厝地园额,即贴李宅佛银二十大元。其园随即踏界,东至廖家本园,西至林家园、王家园,南至廖家本园、王家田,北至颜家园,四至明白为界,交与李宅掌管贌佃,耕作收税。至于配纳马料租,廖章廷兄弟等,以及日后子孙仍按旧契内自行完纳清楚,如有完纳不清,廖宅等一力抵挡,与李宅无干。此系俱各甘愿,日后不得反悔异言,藉端生事。恐口无凭,合立约字一纸,付执为照。

  一、批明:带厝地一所,东至路,西至王家田,南至路,北至林池,批明,再照。

  道光十七年正月日。

  为中人李妈相

  侄文仕

  立约字人李光切李光英

  代笔人侄文学、李文标

  第一八愿换逊赎田契字

  立愿换逊赎田契字人温碧德、温碧旺兄弟,先年有向聪生饶亲叔侄买得东庄二十分头青埔仔水田一处,带单分仔埔头田三坵二处,四至界址,各载明原契,共原价银三百三十元正。又有金生饶亲叔侄先年向德堂伯温仲贤买得二十分双分仔水田一处,四至界址及原价银三百六十元正,均载明原契。兹德兄弟与金生饶亲兄弟互念各田俱承祖父置遗阄内,价值相近,土地相若,二比相邀,请到各原中证见,即日面定,除温姓卖出之田同日经金生已另立约,逊还温姓收赎外,其聪生饶卖出与德兄弟之田,系金生兄弟等祖父阄内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