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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等应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同中见合立卖杜绝尽根港业契字一纸,缴连合约字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五十四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十四年二月日。
  代书人毛文和
  为中人陈维芳
  毛余之妻曾氏
  知见人陈戆汉母徐氏
  陈四福老母郑氏
  同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毛余
  陈四福、陈戆汉、颜金亭
  一、批明:其木栅港业一条,东至王家港业为界,西至吴家港业为界,南至课园并庙地、冢地为界,北至课园为界,理合批明,再照。
  一、批明:其埤仔头港业一条,东、西、南、北湾曲俱至课业并厝地为界,南至吴家湾港业为界,北至翁家港业为界;理合批明,再照。
  第五三之五卖杜绝尽根港业契字
合立卖杜绝尽根港业契人新化里西保看西下寮庄郭草定、林近、林原、林远、徐送、徐元等,有承祖父中寮埤仔头三庄耆老,合本开垦木栅港、埤仔头港二节,年纳福安宫油香银一大元正。其港业三庄按作三股,每庄各得一股,定等下寮应得一股,分作八份,定应得二份,近等兄弟应得四份,送等应得二份,计八份。但此港业因前被吴家霸占,乏银控告较讨,定等将应得一股,向曾合信借出银元,积欠母利甚多。
爰是相议,愿将此两节港业,定等三股应得一股出卖,先尽问房亲庄众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银主曾合信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价六八佛银三十二大元正,连前借议还母利银二十八大元,合共契价银六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讫;其港业二节随时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纳租,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与庄众人等不敢言找赎,亦不敢异言滋事生端。保此港业二节果系是定等与中寮埤仔头等庄合本开垦物业,与房亲庄众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租项不明等情;
如有不明诸弊,定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同中见立卖杜绝港业契一纸,缴连合约字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六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十四年三月日。
  代书人毛文和
  为中人陈维芳
  知见人徐送老母苏氏
  林近老母陈氏
  郭草定之妻
  徐元老母李氏
  同立卖杜尽根契人郭草定、林近
  林原、林远、徐送、徐元
  一、批明:其木栅港业一条,东至王家港业为界,西至吴家港业为界,南至课园并庙地、冢地为界,北至课园为界,理合批明,再照。
  一、批明:其埤仔头港业一条,东、西、南、北湾曲俱至课业并厝地为界,南至吴家湾港业为界,北至翁家港业为界,理合批明,再照。
  第五三之六卖杜绝尽根港业字
同立卖杜绝尽根港业字人新化里西保中寮庄陈党、陈垦、陈主足、陈四福、郑尚、陈闹泽、胡陈氏等,有承祖父与埤仔头庄、下寮庄等处庄耆,合本开垦并明买及承先遗置港业一宗,土名木栅港,并埤仔头港,计二节,年纳福安宫油香租银一大元。分作三股,党等中寮庄应得一股,分作十份。今因乏银费用,爰是相议将此港业一宗二节,计十份出卖,先尽问房亲伯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曾合信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价六八佛银八十大元正。
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讫;其港业应得一股,随时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起耕,备资招佃开耕,收成纳租,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港业果系是党等承祖父三庄合本开垦之业,应得一股,承先明买之额,与房亲他股人等毫无干涉,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以及来历租项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诸弊,党等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中见合立卖杜绝尽根港业契一纸,缴连合约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八十大元足,再照。
  为中人陈文宾
  场见人陈经芳
  代书人郑贤
  一、批明:其木栅港业一条,东至王家港业为界,西至吴家港业为界,南至课园并庙地、冢地为界,北至课园为界,理合批明,再照。
  一、批明:其埤仔头港业一条,东、西、南、北湾曲俱至课业为界,并厝地为界,又南至吴家湾港业为界,北至翁家港业为界,理合批明,再照。
  光绪十六年三月日。
  同立卖杜绝尽根港业契人陈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