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冢地,北至课园,四至明白为界,原纳埤仔头庄福德爷香资银一大元。今因埤仔头庄经已废乡,余等相议,将此香资银一大元改纳公庙福安宫,以供天上圣母油香。至于逐年收成,除完纳福安宫香资银外,无论得利餂本,俱作三庄均分,不得混争,并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至公无私,恐口无凭,公立合约字一样三纸,每庄各执一纸,永远存照。

  光绪五年八月日。

  代书人徐文德

  公立合约字人中寮庄林克明、陈狮、陈知先

  下寮庄刘胜、陈卿、郭草定

  埤仔头庄徐知母、毛余、陈典

  第五三之四卖杜绝尽根港业契字

  同立卖杜绝尽根港业契字人埤仔头庄耆毛余等,中寮庄耆陈戆汉等,苦中营庄耆陈四福、陈典等。缘余等埤仔头庄之额,有承祖父原前与看西中寮庄耆等,暨下寮庄耆等三庄合本开垦埤仔头港、木栅港等处港业一宗二段二条,其坐址东西四至载明契后。议作三股,年纳福安宫油香银一元正,余等应得一股,分作六份,余等应得二份,汉等应得二份,福等应得一份,典等应得一份,卖与颜阔嫂,计共六份。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港业应得一股六份之额出卖,先尽问股伙庄中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曾合信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价六八佛银五十四元正。其银即日同中见交收足讫;其港业一宗二段二条,随时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纳租,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赎,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港业果系是余等应得一股之额,与股伙庄中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租项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诸弊,余等应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同中见合立卖杜绝尽根港业契字一纸,缴连合约字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五十四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十四年二月日。

  代书人毛文和

  为中人陈维芳

  毛余之妻曾氏

  知见人陈戆汉母徐氏

  陈四福老母郑氏

  同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毛余

  陈四福、陈戆汉、颜金亭

  一、批明:其木栅港业一条,东至王家港业为界,西至吴家港业为界,南至课园并庙地、冢地为界,北至课园为界,理合批明,再照。

  一、批明:其埤仔头港业一条,东、西、南、北湾曲俱至课业并厝地为界,南至吴家湾港业为界,北至翁家港业为界;理合批明,再照。

  第五三之五卖杜绝尽根港业契字

  合立卖杜绝尽根港业契人新化里西保看西下寮庄郭草定、林近、林原、林远、徐送、徐元等,有承祖父中寮埤仔头三庄耆老,合本开垦木栅港、埤仔头港二节,年纳福安宫油香银一大元正。其港业三庄按作三股,每庄各得一股,定等下寮应得一股,分作八份,定应得二份,近等兄弟应得四份,送等应得二份,计八份。但此港业因前被吴家霸占,乏银控告较讨,定等将应得一股,向曾合信借出银元,积欠母利甚多。爰是相议,愿将此两节港业,定等三股应得一股出卖,先尽问房亲庄众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银主曾合信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价六八佛银三十二大元正,连前借议还母利银二十八大元,合共契价银六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讫;其港业二节随时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纳租,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与庄众人等不敢言找赎,亦不敢异言滋事生端。保此港业二节果系是定等与中寮埤仔头等庄合本开垦物业,与房亲庄众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租项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诸弊,定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同中见立卖杜绝港业契一纸,缴连合约字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六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十四年三月日。

  代书人毛文和

  为中人陈维芳

  知见人徐送老母苏氏

  林近老母陈氏

  郭草定之妻

  徐元老母李氏

  同立卖杜尽根契人郭草定、林近

  林原、林远、徐送、徐元

  一、批明:其木栅港业一条,东至王家港业为界,西至吴家港业为界,南至课园并庙地、冢地为界,北至课园为界,理合批明,再照。

  一、批明:其埤仔头港业一条,东、西、南、北湾曲俱至课业并厝地为界,南至吴家湾港业为界,北至翁家港业为界,理合批明,再照。

  第五三之六卖杜绝尽根港业字

  同立卖杜绝尽根港业字人新化里西保中寮庄陈党、陈垦、陈主足、陈四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