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物权之得失
第一 归管圹地字
第二 归管字
第三 杜卖尽根归管水田山场字
第四 归管字
第五 归管水田屋宇契字
第六 归就字
第七 归就字
第八 归就字
第九 尽根归就契字
第一○ 归就尽根水田契字
第一一 归就杜卖尽根水田山埔契字
第一二 归依字
第一三 垦田约字
第一四 对换园约字
第一五 互易水田约字
第一六 交换店约字
第一七 抽出公园对换约字
第一八 愿换逊赎田契字
第一九 杜易尽根契字
第二○ 对换契字
第二一 换园契字
第二二 换尽根契字
第二三 永远抽出屋宇菜园字
第二四 逊让山林埔地契字
第二五 永远杜送地基契字
第二六 喜献祠地及地租字
第二七 再喜献地租字
第二八 愿充祀典田契字
第二九 付托掌管埔园字
第三○ 送管山田契字
第三一 给山埔地垦字
第三二 给佃批字
第三三 出贌耕字
第三四 贌耕契字
第三五 招耕字
第三六 贌耕字
第三七之一 呈及批
第三七之二 领银状
第三七之三 禀呈
第三七之四 呈及批
第三七之五 批
第三八 永佃批字
第三九之一 执照
第三九之二 谕示
第四○ 票饬
第四一 谕示
第四二 札饬
第四三 执照
第四四 谕示
第四五 补给垦批字
第四六 甘愿退管字
第四七 收回银字
第四八 合约字
第四九 赎回字
第五○ 抽回茶园埔地字
第五一 约字
第五二 收尽工本银字
第五三 托孤字
第五四 当水田契字
第五五 杜卖尽根水田收定头银字
第五六 收过头银字
第五七 找洗字
第五八 执照
第五九 庄规禁约
第六○ 丈单
第六一 丈单
第六二之一 易知丈单
第六二之二 易知丈单
第六二之三 易知丈单
第六二之四 易知丈单
第六三 合约字
第六四 合约字
第六五 丈单
第六六 丈单
第六七 执照
第六八 执照
第六九 垦谕
第七○ 垦谕
第七一 垦照
第七二 垦照说略
第七三 执照
第七四 执照
第七五 契尾
第七六 契尾后附之规定
第七七 谕示
第七八 札饬
第七九 转行
第八○ 札饬
第八一 札饬
第八二 札饬
第八三 谕示
第八四 执照
第一归管圹地字
立归管圹地字人竹堑社番土目廖安邦暨众社番等,缘因光绪二年间建造众番公馆,不敷银元费用,于光绪三年丁丑岁,土目廖安邦、通事钱玉来暨众番等向得汉人手内,借过银元,以为建造公馆费用,立有借字炳据。其银母利概系钱玉来先行津出赔垫足讫;但玉来垫出此银,无所抵制。邦爰是邀齐众番相议,愿将公馆前旷地一处,东至车路为界,西至义民尝田毗连为界,南至陈家田毗连为界,北至公馆前水沟坜为界,又带有车路面埤塘坵旷地一所,东至洪家田毗连为界,西至公馆前出税之屋滴水为界,南至埤壆为界,北至洪家田毗连为界,各至界址俱各分明。
其圹地当日凭中并众番等当面议定,愿将此旷地归就于钱玉来,以抵上年赔垫建造公馆不敷银项,俱各欢允。即日同中沿界踏明,即将此旷地交付钱玉来前去掌管,出税他人,或开辟成田出贌收租,永为己业,日后众番不能与玉来争较此旷地之事;而玉来亦不能与众番向讨公馆不敷之银。此乃银字两讫,并无交加上手来历不明等弊;如有不明等情,系邦及中人、场见人等一力抵挡,不管玉来之事。此系二比欢允,各无异言反悔,口笔有凭,立归管圹地字一纸,付为永照。
即日批明:建造公馆,系正身三间;其落廒横屋四间,系玉来自己建造,批照。
再批明:邦等收过钱玉来佛银一百八十大元,抵还汉人张陈妹、黄香记二人借项银一百八十元正足讫,再照。
光绪十七年四月日
中人屯目卫清云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