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埔、埤堀计八宗,随即踏明四至界址,交付信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纳租抵利,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赎,亦不敢翻异滋生事端。保此湾港业并田园、荒埔、埤堀果系禧记明买陈、韩等家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租项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诸弊,禧记自出头抵挡,不干信之事。恐口无凭,同中见合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缴连上手印白契告示合约计三十四纸,丈单一十一纸,赎回柯明记典字一纸,合共四十七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尾银三百元,合存向柯明记赎回典字契价银九百元,合共银一千二百元足,再照。

  光绪二十二年二月日。

  为中人陈修五

  知见人妻吴黄氏

  代书人植竹

  立卖杜绝尽根契人吴亨记(即吴禧记)

  一、承陈愿记、吴松记、吴心记等湾港业二宗毗连一所,内带沙船港、木栅港二条及一切埔业,址在安定、新化两里交界,港头至松仔岸,港尾至茄苳坪,两边俱至课园,四至明白为界。

  一、承吴丰记埤堀一个、荒埔一所,址在新化西保木栅庙后,东至黄家埤堀,西至墓埔,南至木栅港,北至林家园,四至明白为界。

  一、承韩佛仲田一宗二段,一段二坵,址在许中营下寮社前,东西俱至徐家田,南至港,北至陈家田。又一段二坵,坐落土名下廍后,东至吴、林二家田,西至车路并李家田,南至林家田,北至李家田,四至明白为界。

  一、承陈文诘园一宗二段,一段在许中营下寮竹围角,东至港,西、南俱至吴家园,北至王家园。又一段在许中营东势港墘,东至港,西至墓埔,并王家园,南、北俱至王家园,四至明白为界。

  一、承陈仕从田一宗二坵,址在下寮社前,东至吴、陈二家田,西至林家田,南、北俱至李家田,四至明白为界。

  一、承陈成记田一宗,大小共五坵,一坵在下寮东势大路边,东至黄家田,西至大路,并竹埒边,南至陈家田,北至大路,四至明白为界。

  又一坵在下寮东势,东至郑家田,西至陈家田,南至黄家田,北至郑家田,四至明白为界。

  又一坵在大宅西势,东至墓埔,西、南俱至园埒,北至陈家田,四至明白为界。

  又一坵在大宅西南势,东、南、北俱至何家田,西至翁家田,四至明白为界。

  一、承吴心记、吴干记等田一宗,址在下寮庄前,东至陈家墓埔,西至吴家埔田,南至港,北至韩、陈、徐、吴四家埔田,四至明白为界。

  第五一之五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内武定里三坎店庄曾合信,有明买过吴禧记湾港业并埤堀、荒埔、田园计八宗,址在安定、新化安两里交界。经丈甲数俱在丈单内,年完钱粮二户,共四两五钱九分零九毫;又完许协记大租粟二户,共三石八斗八升六合;又完许协记大租银一户四钱。其坐址段数四至,各载在契后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是以各房相议,愿将此业出卖,除问各房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与菅寮庄吴合成出头承买,三面议定契价银一千五百大元。银、契即日同中两交足讫;其湾港并埤堀、荒埔、田园共八宗,随即踏明四至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纳租,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各房子孙不敢言找赎,亦不得异言生端滋事。保此湾港业并埤堀、荒埔、田园计八宗果系信承买吴家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以及交加租项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信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并丈器十一纸,缴连上手印白契十九纸,合约字三纸,告示二纸,合共三十六纸,付执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一千五百大元足,再照。

  光绪二十三年十月日。

  为中人徐辂、吴露

  知见并当事人曾金瓯

  代书人(瓯自笔)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曾合信

  代书人(瓯自笔)

  计开坐坵四至于后:

  一、湾港业二宗毗连一所,带沙船港、木栅港在内,以及一切旧港道浮复埔田,址在安定、新化两里交界。其现时港头至松仔岸,港尾至茄苳坪,两边俱至课园,四至明白为界。

  一、埤堀一个、荒埔一所,址在新化里西堡木栅庙后,东至黄家埤堀,西至墓埔,南至木栅港,北至林家园,四至明白为界。

  一、田一宗,址在下寮庄前,东至陈家墓埔,西至吴家埔田,南至港,北至韩、陈、徐、吴四家埔田;四至明白为界。

  一、田一宗,大小五坵,一坵在下寮东势大路边;东至黄家田,西至大路并竹埒边,南至陈家田,北至大路。又一坵在下寮东势,东至郑家田,西至陈家田,南至黄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