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如被横水崩坏,不堪修理填塞者,听圳户头家别择妥处开凿圳道通流,傍边之土应任掘挖取用,不得刁难,批照。

  一、议:约水谷本年若水至大汴口,有配食该圳之水垦田者,应即据口丈甲数,按甲完纳水谷。如至其翌壬年,不论荒埔田园,连等甘愿完纳水谷四石二斗,不敢异言,批照。

  一、议:圳长应圳户延请,不干佃人之事。至于圳寮地应公议择盖,不得混行毁筑,照。

  一、议:至壬年,倘有多份开筑不透,应照现田丈纳水谷。如是全份全然不开者,应将该份荒埔丈纳水谷,批照。

  一、议:批明暨前年众佃自凿旧圳道,应任从圳户头家开凿通流灌溉,不得阻挡滋事,再照。

  一、议:圳水通流灌荫,上流下接,不许栏截私挖,贻误大众;如有不遵者,闻众通知,圳户头家禀官究追,又批明。

  第四四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圳户吴梓隆,佃户李元益、李元玖、李江枫等。缘开兰之初,三十九结庄四十三份佃众有公议请吴梓隆之父吴占巡圳,多垫资费修筑,从四围保桕仔寮陂引水上圳,灌溉田份,每份逐年原议贴吴占工资谷一石二斗。前约叙明,由来已旧。祗因该陂头系与柴围庄佃众公共分水之陂,遇亢旱时,每被盗决陂水,以致三十九结庄李元益、李元玖、李江枫管耕三份半田业,缺水灌溉充足。是以有从礁溪尾之枧水引出多少灌溉田苗,其水路应由李元益等田头经过。兹凭公亲劝议,李元益等三份半田,应贴巡圳工资谷计四石二斗,永远免贴。至吴梓隆于富前宪任内,有呈控李海等抗欠工资谷一案,亦甘愿息讼不讨。其余三十九份半之工资谷,概归吴梓隆永远自收;而李元益等有引枧水灌溉,其田食剩之水亦当永远放过,不得栏截。至李生吉等有摄情赴丁厅宪禀控吴梓隆之案,俱愿任从请销。惟吴梓隆有承父吴占,同佃众与柴围庄公立分水陂约字一纸,因有田卖过李海,带付收存;倘遇旱时,欲与柴围庄较分水份,应取出公阅,阅完仍付李海子李江枫收存。此系众佃水圳陂头公约,不得废芜。此系二比甘愿,凭公亲劝处息事和气,各无反悔异言,口恐无凭,同立合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存照。

  即日同立合约是实。

  同治八年三月日。

  代笔人吴泰昌

  公亲人黄缵绪

  知见胞侄人吴旺

  圳户吴梓隆

  同立合约字人佃户李元益

  李元玖、李江枫

  第四五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大湖围总结首江日高、坡长张兴等。高同众佃,窃思兰境地方高下田园,必须水圳而后成田;无圳何以取水,无水何以灌田。今因人事之不齐,埔地高下有肥硗,大同小异,参差不一,现刻萝林森密,非斧不克,无埤无圳,焉得源头活水来耶!想其阴阳,观其流泉,大湖水势须要当地筑埤,坚固万年。众思未有鼎力之人前来筑成此埤,因鸠集众佃立约,佣工人古玉振等出头理办,开凿成圳。不虞雨注池塘,水泛南桥,冲坏彻底无存,徒劳罔功,天实为之,谓之何哉!是以众佃等叩蒙员主秉公判断,取回约字,准佃等另行佥举正直之人。惟张兴、徐番、林致等为人正直无私,能为圳首,自备工资、伙食、器具,仍照旧基,开挖坡圳,以道灌滥。嗣后各佃遵郡例,每甲按年愿纳水租谷二石五斗正,早晚二季对半均纳,不敢玩延少欠情弊。其至水分技,大小圳枧、汴枋、水极应该佃人自理,搬运到处,分汴埋极,坡长料理,照甲声配水灌溉,不得混争。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照。

  一、批明:众结佃友另踏埔地一处,东至圳下,南至圳喉下,西至大沟,北至围外五丈为界,内付埤长建盖坡寮、菜园、禾埕等项,照。

  一、批明:凿圳须观地势而开,不论何人份额,任从埤长主裁。大圳底并岸三丈六尺阔,自始至终,倘是洪水冲坏坡头圳路,不论何人份内,就近从工取土填筑,不得阻挡,照。

  一、批明:坡圳被洪水冲坏,大坏十日出水,小坏五日出水。限期已满,不能全功,各众佃齐筑,自备伙食器具,每工人控现冬谷二斗。二比甘愿,不得反悔,照。

  一、批明:坡圳逐年立冬日,凭坡长泻水,可以修理水枧、圳路;立春日水出圳,付佃人落种耕作。又议定:埤头筑塞,照陂内泉源出水;若是不足,不得生端滋事,照。

  一、批明:约定陂头界内各处,庄后大坡筑塞,不许外人、佃人放钓抛网。每年坡长贴出福德爷油香银四大元,坡岸、圳岸树木不许砍伐,付埤长掌管,以固坡圳,批照。

  一、批明:逐年坡长清修大圳透尾,佃人清修小圳。又约定工本谷二季,众佃经风搧净,付埤长到处自运,亦是两平斗通行。照。

  一、批明:埔业八十一份,现未开透经丈,本年五月内出水,每份纳工本谷一石零五斗,十八年每份纳谷二石四斗,十九年每份纳谷二石五斗。若是开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