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明:埤头作水,恐水作高涨入埤面边田内,如有阻挡口角滋事,圳主众佃人同商议,或禀官,或滋事,合和相商,再照。

  一、批明:其众佃圳道定要分汴,其汴枋系佃人自理,不干埤圳主之事,批照。

  一、批明:圳倘或高低不一崩坏,约内佃份土内,任从圳主改移,不得争执,核批明照。

  一、批明:天恐有作大旱者,埤头若无崩坏,水租粟照原完纳,批明,再照。

  道光元年二月日。

  知见人结首赖岳

  代笔人黄文德

  同立约字人林治、吴起凤、陈寞邦、赖岳、康景安、林灶

  第二九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林源记、林士应等,缘源与应等于咸丰八年间,有合伙出首承买朱兴隆埤圳底一道,带陡门、枧极、木料、石头等件,价银三百三十大元正,有契字付凭。其办理章程以及每甲水田配纳水租粟若干,暨逐年共得水租粟若干,俱于所带上手佃约字内载明。但源与应虽合伙承买该圳底,而所出资本有多少之异,应将该圳底按作二股,源出本银二百四十七元五角正,应得一股半;应出本银八十二元五角正,应得半股。但圳底概系合伙承买,无论自己办理,抑贌他人经办,其所应得水租,自应按股摊分,即逐年修理该圳应开费项,亦应照股摊出,各不得刁难。此系仁义合伙,俱各喜悦甘愿,均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同立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以存为照。

  即日同立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是实,再照。

  一、批明:周房、周喜契字一纸,佃约一纸,朱兴隆契字一纸,朱世进约字一纸,共四纸,交林源记收执。日后倘若要用,自当取出公阅,不得刁难,理合批明,又照。

  咸丰九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林玉章

  公见人林廷芳

  同立合约字人林源记、林士应

  第三○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陈由、吴港、林两协等。缘林两协父于道光十四年间,有给出圳户金长源址四围■〈艹〈束刂〉〉仔仑溪头开通圳道,引水灌溉匏靴仑庄等处田亩,经呈官存案。但此地俱系沙石,圳道涉漏,虽有泉源,不能通流,至今年久,未能告竣成功,欲行修理,独力难支。爰是招出该庄佃人陈由、吴港等为首,鸠集众佃,相帮合为股伙,按作三股均摊,每股该出银二百员。林两协即将原圳底估作价二百员,陈由等一股,该出现银二百员;吴港等一股,该出现银二百员,以便采枋料、工资、日食等事。倘现银四百员尽用不敷,应作三股,整出现银费用,告竣成功,不得推诿。至于每年所收早、晚二季水租粟及越庄有圳底银,三股均分,不得争长竞短。此系妥议,两相甘愿,不得反悔异言滋事。口恐无凭,同立合约字三纸,每股各执一纸为照。

  即日同立合约字三纸,每股各执一纸为照。

  一、批明:倘遇洪水不测,损坏圳道,应行通开修理,其费用亦作三股均摊,不得异言,再照。

  道光二十年七月日。

  代笔人林振辉

  在场人隘首许云从

  知见人族正林暖

  同立合约字人陈由、林两协

  吴港

  第三一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泰山口埤伙记简勇、游日、张坎、郑喜、简茂生、邱岩、陈奠邦、吴顺、刘朝、林妙、郭妈援、沈开成等,因五围地方,于嘉庆十二年间,各结佃份签请我等用工本凿筑头圳路,灌溉五份六佃之田份,逐年议贴工本租石一石二斗。至十三年间,民壮围佃求从本圳引水,灌落下处田土。再集议:五围五份六佃,以后永远每佃议定逐年纳工本租谷六斗。除各股向自己结内佃经收摊分外,原民壮围下圳金泰安尚有贴纳圳路租谷。祗因吴惠山串谋吴明,籍约控争,讼累破费,且又路被水冲塌成溪,而金泰安卸办,复据李裕等出首,招过新股合本承理,再行买田,重新凿圳,用费孔多,埤户号曰金结安,是以邀同集议,立约以后,圳路租谷概免贴纳,约分地界收租。议定将民壮围大界以上田甲水租,尽归我泰山口埤旧伙记管收;自民壮围大界以下,悉归金结安新伙记管收。兹经就五围一结,沿至员山仔,原约五分六旧佃,每份逐年应约水租谷三石三斗。总计水租谷若干,作十二股半摊配均收,所有各自股内得水租谷若干,若帮贴小分者,按照本银摊分,不得糊混颗粒等情。再议,逐年轮流奉祀圳头圳尾福神,定于八月初一日,在当年处齐到算账,庶不致有弊。凡事遵公约而行,不得推诿。此系公同平心而议,各无迫勒,不得反悔,今欲有凭,特同立合约十三张一样,各执一纸为照。

  即日批明:所有立约是实,再照。

  批明:约内计共十二股,同十二股半,其股系游日、简勇之股内,批照。

  再批明:沈开成每年出粟四石,配圳藔内福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