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王连生,有承父周德开垦盐埕半副,内石池十格、水池十格、土地十格,坐落馆前里,土名洪盛尾海埔,其东至二黄渊埕,西至港边,南至内海,北至王进埕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创,先尽问叔兄弟侄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濑南场林耽出头承买,三面言议着下时价银四十七大元。其银同中交收足讫;立将盐埕踏明界址,交付掌管,备整埕格,耕晒收盐,不敢阻挡。保此盐埕果系承父开垦物业,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又无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连自当出头一力挑尽,不干林耽之事。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贴赎。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合立杜卖尽根契一纸。并缴连上手开垦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四十七大元完足,再照。

  内带盐仓一间,水车平二张,合批明,又照。

  咸丰十年五月日。

  为中人郑尚

  知见母亲陈氏

  立杜卖尽根盐埕契字人王连生

  为代书人王超元

  第四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大坵田西堡布袋嘴街曾坚、曾安,有承祖父明买盐埕半副,埕名小黄等,其东西南北四至,俱登载上手契内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用,愿将此盐埕半副托中向与本庄曾三桂、三七、三港同出首承典,三面言议值价契面银一百九十大元,各六八平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而盐埕半副,乃贌曾坚兄弟永远耕晒,每年应纳银主税金三十八大元,各六八平正,不敢挨延短欠;如无拖欠,银主不得别挂贌。自此依约而行,倘或拖欠者,虽定贌绵久,听银主起耕别贌,不敢阻挡。其所典之契银,听曾坚等先后可还,以后若有先还者,即将每年税金照算减纳;若还清楚者,取赎原契,银主不得刁难;如无银先还者,仍听银主依旧收税,不敢异言生端。保此盐埕半副系是曾坚等同承祖父明买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财,并无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坚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典契一纸,缴连上手契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来契面银一百九十大元,各六八平正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八年十月十日。

  为中人曾盈科

  知见人母亲林氏

  同立典契字人曾坚、曾安

  秉笔人曾坚

  一、批明:该埕半副,后日清丈若有带纳地租金者,业主自当承受完纳,不干银主之事,理合批明,再照。

  第五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大坵田保布袋嘴庄埕主蔡俊,新厝仔庄佃户萧尉、萧八等,于光绪丙申年十一月十五日,一贌定去大陈昭盐埕半副。原庄仔埕一十八格,并土埕水堀均分,旧界点交佃户者萧八、萧尉前去合耕,每冬备纳埕主税银二十二大元正。其余庄中有诸事费,不干埕主之事,佃者一切出为支理。又配限年税还纳,遵以大馆每月期发价盐银,以便分还埕税,其佃户不得延欠埕税;倘敢积久拖欠不还,仍听埕主起耕原业,佃不得多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同文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一、批明:丙申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戊戌年五月十五日止,共一冬又半载,免纳埕税,还其佃户工本,管顾四至大岸勿损;倘或被水失坏大岸,每冬备纳埕税,不得求减多言。又批:若再翻旧埕补工,每格埕主贴开四百钱。

  又议:按戊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戊申年五月十六日止,共十冬为限,原听埕主召回别耕,佃者不敢多言生端滋事。至此,所言俱已批明,再照。

  光绪戊戌年五月日。

  为中人蔡世殷

  同立埕主蔡俊

  佃户肃八、萧尉

  第四节山林

  第一之一 杜卖尽根山连园契字

  第一之二 卖出尽根山园契字

  第一之三 给垦字

  第一之四 垦荒山字

  第一之五 归管字

  第一之六 谕示

  第二 合约字

  第三 谕示

  第四 绝卖契字

  第五 山关字

  第六之一 卖绝尽契字

  第六之二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六之三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七 典契字

  第八 典契字

  第九 借契字

  第一○ 招佃开垦字

  第一一 招佃开垦字

  第一二 开垦契字

  第一三 垦耕字

  第一四之一 杜卖契字

  第一四之二 杜卖尽根契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