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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狗旗后街仁记方 林玑璋

  台南下横街自发方 蔡梦兰

  第一七之一 许贌耕塭字

  同立许贌耕塭字人凤邑仁寿上里新港口庄塭主蔡查某、邱万、何知批,有公置盐水塭一所,坐落在溪北,丈数广狭、东西四至俱载在契内明白为界。凭中引就文贤里崎峔庄邱查某、垄堡大潭庄许户长同出头承贌,筑造养畜鱼虾。限至十年,每年贌户照串完纳官租,免完塭税。又再贌六年,每年贌户完纳塭主一百大元足,作塭税,塭主自纳官租。合共十六年限满,有他人要贌此塭,加添塭税若干,塭主宜与贌户相议;若贌户肯趂他人加添塭税,塭主自当贌原贌户,再限年数,不得刁难;若原贌户不肯趂他人加添塭税,愿听塭主起耕交塭贌过他佃,原贌户不敢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许贌耕塭字一纸,并保认佃批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光绪二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为中人 戴宗

  同立许贌耕塭字人 蔡查某

  邱万

  何知批

  代书人 蔡锦

  第一七之二 联财合股约字

  同立联财合股约字人许修记、邱万记、许阳记、余君记、林精记、邱查记、许保记、戴宗记、陈昌记、郑朝记、商仪记、杨水记、许后记、林宾记、薛流记、许娼记等,今因后记、查记有向蔡查某、邱万、何知批等贌出盐水鱼塭一所,址在凤邑仁寿上里新港口庄,自光绪二十五年十二月起,至光绪四十一年终止,计限十六年为满。前十年内,每年只代纳该塭地租金,免纳塭主塭税;后六年内,每年纳塭主塭税银一百元,其塭地租金归塭主自行完纳。后记、查记经有立认贌耕字一纸,送付邱万记等收执为凭;而邱万记等亦有立许贌耕字一纸,送付后记等收执为凭。但该塭本金须三千余元,爰出招出诸人,按作十六股,摊作二十六分,陈昌记应得五分,邱万记应得三分,许修记、郑朝记、薛流记各应得二分,许后记、戴宗记各应得一分半,商仪记、余君记、许阳记、杨水记、邱查记、林精记、林宾记、许保记、许娼记各应得一分,每分应得一百二十元,每百元每月应贴利息二分半。公号胜发逐年收成核算结册,分与各股,年清年款。除租税、薪金、伙食、杂费以及诸股母利外,如有得利盈余,按股摊分;倘风水崩塌,此系造化;如有蚀本,各股亦当摊出,不得借口。此系公同联财合股,务期协力同心,始终如一,休戚相关,私衷共济。所有公议条款,并列于后,恐口无凭,合立联财合股字一样十六纸,每股各执一纸存据。

  计开:

  一、该塭每年自五、六月起,如有收成若干,随时按项分摊清还各股在本母利,不得将项别移合股,亦不得于应摊还外多支该项,此照。

  一、该塭逐年收成核算,或得或失,限至是年旧历十一月终,务当一律扫清,将结册分与各股存据,不得挨延来年,此照。

  一、该塭各股逐年在本,限于旧历十二月初旬起,每股应出本银若干,至期务当一律支交掌账之人,不得延误。各股内如有乏项延期不交者,公议将股份扣除,其该股约字作为废纸,不得计较,此照。

  一、该塭定议每股应出在本若干,如有要买鱼苗,抑或要筑塭岸乏项应用者,各股须当应份摊出,公议向股内殷富人先借,亦当照约贴利,断不得向股外人贷借,致生后日轇轕,此照。

  一、该塭专责关系长年一人,各股宜公议选举塭务熟识三人,不得私执己见,擅自保荐;倘长年办理不善,如欲退去别举他人,各股亦须公同面议酌定,此照。

  一、该塭掌账之人,各股须要公议选择诚实可靠之人。如欲别换他人,各股亦须公同妥酌,更不得擅自保荐,致招物议,此照。

  一、批明:各股应得股分,断不得私招他人合伙,亦不得将股分约字别卖他人;如有不愿合股者,公议将该股分归诸股内,或摊分,或兼领,抑或公同设法,此照。

  一、批明:该塭逐年收成,陆续摊还各股在本母利,不得将该项寄存鱼行,更不得借口被人拖缺;如有侵渔,与各股无干,当事者应自赔垫,此照。

  一、该塭有许贌耕字一纸,交陈标记收执;如有要用,就当提出,不得将贌耕字别生枝节,此照。

  光绪二十六年一月 日。

  胜发塭同立联财合股约字人 薛流记

  许保记

  许后记

  林精记

  商仪记

  许阳记

  许修记

  陈昌记

  邱万记

  郑朝记

  余居记

  杨水记

  邱查记

  林宾记

  戴宗记

  许倡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