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东港街二十九番户 吴连鱼

  书字人台南市佛祖庙街四十五番户 陈显三

  第一三之二 契约书

  一、台南县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间,塭名中源顺鱼塭一口,计四十二分五厘,内洪自利应得十一分六厘六毫。

  一、该塭许贌台南城内下横后街七番户王云从君耕筑掌管。

  一、该塭四十二分五厘,每年议定贌价清钱三百六十千文,内洪自利应得十一分六厘六毫,该贌价清钱□□□。

  一、该塭许贌期限: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止,实计六全年为满。

  一、该塭税期限分作二期:每年议定旧历七月终先缴半额;其余候至同年旧历八月终找清。

  一、该塭期限满之期,若无滞欠塭税,塭主宜仍旧许贌王云从耕作,不得擅自别贌他人。

  右契约书如件。

  光绪二十七年九月四日(即旧历七月廿三日)。

  台南市第五区松仔脚街 洪自利

  中人代书 陈显三

  王云从台照。

  第一三之三 契约书

  一、台南县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间,塭名中顺源鱼塭一口,计四十二分五厘,内杨顺福应得五分八厘五毫。

  一、该塭许贌台南城下横后街七番户王云从君耕筑掌管。

  一、该塭四十二分五厘,每年议定贌价清钱三百六十千文,内杨顺福应得五分□厘□毫,该贌价清钱□□□。

  一、该塭许贌期限: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止,实计六全年为满。

  一、该塭先收来定金七三银四元,光绪二十九年旧历七月间塭税收入提还。

  一、该塭期限满之时,塭税若无滞缺,塭主宜向贌户换立契约,不得擅自别贌他人。

  右契约如件。

  光绪二十七年九月一日(即旧历七月十九日)。

  台南市第五区小西门外街仔内西巷角 杨顺福

  同市同区松仔脚角保证人 洪自利

  第一三之四 契约书

  一、台南县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间,塭名中源顺鱼塭一口,计四十二分五厘,内蔡翁氏应得三分三厘三毫。

  一、该塭许贌台南城内下横后街七番户王云从君耕筑掌管。

  一、该塭四十二分五厘,每年议定贌价清银三百六十千文,蔡翁氏应得三分三厘三毫,该贌价清钱□□□。

  一、该塭许贌期限: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止,实计六全年为满。

  一、该塭先收来定金七三十银元,限光绪二十九年旧历七月间塭税收入提还。

  一、该塭期限满之时,塭税若无滞缺,塭主宜向贌户换立契约,不得擅自别贌他人。

  右契约如件。

  光绪二十七年九月一日(即旧历七月十九日)。

  台南市第五区小西门外街仔内西巷角 蔡翁氏

  保证人 洪自利

  王云从台照。

  第一三之五 契约书

  一、台南县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间,塭名中源顺鱼塭一口,计四十二分五厘,内洪宗、洪平安应得一分六厘六毫。

  一、该塭许贌台南城内下横后街七番户王云从君耕筑掌管。

  一、该塭四十二分五厘,每年议定贌价清钱三百六十千文,内洪宗、平安应得一分六厘六毫,该贌价清钱十四千零二十八文。

  一、该塭许贌期限: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止,实计六个年为满。

  一、该塭先收来定金七三银五元,限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间塭税收入提还。

  一、该塭期限满之时,塭税若无滞缺,塭主宜向贌户换立契约,不得擅自别贌他人。

  右契约如件。

  光绪二十七年九月一日(即旧历七月十九日)。

  台南市第五区小西门外街仔内西巷角 洪宗

  洪平安

  保证人 洪自利

  王云从台照。

  第一三之六 契约书

  一、台南县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间,塭名中源顺鱼塭一口,计四十二分五厘,内大道公应得二分五厘。

  一、该塭许贌台南城内下横后街七番户王云从君耕筑掌管。

  一、该塭四十二分五厘,每年议定贌价清钱三百六十千文,内大道公应得二分五厘,该贌价清钱□□□。

  一、该塭许贌期限: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