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借银字内佛银九十大员正,平重六十三两足,再照。

  光绪十五年十二月日。

  代书人吴上章

  为中人蔡知母

  立再转胎借银字人苏寿

  第五七起耕转借银字

  立起耕转借银字人李妈周,有借过李赞旱田一段,坐落土名水湳口清槽顶,其东西四至及大租载在借字内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业转借,先问至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认姆起耕借出佛银二十一大员正。银即日同中交周收讫;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认姆前去起耕掌管,收税抵利,不敢阻挡。言约不限年月,听周备银取赎,不得刁难。保此田系是周明借李赞物业,与别房无干,亦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等情,周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起耕转借银字一纸,并带李赞借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转借银字内佛银二十一大员完足讫。

  光绪十二年十一月日。

  代书人李云梯

  为中人胞侄千

  知见人长男红柑

  立起耕转借银字人李妈周

  第五八碑记

  立石碑记人嘉义城内大街境陈全记。窃谓:上古东平王格言,为善最乐;司马公家训,积德当先。善哉言乎,人当敬之。兹我全记于嘉庆五年间,据大目根堡南靖厝庄许井记将伊自置山园并带山界龙眼一所为胎,向我全记典借银元,前将山园及龙眼交我全记收抵利息。后因井记既死,祭祀无人,我全记不忍其心,遂将山园及龙眼遂年所收税银登账留存,转交井记亲房领去以为祭祀之资,亦有多年矣!今井记宗亲许岁念心,愿将己同妻林氏所生之长男,年已一岁,乳名唤却,今改名曰同福,在于二家祖先座前,凭筶求准,立字写一半传与许井记为嗣,以承祭祀。他既有此心,我全记亦将此业内抽出未作坟地一穴,订明界址,东至公地为界,西至阮家园为界,南至车路为界,北至溪为界。又带下处,东至阮家园为界,西至阮家为界,南至沟为界,北至溪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为界,赦还井记为永远之烟祀,交付许岁代前去承管,日后此子长成,传子及孙,分作二房为嗣。保此业系我全记赦还井记为香祀,许岁不得擅将此业私行典借他人财物,以绝井记之香烟;倘将来若有他人出首争收者,此碑记为凭,庶无后患乎!云尔。

  光绪五年(岁次己卯)年月日立碑。
 
第三章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一节 海埔、溪埔

  第二节 鱼塭

  第三节 盐埕

  第四节 山林

  第五节 茶园、菜园、槟榔、番檨

  第六节 坟墓

  第七节 埤圳

  第八节 石沪

  第九节 厝屋

  第一节海埔、溪埔

  第一 定例

  第二 规定

  第三 执照

  第四 垦照

  第五 执照

  第六 执照

  第七 照票

  第八 执照

  第九 执照

  第一○ 碑记

  第一一 谕示

  第一二 谕示

  第一三 谕示

  第一四 谕示

  第一五之一 书简

  第一五之二 札饬

  第一六 开垦字

  第一七 垦照

  第一八 垦批开辟山林海埔字

  第一九 开垦尽绝根海埔旷地契字

  第二○ 执照

  第二一 卖蚝埕契字

  第二二 杜卖尽断根洗契字

  第二三 典契字

  第二四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二五之一 杜卖尽根海塭埔地业契字

  第二五之二 杜卖断尽根田厝园埔契字

  第二五之三 合约认纳地税银字

  第二五之四 贌旷地字

  第二六 杜卖海地字

  第二七 垦照

  第二八 谕示

  第二九 谕示

  第一定例

  二十年定芦洲地亩,坍户以次拨补之例。江西巡抚胡宝泉奏言:「芦洲地亩,坍涨靡常,旧制五年丈量一次,涨升坍除」。嗣于乾隆十三年,经部定议:「凡有坍塌洲地,即令业户报官勘明,注册定案。遇有淤涨,按照报坍先后,以次拨补;倘有余剩新淤官地,召民认垦,按则升科,通行遵照」。于是,芦洲有有课、无课之分:凡滨江洲地,先由水影,次变沙滩,又次为泥滩、为草塌。至于渐积成洲,然后纳课。计自水影以至成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