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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配带圳水通流灌足。缘时与长安、芦竹字据分管,以及逐年小租银并小租谷凭公亲立约簿注明,各人应得之额自收,其甲声地段尚未分拆,缘时应得之额典价佛银九百二十大员正。现时田园抛荒,其小租并无量收,又课租数年概未完纳,并前缺债项未得清还。今因乏银应用,时甘愿收减典价佛银,先尽问房亲人等俱不欲承典,外托中招得罗奇英出首承典,当日同中三面议定该值依时典价佛银八百二十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时亲收足讫;
其田园随即踏明四至界址,交过转典主罗奇英前去掌管,任从转典主自备工本招佃开辟成业,收租纳租抵利,时不敢异言阻挡生端滋事。倘日后价增百倍,亦是转典主之鸿福,时不敢异言赎回之理。及至庄义水、庄石乞等欲赎回田园之日,备足原典价佛银,或足数,或减收,概归转典收贮,赎回字据,与时无干。保此业系时承祖父遗下阄分应得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字据典借他人财物为碍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时自出首抵挡,不干转典主之事。
此系二比喜悦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起耕转典田园字一纸,并带新丈单二纸,旧丈单二纸,上手典字一纸,印契连司单一纸,共七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时、宗亲收过起耕转典田园字内价银八百二十大员正足讫,再照。
  光绪二十三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徐清年
  为中人曹发炉
  知见母亲沈氏
  在场叔祖曹烟煌
  立起耕转典田园字人曹待时、曹进宗
  第四三之一典契字
立典字人叶勇,有承典过郑兰自盖瓦屋三间,址在府经厅监墙边,每月应纳经厅地租清钱二百一十文。今因乏银别创,托中将此瓦屋典与邹锦贤官居住,面议价银三十元。其银现已收讫;其厝随付锦贤官掌管,限至六年为满,听勇备银取赎。兹因年久厝渐稍漏,不能容身,于上年十月间择日兴工起盖后落一小间,瓦木料等项共银六元;又修理房间大壁,添瓦并工资等项共银四元;又本年正月,再修理厝后、檐前、厝顶等项,共银三元;计共修理共银一十三元,取赎之日,自当明坐。
此系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典契字一纸,并上手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同治七年正月日。
  为中人陈■〈金干〉
  立典契字人叶勇官
  代书人曾阶
  第四三之二转典契字
立转典契字人邹锦贤,有承典叶勇典过郑兰瓦屋一座三间,址在府经厅监墙边,契银三十元。又贤于后落自盖瓦屋一小间,以作厨房,并修理屋盖墙壁一切,共享工料银十三元,此项原议取赎时坐明,契内声登为据。今贤因欲挈眷内渡,凭中将此厝屋转典与水鸡潭祠为公业,三面议定应将贤手内起盖修费并合原典契价共典过六八番银四十三元。其银经即交清楚;其厝即交水鸡潭董事掌管。该屋每月应纳经厅地租清钱二百一十文,上手契内均有载明。合立转典契字一纸,并上手契二纸,共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典契银四十三元,批明,再照。
  同治十年三月日。
  为中人吴水司
  立转典契字人邹锦贤
  代书人邹锦贤
  第四四卖典契字
立卖典契字人新丰里方游,有己置业三宗,坐在永丰里,土名涂库社洋。一户名李瑞,受种二分五厘,带秧田一坵,四份得一。一户名林智,受种二分五厘,带秧田一坵,四份得一。一户名卓夏,受种二分五厘,在土库下竹仔围脚,带秧田二坵,一在过埤仔,一在陈宅厝前。计共受种七分五厘,配正供粟二石五斗一升零八合五勺,配饷银二两零二分三厘二毫。今因缺银费用,先问房亲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与归仁北里湾厝庄吴吉老上,三面言议估契面银九十大员。
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田三宗随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起耕招佃,收租纳课,掌管为业。有能之日,备契面银完足,听其取赎,不得刁难。亦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卖主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口恐无凭,立卖典契字一纸,并带上手契四纸,共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九十大元,再照。
  再批明:其上手契面银一百六十二员,若要取赎,备足一百六十二员,听其取赎,不得短少,再照。
  道光三十年八月日。
  为中人王名芳
  知见妻郭氏
  立卖典契字人方游
  代书人洪呈祥
  第四五转典契字
  亲立转典契字人吴元记,有族内立记承典陈家瓦店一间,址在西定上坊帽仔街中,坐北向南,四至俱载在上手契内明白为界。缘于同治年间,向记借出银项,